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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民的财产,大部分为非生产性的房产(占62.42%),生产性固定资产只占20.79%。在农户自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役畜、大型铁木农具和农林牧渔机械又占57.4%,外加一部分现金和实物,这些都必须同承包的集体土地相结合,才能从事生产活动。改革前集体通过统一经营和对收益的直接支配来实现对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现在主要通过获取农户上交的承包金来实现。1985年平均每个农民向集体上交的承包金额为10.79元,全国总上交为90亿元;加上全部乡村两级企业账面上交集体的利润67.73亿元(实际数额不限于此),集体年度的财产发包所得当在150亿元以上,比1978年集体提留(103亿元)增长了45.6%。因此,这场8亿农民深深参与其中的财产变革,尽管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财产重分的因素,但其主流却是在迅速增长的财产总量中,形成新的财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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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农民的财产权利,相应就要求扩大农民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在中国,几亿农村劳动力面对20亿亩耕地,经济活动的空间显然过于狭小。因此,扩大农民的经营自由,就不能仅限于扩大从事农业活动的自由,而必须扩大农民从事非农产业活动,进而扩大改革其社会身份的自由。1978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逐步解除了原有体制对农民经营自由的重重禁锢。从肯定多种经营方针,明确社队企业的地位,承认多种所有制和经济形式的存在,允许土地转包,繁荣小集镇政策,直到允许农民进城经营各类工商服务业,甚至自理口粮落户,这都是过去几十年间不可想象的方向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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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5年,我国已有4577.2万农村劳动力从农副业活动转向非农产业活动;同期,城镇人口净增12700万,此外还有约几十万至上百万农民作为流动人口常年停留于城市中谋求各种营生;农村年度外出的临时(合同)工劳动力达600万;城镇每年扩大就业的人数中来自农民的约有100万左右。就是说,近年约有1/5的农民改变了就业范围、居住地点和实际社会身份,使得他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等多方面发生了质的变化。1989年农村乡镇劳动力的分类已达12个大门类,其中非季节性和临时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以外的劳动力占19%。这些在实际上已经扮演着新的社会角色的“农民”,只有两点还不同于原体制下的城市人口:(1)没有由国家全包下来;(2)还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与土地的联系。但是,他们显然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这标志着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变换职业和社会身份的自由有了显著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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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是包产到户变革中的两大法宝。它们唤起几亿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热爱、对劳动的热情和对生活的憧憬。1979—1985年间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高速增长,不仅超出了自身历史的常规,而且超出了战后各大国的常规。促成这次超常规增长的条件很多,包括累积的物质条件、潜在的市场容量和财政因素等。但是,这一切,若无农民的积极性,都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改革是我国农业超常规增长的真正秘密。这个事实有助于总结在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如何从事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训:无论如何不应该凭借政权的取得而去剥夺农民的财产和限制农民的自由。在社会主义时代,如果试图把农民剥夺成无产者,然后再强制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那么,这样的主张必定要遭受到农民群众消极的,但却是最难于制服的反抗。无论哪里这样做,总要付出农村社会生产力停滞不前的代价。而任何地方只要敢于起来纠正剥夺农民财产的错误,都能在短期内获得巨大的经济和政治方面的矫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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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和摩擦:农村商品生产的初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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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多种主体的产生和财产结构的重建,农民随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显著提高变换社会身份的自由程度,要求农村商品货币关系必须有较大发展,才能合乎形势的需要。1979—1985年,全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增长了两倍。如加上农民内部通过集市完成的交易额和乡村非农产品的出售量,1985年我国农村总的商品率已达到63.9%,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占总收入的65.3%。目前全社会50%以上的购买力在农民那里,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60%以上销向农村。同时,全社会市场货币存量的60.42%也在农民手里。中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从来没有同如此大规模的商品交易和货币利用联系在一起过,这的确是一个历史性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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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义的是,农村商品货币联系的发展甚至也从财政压力中获得推动。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项重大的措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仅有调整性的处理还不足以解决问题。新提上去的农产品购价,不仅依然不能灵敏地反映农产品价值和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而且由于维持销价基本不动,形成了财政上巨额的农产品购销倒挂。以致越是丰收,财政问题、货币问题和通货膨胀问题就越尖锐,这样悖理的现实给酝酿中的全局改革罩上了某种阴影。1984年末,农民提供的商品农产品数量达到了有史以来的极大值,而我国农产品的最大买主——国家,却陷于购不进、销不动、存不下、调不出的重重困扰之中。财政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发出了再不改弦更张,连过日子都困难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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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所面临问题的实质,是人民公社微观制度改革的进展,同国民经济的整体体制发生了冲突。198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全面改革长达30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从当年起结束粮食的统派购而代之以合同定购。这项决策的基础是1979年后农产品流通领域内业已发生的一系列改革:恢复集市贸易、以多渠道经商打破独家垄断、陆续放开绝大多数农产品的购价和销价。不过,粮食毕竟是整个中国经济运行的“高压电”,改革的锋芒指向粮食体制,比较起来,可说是改革史上最大胆的决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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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触及了我国经济体制和以往发展战略的基础。统购统销的根本特征是以商品买卖为表,以国民收入的直接分配为里。分配寓于交换之中完成:农民每卖一份农产品,等于交出一份贡献;工人企业每买一份农产品,则等于得到一份福利。现在,表现的“买卖”要转向真正的市场等价交换,就不能不牵动全部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比较根本的利益,不能不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组织方式的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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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984年我国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超常增长,累积起相对充裕的农产品储备,这为改革统购统销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但是,改革的必要性并非植根于“农产品多了”的基础之上。中国农业自然资源相对于人口的匮乏,已达到的农产品供给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乃至世界平均水平,都不是需要什么人耳提面命才不致忘怀的常识。而恰恰是我国土地资源的高度稀缺和其他农业资源的相对不足,才使这场改革比在其他国家显得更为紧迫和必要。道理很简单,因为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以后,如果听任种种把福利补贴暗含其中的“低价食品”人为地去刺激需求,如果强制供给的领域从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扩大到超必需品(如吃肉)的范围,那么,我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必将步履艰难。苏联、东欧某些国家补贴肉食供应,形成过度消费,以致在人均GNP(国民生产总值)100美元时,恩格尔系数竟比西方国家同等收入水平阶段高出10%(刘运梓,1985,92),这个教训值得记取。中国的土地资源相对于苏联、东欧更为稀缺,因此,在刚刚走出温饱阶段时大胆地在食品(特别是肉食)供求中引进市场机制,对长远的发展是有战略意义的,因此这场改革只有出台早晚的选择,而根本没有回避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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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统购统销制把补贴的福利放在“售卖”中实现,固然以廉价食品维持了低工资,以廉价原料保证了高额上缴利润,但它也歪曲了工业化过程所耗用的各种来自农业生产要素的真实价格,从而削弱了企业对要素价格变动的适应能力。这是导致全社会经济系统的无成本意识蔓延,经济效益太低的一个重要原因。1952—1981年我国经济的综合要素投入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6.3%。但附加价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仅为6%,导致综合要素生产率每年平均递减0.3%。它说明我国原有体制虽具有极强的经济资源动员能力,但对高强度动员起来的资源的利用效率却极其低下。如果不通过对原有体制实行改革来根本扭转这个无法令人甘心的事实,我国的现代化是难有指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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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毋庸置疑的必要性并不能自动保证改革的顺利成功。现在必须承认,我们当初对改革的复杂性预料不足。如果要对公开宣布改革统购统销体制以来的两年情况做个总的估量,那么是否可以说,虽然已经对旧体制产生了重大冲击,但改革的初级目标还未达到,尚未根除“回头浪”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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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两类突出问题可能对改革的成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一些农产品的购销“放而不开”,形成拉锯和反复;(2)另一些放开了的产品面临过于剧烈的供求波动,形成市场振荡。前一种情况可以粮食为典型,初始设计的改革路子,是从废止粮食统派购入手,建立合同定购制予以替代。在1984年农民卖粮难,希望国家多购的背景下,这条路子走得通,当时最关键的条件,是市场粮价逐步下跌以致大范围低于国家实际购价。但问题恰恰是支撑这一关键条件的主要因素都在发生变化:财政补贴负荷过重需要减轻,农用工业资料价格开始大幅度上涨,农民对连续几年的卖粮难做出自发的减少投入、缩减播面的反应,种植业以外的致富的门路正在开通。这些因素的综合性结果,一方面是1985年春天的合同粮价平均比上年降低10%,另一方面则是同年夏秋之后集市粮价出现恢复性上涨。单从粮食供求形势来判断,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基本正常,并未因此形成粮食供应危机。真正的危机发生在改革方面:当市价高于合同价时,农民就不再自愿订立合同,收购的保证程度一反上年形势而大大下降,但销售方面却毫无相应减少的可能。于是,“新体制能否保障供给”的恐慌由此先从销区发生,随后又波及产区。以财力提高合同购价,每斤粮食似乎只不过区区几分钱,但集中到任何一级财政都是一个大窟窿;用工业物资挂钩换购,实际兑现程度很低;靠乡镇企业“以工补农”,难以全局奏效。最不确定的因素是市场粮价的趋势,谁也不知道总的物价形势对它将会产生何种短期和中期的影响。改革只能以不中断供给为边界,于是,只好对农民宣布定购属指令计划,不自愿也必须完成交购。从窗口出去统派购又从大门回到合同制身上。配套措施也是现成的,那就是在区域内限制集市(“先完成合同后开放粮市”),在区域间封锁粮食交易。不同的是,合同定购的数量比统派购更多,对品种的要求更严。这就是1985—1986年,粮农普遍抱怨“合同比统购还统购”的由来。这是一种“放而不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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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即剧烈的供求波动,相当普遍地发生于猪、菜、禽、蛋、果、水产和麻类等一系列业已放开的农产品身上。价格的猛涨猛跌在先,产量的陡起陡落在后,形成同一农产品品种严重过剩与严重不足的反复交替。某些消费替代弹性大的产品,受剧烈波动的影响较小,容易收敛(水产品);而对于那些替代弹性小的产品,过于剧烈的波动则易形成市场振荡,对供求双方都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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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方面看,改革都遇到了棘手的问题,需要寻找暴露问题症结并予以解决的形式。在这样的时点上,社会似乎一下子都陷入深深的反省之中:为什么要引进市场机制?为什么要遭受此种痛苦?一切好像曾作为改革的前提,是早已解决了的问题,这时又重新像陌生人那样站在农民、各类商业机构、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面前。如果在最基本的认识问题上得不到清理,以抓住深入改革的真正症结,那么,改革的热忱势必被挫伤,人们就可能有机会再一次听到旧体制在暗中发出的笑声:这就是“市场机制”的炼狱,还是回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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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表象及深层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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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商品货币关系的初级发展与市场机制的界线是一个关键。通常把市场机制描述为:(1)生产者对生产不同产品的收益差别做独立选择和决策;(2)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完全受自己的货币收入、信用和消费偏好制约;(3)各种产品分别占用多大比例的要素资源,听命于社会购买力的需求结构的要求;(4)供求的矛盾由价格变化来反映,并通过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诸经济行为来调节(弗·布鲁斯,1983)。但是,我们应当进一步思考,价格信号能够如此权威地迫使全体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做出如期反应,这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公行准则和组织载体等深层构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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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的事实来概括,市场的深层构造包括两大点。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单元利益独立化为明确的所有权,这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各种依附性社会关系解体的共同结晶。独立的经济人格构成商品交换普遍化的原动力,而只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排他性所有权体系的确立,才能迫使全社会所有经济单元无一例外地通过平等竞争来谋得自己的利益,只有安分地经过平等的交易来完成他们之间的交往。明确而独立的所有权是市场机制最基本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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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为了避免自身成为“法学上的幻想”,必须包含非常具体而完全的经济行为规范。这就是市场深层构造的第二要点:完备的商业法规。任何商品经济发达的民族都以极其完备的民商法规为其全部经济活动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绝大多数人都被严格训练成遵守契约原则来行事。没有这个条件,初级的商品货币关系只会造成不得利和侵权行为的普遍。脱离财产所有权和系统的商业法规,大谈“市场机制”甚至“市场深化”,是文不对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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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由的价格及其对资源配置的权威作用,并不是由这种形式自身决定的,它取决于市场深层构造的特点。这段抽象论述也许有助于提示我们,价格形成的扭曲和价格调节功能的扭曲,都要从社会深层构造中才能找到真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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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单元是:农户,多种农民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经济技术部门。如果用改革前的状况来衡量,它们在包干到户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异。但是,我们若用另一把尺子,即建立起能使价格机制对资源配置全面发生调节作用的深层组织构造来衡量,就会发现已有改革的成功基础并不牢靠。始于包产到户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了扩大应用价格机制解决流通问题的阶段,何以出现了步履艰难的局面,也许可以从下面的分析中得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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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包产到户之后,独立的财产权利的重建和自由决策权的获得使我国农户成为积极的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但是,它们普遍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第一,仍保留不同积蓄的半自给性,1985年全国抽样样本农户总收入的34.7%和总支出的33.5%,仍属非商品性的。第二,经营规模狭小,全国平均每个农户的耕地面积不足0.51公顷,系全世界最小的农户之一。加上绝大多数农民家庭兼营多种土地产品、工副商业和劳务,因此,产品经营规模狭小。即使占总农户1.67%的种植业专业户,年度专业总收入也不过每户5379.3元。这就制约了农户的如下经济行为:不能够对价格信号做出调整自身生产和消费的灵敏反应;多数农户对投入品市场的反应比对产出品价格的反应更敏感,只有少数专业性较强、规模较大的农户才相反;承受价格风波的实力很小,“赚得起,赔不起”是普遍写照,难以对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实行所谓“逆风向调节”;环境信号一旦过于不利,多数农户就通过少买少卖、扩大自给性活动来自卫。这些行为都可以看作是合乎“舒尔茨假定”的,即农民也能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为追求最大利益做出合乎理性的反应(黄宗智,1986)。农民行为的“不正常”,其实只是对环境不正常的正常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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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农户越受独立财产权利的驱动去追求货币化的利益,它们对环境的要求就越高。能否保持并发展一个不断满足农户日益繁杂需求并给予长久激励的环境,就成为包产到户变革后经济持续增长的最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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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满足这些要求的组织载体呢?首先是各级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技术部门(包括生产技术、商业、金融等系列在内),这个系统无论从哪一个侧面观察,都的确是当前农村投入产出的“主渠道”。长期服务于统购统销制度的历史,生成其如下组织特性:高度附属于纵向的行政权力,完全实行行政命令的控制方式。为了保障供给,它既不需要尊重任何财产权利,也不需要遵循平等交易的规则。改革之后,初级货币化侵入部门系统,使其内部各系列各单元的利益相对独立化,形成追求多种目标(从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扩大商业性服务直到多得本单位奖金)的复杂动力结构。问题并不在于部门和地方各有独立的利益,而在于所有个别的利益是否遵守同一规则才能获取。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半市场化”的地方和部门利益,既有行政性垄断的权力,又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一旦环境发生对其不利的影响,它们可以超越一般商品生产者的行为规范,采取诸如强制命令、封锁市场、垄断性涨价、任意处罚甚至无理勒索等特种手段。组织构造上的政企不分带来行为规范上的行政活动混同于商业活动,这种状况的结果甚至使最正规的组织也无组织了。安徽某地一个乡税务所,为了从大户那里中饱私囊,竟明令其不准建账!这是农价改革以来,“生产者涨一分,中间环节涨三分”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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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抗衡,农民自行组织起来进入流通。1985年,农民商业企业共14.7万个,此外还有325万个城镇个体商业劳动者也帮了忙。但是,农民自组织的有效性一旦越出集市贸易的范围,外部风险就陡然增大,相应便显示出经营规模、经济实力和内部组织特性等多方面的不适应,无力在大商业环境中争得应有的稳定份额。所有自组织从事大商业活动的交易费用极高,这或许可以解释,农民流通队伍为什么多半只能在价高利大的经营项目中有所作为,而难以为生产农户提供稳定的、大规模的产前产后服务。1986年统购统销改革遇到障碍,农民自发的商业组织中不仅没有中流砥柱,反而数量急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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