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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流通领域,实行购销的国家垄断经营,关闭市场、限制区际交易、严禁长途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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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购统销服务于国家工业化的积累目标,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它在农村的组织基础,就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高小蒙,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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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改革前农民的权利和自由状态虽然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现代化的特征,却是服务于现代化(工业化)进程的基本目标的。据估计,30年来在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内隐蔽的农民总贡赋为6000亿元以上,这是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做出的历史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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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在于农民贡赋的历史必要性,而在于贡赋方式的效率。统购统销制总的政策方向是抑制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但落后国的工业化却时时感到商品经济猛烈的冲动。原有经济体制非伴有意识形态和政治方面的高压不可,否则自发的商品经济浪潮足以改变早期国家工业化的经济流程。高强度的资源动员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物质基础,但工业化成果的消化和工业化效率的提高却必须依托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见周其仁,1993)。在农村,剥夺农民财产和限制其身份自由对生产力的禁锢还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创建之初就被发现了,甚至在1956年下半年,浙江永嘉县就萌发了第一次包产到户的浪潮。尔后20多年时间内,“资本主义”批而不绝,“小生产势力”打而不倒,都从反面度量出原有体制仅仅是对经济生活内在矛盾的一种压制,而绝不是一种解决方式。囿于此期间国家政权的使用方向与社会体制的需要不相一致,甚至背道而驰,因此,改革没有可能成为现实。农民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反抗,消极地体现在极低的农业生产率上:农产品供给的匮乏、农民的贫困以及国内市场的狭窄,成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年积月累的现实似乎可以说明一切都是先天的自然:天气就是这样,土地就是这样,农民就是这样,农业就是这样,谁有办法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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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成为改变当时状况不合理程度的一面镜子。20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群众长期穷困、不得温饱的地方揭竿而起并迅速见效的包产到户,才显露出种种问题原来有另一种解决的途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思想路线的鼓舞下,包产到户的潮流只用了两三年的时间便席卷全国,它像闪电一样揭示出一个基本事实:几乎全体农民都拥护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继续维系原有统一经营方式的不足2000个,仅占0.04%,其余全部包产、包干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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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到户并没有高举“改革所有制”的大旗。但是,承包产量从一开始就以分户承包集体财产(主要是地产和农机具)为必要前提。其结果大大刺激了总产出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反过来又给了农民把归自己所得的剩余产品再行投资,并逐步形成私有财产的权利。承包集体财产与农民自有财产形成之间的内在联系,虽然很晚才引起注意,但回过头来看,这正是农村财产关系变革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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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原有集体财产的存在形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表现在:(1)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主要是几乎全部的耕地,以及相当一部分水面、草场、山林、荒滩等,都已承包给农户独立经营,收益在农户和集体之间分成,承包的年限在1984年后普遍已延长到15年以上。1985年全国耕地价值20000亿元,平均每个农户承包占有地产10500元。(2)另一部分集体的牲畜和大中型农机具等,经折价处置,实物流转到农户,折价款则留归集体,1985年末,推算已流转到农户的集体资产当在200亿元以上。(3)原社队企业的固定资产,部分承包给企业集体或经理(厂长)经营,部分作价折股归还生产队或农民,并吸收新的股份重新组成新的企业实体,部分折价转卖给农民个人。1985年末,全国乡村两级企业实体固定资产原值750.38亿元,其中约90%以上已运用各种形式承包或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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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重建了农户私有的财产权利。根据住户调查资料,1985年全国平均每个农户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私人住房、现金和储蓄存款、余粮等项加总额为3812.77元,推算当年全国农户总资产在7000亿元以上。这部分财产增长最为迅速,按相同口径计算已经比1981年增长了1.68倍,年平均增长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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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在部分财产基础上,形成了一批超越家庭范围,但又截然不同于原有集体模式的新经济联合体、合作企业和私人企业等新的财产主体。1985年,全国合乎统计指标要求的新经济联合体共48.47万个,拥有固定资产48.81亿元。同年,由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等共拥有资产估值210亿元。此外,农村私人企业也正在发展,据对1985年全国129.3万个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专业户的统计,其中每户雇请帮工、徒工8人以上的共18169户,平均每户雇工10.97人。这批专业户实际初具私人企业的雏形,推算资产总额约为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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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变化交织成一幅中国农村财产关系的新画面。为了有个总的把握,我们用来源不一、且精度都有限的数据勾勒出当前的总图景:农村财产总额为30000亿元,其中20000亿元地产为集体所有,农户独立承包经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共2700亿元,其中农户拥有的占55%,新联合体占1.78%,原有集体占42.43%,私人企业占0.07%;非生产性住房共约5000亿元,农户占90.6%。此外尚有2000亿元以上货币及实物储蓄,农民家庭占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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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民的财产,大部分为非生产性的房产(占62.42%),生产性固定资产只占20.79%。在农户自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役畜、大型铁木农具和农林牧渔机械又占57.4%,外加一部分现金和实物,这些都必须同承包的集体土地相结合,才能从事生产活动。改革前集体通过统一经营和对收益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对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现在主要通过获取农户上交的承包金来实现。1985年平均每个农民向集体上交的承包金额为10.79元,全国总上交为90亿元;加上全部乡村两级企业账面上交集体的利润67.73亿元(实际数额不限于此),集体年度的财产发包所得当在150亿元以上,比1978年集体提留(103亿元)增长了45.6%。因此,这场8亿农民深深参与其中的财产变革,尽管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财产重分的因素,但其主流却是在迅速增长的财产总量中,形成新的财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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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农民的财产权利,相应就要求扩大农民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在中国,几亿农村劳动力面对20亿亩耕地,经济活动的空间显然过于狭小。因此,扩大农民的经营自由,就不能仅限于扩大从事农业活动的自由,而必须扩大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活动,进而扩大改革其社会身份的自由。1978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逐步解除了原有体制对农民经营自由的重重禁锢。从肯定多种经营方针,明确社队企业的地位,承认多种所有制和经济形式的存在,允许土地转包,繁荣小集镇政策,直到允许农民进城经营各类工商服务业,甚至自理口粮落户,这都是过去几十年间不可想象的方向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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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5年,我国已有4577.2万农村劳动力从农副业活动转向非农产业活动;同期,城镇人口净增12700万,此外还有约几十万至上百万农民作为流动人口常年停留于城市中谋求各种营生;农村年度外出的临时(合同)工劳动力达600万;城镇每年扩大就业的人数中来自农民的约有100万左右。就是说,近年约有1/5的农民改变了就业范围、居住地点和实际社会身份,使得他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等多方面发生了质的变化。1989年农村乡镇劳动力的分类已达12个大门类,其中非季节性和临时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以外的劳动力占19%。这些在实际上已经扮演着新的社会角色的“农民”,只有两点还不同于原体制下的城市人口:(1)没有由国家全包下来;(2)还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与土地的联系。但是,他们显然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这标志着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变换职业和社会身份的自由有了显著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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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是包产到户变革中的两大法宝。它们唤起几亿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热爱、对劳动的热情和对生活的憧憬。1979—1985年间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高速增长,不仅超出了自身历史的常规,而且超出了战后各大国的常规。促成这次超常规增长的条件很多,包括累积的物质条件、潜在的市场容量和财政因素等。但是,这一切,若无农民的积极性,都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改革是我国农业超常规增长的真正秘密。这个事实有助于总结在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如何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训:无论如何不应该凭借政权的取得而去剥夺农民的财产和限制农民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时代,如果试图把农民剥夺成无产者,然后再强制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那么,这样的主张必定要遭受到农民群众消极的,但却是最难于制服的反抗。无论哪里这样做,总要付出农村社会生产力停滞不前的代价。而任何地方只要敢于起来纠正剥夺农民财产的错误,都能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矫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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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和摩擦:农村商品生产的初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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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多种主体的产生和财产结构的重建,农民随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显著提高变换社会身份的自由程度,要求农村商品货币关系必须有较大发展,才能合乎形势的需要。1979—1985年,全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增长了两倍。如加上农民内部通过集市完成的交易额和乡村非农产品的出售量,1985年我国农村总的商品率已达到63.9%,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占总收入的65.3%。目前全社会50%以上的购买力在农民那里,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60%以上销向农村。同时,全社会市场货币存量的60.42%也在农民手里。中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从来没有同如此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和货币利用联系在一起过,这的确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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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的是,农村商品货币联系的发展甚至也从财政压力中获得推动。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项重大的措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仅有调整性的处理还不足以解决问题。新提上去的农产品购价,不仅依然不能灵敏地反映农产品价值和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而且由于维持销价基本不动,形成了财政上巨额的农产品购销倒挂。以致越是丰收,财政问题、货币问题和通货膨胀问题就越尖锐,这样悖理的现实给酝酿中的全局改革罩上了某种阴影。1984年末,农民提供的商品农产品数量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极大值,而我国农产品的最大买主——国家,却陷于购不进、销不动、存不下、调不出的重重困扰之中。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发出了再不改弦更张,连过日子都困难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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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所面临问题的实质,是人民公社微观制度改革的进展,同国民经济的整体体制发生了冲突。198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全面改革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从当年起结束粮食的统派购而代之以合同定购。这项决策的基础是1979年后农产品流通领域内业已发生的一系列改革:恢复集市贸易、以多渠道经商打破独家垄断、陆续放开绝大多数农产品的购价和销价。不过,粮食毕竟是整个中国经济运行的“高压电”,改革的锋芒指向粮食体制,比较起来,可说是改革史上最大胆的决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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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触及了我国经济体制和以往发展战略的基础。统购统销的根本特征是以商品买卖为表,以国民收入的直接分配为里。分配寓于交换之中完成:农民每卖一份农产品,等于交出一份贡献;工人企业每买一份农产品,则等于得到一份福利。现在,表现的“买卖”要转向真正的市场等价交换,就不能不牵动全部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比较根本的利益,不能不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组织方式的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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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4年我国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超常增长,累积起相对充裕的农产品储备,这为改革统购统销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但是,改革的必要性并非植根于“农产品多了”的基础之上。中国农业自然资源相对于人口的匮乏,已达到的农产品供给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乃至世界平均水平,都不是需要什么人耳提面命才不致忘怀的常识。而恰恰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高度稀缺和其他农业资源的相对不足,才使这场改革比在其他国家显得更为紧迫和必要。道理很简单,因为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以后,如果听任种种把福利补贴暗含其中的“低价食品”人为地去刺激需求,如果强制供给的领域从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扩大到超必需品(如吃肉)的范围,那么,我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必将步履艰难。苏联、东欧某些国家补贴肉食供应,形成过度消费,以致在人均GNP(国民生产总值)100美元时,恩格尔系数竟比西方国家同等收入水平阶段高出10%(刘运梓,1985,92),这个教训值得记取。中国的土地资源相对于苏联、东欧更为稀缺,因此,在刚刚走出温饱阶段时大胆地在食品(特别是肉食)供求中引进市场机制,对长远的发展是有战略意义的,因此这场改革只有出台早晚的选择,而根本没有回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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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统购统销制把补贴的福利放在“售卖”中实现,固然以廉价食品维持了低工资,以廉价原料保证了高额上缴利润,但它也歪曲了工业化过程所耗用的各种来自农业生产要素的真实价格,从而削弱了企业对要素价格变动的适应能力。这是导致全社会经济系统的无成本意识蔓延,经济效益太低的一个重要原因。1952—1981年我国经济的综合要素投入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6.3%。但附加价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导致综合要素生产率每年平均递减0.3%。它说明我国原有体制虽具有极强的经济资源动员能力,但对高强度动员起来的资源的利用效率却极其低下。如果不通过对原有体制实行改革来根本扭转这个无法令人甘心的事实,我国的现代化是难有指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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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毋庸置疑的必要性并不能自动保证改革的顺利成功。现在必须承认,我们当初对改革的复杂性预料不足。如果要对公开宣布改革统购统销体制以来的两年情况做个总的估量,那么是否可以说,虽然已经对旧体制产生了重大冲击,但改革的初级目标还未达到,尚未根除“回头浪”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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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两类突出问题可能对改革的成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一些农产品的购销“放而不开”,形成拉锯和反复;(2)另一些放开了的产品面临过于剧烈的供求波动,形成市场振荡。前一种情况可以粮食为典型,初始设计的改革路子,是从废止粮食统派购入手,建立合同定购制予以替代。在1984年农民卖粮难,希望国家多购的背景下,这条路子走得通,当时最关键的条件,是市场粮价逐步下跌以致大范围低于国家实际购价。但问题恰恰是支撑这一关键条件的主要因素都在发生变化:财政补贴负荷过重需要减轻,农用工业资料价格开始大幅度上涨,农民对连续几年的卖粮难做出自发的减少投入、缩减播面的反应,种植业以外的致富的门路正在开通。这些因素的综合性结果,一方面是1985年春天的合同粮价平均比上年降低10%,另一方面则是同年夏秋之后集市粮价出现恢复性上涨。单从粮食供求形势来判断,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基本正常,并未因此形成粮食供应危机。真正的危机发生在改革方面:当市价高于合同价时,农民就不再自愿订立合同,收购的保证程度一反上年形势而大大下降,但销售方面却毫无相应减少的可能。于是,“新体制能否保障供给”的恐慌由此先从销区发生,随后又波及产区。以财力提高合同购价,每斤粮食似乎只不过区区几分钱,但集中到任何一级财政都是一个大窟窿;用工业物资挂钩换购,实际兑现程度很低;靠乡镇企业“以工补农”,难以全局奏效。最不确定的因素是市场粮价的趋势,谁也不知道总的物价形势对它将会产生何种短期和中期的影响。改革只能以不中断供给为边界,于是,只好对农民宣布定购属指令计划,不自愿也必须完成交购。从窗口出去统派购又从大门回到合同制身上。配套措施也是现成的,那就是在区域内限制集市(“先完成合同后开放粮市”),在区域间封锁粮食交易。不同的是,合同定购的数量比统派购更多,对品种的要求更严。这就是1985—1986年,粮农普遍抱怨“合同比统购还统购”的由来。这是一种“放而不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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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即剧烈的供求波动,相当普遍地发生于猪、菜、禽、蛋、果、水产和麻类等一系列业已放开的农产品身上。价格的猛涨猛跌在先,产量的陡起陡落在后,形成同一农产品品种严重过剩与严重不足的反复交替。某些消费替代弹性大的产品,受剧烈波动的影响较小,容易收敛(水产品);而对于那些替代弹性小的产品,过于剧烈的波动则易形成市场振荡,对供求双方都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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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方面看,改革都遇到了棘手的问题,需要寻找暴露问题症结并予以解决的形式。在这样的时点上,社会似乎一下子都陷入深深的反省之中:为什么要引进市场机制?为什么要遭受此种痛苦?一切好像曾作为改革的前提,是早已解决了的问题,这时又重新像陌生人那样站在农民、各类商业机构、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面前。如果在最基本的认识问题上得不到清理,以抓住深入改革的真正症结,那么,改革的热忱势必被挫伤,人们就可能有机会再一次听到旧体制在暗中发出的笑声:这就是“市场机制”的炼狱,还是回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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