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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组织创新到制度创新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多样化和规范化的关系。为了冲破旧有体制及其价值观念的束缚,多样化的改革实践显然减少了风险,提高了成功的可能性。同时,中国幅员辽阔,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是多样化改革模式的客观基础。不过,对多样化的肯定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因为整个旧体制的交替过程,总在较深层次上有一些共同的问题,要靠共同的制度和组织规范才可能真正解决。如果找出的似乎仅仅是只适用于一地一时的答案,那么,这种解决方式就难以制度化,难以向更普遍的范围推广,进步的速度可能因此大大减缓。对于具有极强的中央集权统一倾向的我国而言,地方模式也属于非正规组织领域,因此,前文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适用的,只在非正规组织领域内允许创造和突破,否则永远不会得到制度性成果。例如,目前包括温州模式在内的各个地方模式都尚未完全解决明确的财产法权体系的问题。因此,所有地方模式的稳定、巩固和继续发展,都应进一步面对在深层构造中具有同样性质,因而也需要同样的解决原则才能解决的问题。丰富多样的个性中所包含的内在稳定的共性,是农村深层改革中十分值得注意把握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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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特别强调借鉴。比较现代化的研究表明,现代化关系大规模变革的阶段,都包括两个基本的革新过程:转化,即改造在现代以前已经存在的特质;借鉴,即参照适用于自己的模式建立新的制度和价值标准。区别在于,那些已具备现代化主要前提的国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转化;而缺乏某些必要前提的国家,转化的机会较少,借鉴的必要性就相应增加了。中国在全球现代化过程中的落伍,与拒绝借鉴和学习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善于独立地借鉴一切有用的国际经验,显得格外重要。正像马克思主义绝不是背离人类文明大道的产物一样,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也没有可能闭门在孤寂中完成自身的创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着手进行现代化的国家都面临大量的新知识,这些知识简直无法像19世纪末的日本那样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加以吸收。中国人应当睁开眼睛看人类文明已提供的创新成果,实行勇敢的拿来主义。在借鉴中保持民族的一体性而不使社会解体,这对促进接收现代文明知识具有更大的意义(西里尔·E·布莱克等,1984)。后包产到户阶段是创新的阶段,面临着十分繁重的深层构造改革的使命。8年成功的改革给它以鼓舞,而停顿下来舍弃前功的危险,则给它以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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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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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罗纳斯·科斯,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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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西里尔·E·布莱克等著:《日本俄国现代化》,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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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于1986年10月完成初稿,12月完成修改稿,参加撰稿的除本书作者外,还有戴小京。文稿经发展研究所诸多同事讨论、修订,曾以“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名义发表于《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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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逻辑(修订版) 第三部分 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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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国家与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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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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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改革正在广泛地改变资源利用的产权形式和效率。这场变革的背景,是原有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活动控制模式的失效和日益松弛。本文讨论这场大变革的发源——农村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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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一方面是国家集中控制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弱化,另一方面是农村社区和农民私人所有权的成长和发展。经过10年分权化的渐进改革,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本文通过对农村改革经验的回顾,把国家行为引入农民所有制建立、执行和改变的说明。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通常不会自动提供这种保护,除非农户、各类新兴产权代理人以及农村社区精英广泛参与新产权制度的形成,并分步通过沟通和讨价还价与国家之间达成互利的交易。中国的经验表明,有效的私产权利可以在原公有制的体系中逐步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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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国家与产权关系的理论,第二部分概述改革前农村产权制度的特征和由来,第三部分研究在人民公社体制内包含的变革因素,第四部分分析20世纪80年代农村产权改革的经验,最后是一个结论性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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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有的讨论:所有权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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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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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广泛讨论所有权或产权的问题时,常常利用的概念包括合约、激励机制、监督费用、排他性收益权、风险、机会主义倾向、组织成本和资产专用性等。所有这些概念,涉及的基本上是社会成员的私人考虑和私人之间的关系。[2]这表明,自科斯和其他经济学家开创性的工作以后,经济学理论对一个交易费用不为零和、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现实世界的理解大大加深了。[3]在这个世界里,所有权安排对于经济发展,再也不是无足轻重。但是,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不把国家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引进来,我们是否能够真正理解所有权制度安排及其变迁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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