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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黄宗智(1993)对此评论说,当哈贝马斯作为历史学家时他注重于再现早期的西欧历史,但他作为一个道德哲学家时,又试图把他的中心概念一般化,据此评论当代现实,并规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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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例如,罗威廉(1984)在1889年以前的汉口,冉玫铄(1986)在19世纪后半期的浙江,以及戴维·斯特兰德(1987)在20世纪20年代的北京,分别发现由城市资产阶级、地方绅士和市民组成的公共领域。但魏斐德(1993)在他们的著作中找到反面的证据来说明这些“公共领域”不同于西欧早期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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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例如没有一个政府不期望收更多的税,但任何一个最强硬的专制权力都不曾实现像当代北欧国家那样高达50%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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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转引自薄一波,1993,下卷,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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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几乎整个人民公社史都可以说明这个论点。但最荒唐的行为还是集中发生在1958—1959年。见薄一波,1993,下卷,第26—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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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宋国青(1982)首先提供了一个分析构架来理解这个问题,刊于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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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伊懋可认为传统中国陷于一个“高水平均衡陷阱”之中不能自拔。他图解这一概念时,指出人口压力耗去了必要消费以上部分的剩余(197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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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见王耕今和张宣三(1992),高小蒙和向宁(1992),崔晓黎(1988),沃克(1984)。但是华南农村土改后有过30%的税收记录(Yang,1959,56—57,155—156),并见黄宗智(1990,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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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明清时期的税率占土地产出的2%~4%(Wang,1973)。抗战前华北国民党政府的税率为农民收入的2%~5%(黄宗智,1985,290—292)。日伪时期农村税率上升,华北从1941年的6%~8%直线上升,而在江南有过50%的收税记录(黄宗智,1990,172)。同期国民党统治区实际税率约为20%,陕甘宁边区约为13%(马克·塞尔登,1971,18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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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薄一波,1993,上卷,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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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过去我们曾把国家低价强制统购称为一种“暗税”(发展研究所,1988),现在看来,称之为暗租似乎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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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此,阿尔钦讲的产权不同的硬度,也许可以反映完全不同的产权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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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51年,中共山西省委提出动摇直至否定农民私有制,扩大农业互助组内的社会主义因素,将之发展为集体化农业组织的报告,刘少奇批评了这个报告,认为代表了一种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毛泽东则赞同山西省委的意见,批评刘少奇的观点,并发动农业合作化运动。这类最高决策层关于农村问题的争论,据薄一波回忆,在1950—1955年间共有3次(1993,上卷:18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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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周其仁,(1988:见李国都编,19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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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陆学艺和王小强(1980),杜润生(1982—1985,116),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3)都从实地调查中发现并强调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对劳动计量的困难,并以此说明为什么家庭组织可以做到很低的监督费用,或者即使在计量和监督不足的条件下也不影响效率,而集体生产组织却失败了。林毅夫(1988)提出了一个生产队模型,分析了在生产队体制下,管理者因为监督困难,而选择了一个较低的监督程度,劳动者因为计量不充分和报酬不合理,而选择了偷懒,因此生产队体制的失败可以用对劳动者努力的激励不足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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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除开个别的例外,如山西昔阳大寨大队的干部,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国家领导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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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这里是说,对体制的效率度量,可以用来评价政策和体制变迁的后果,但不能充分说明政策和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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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这是肯尼斯·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Impossibility Theorem)表达的思想(阿罗,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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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收益指数是农业税、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包含在国家征购中的差价租税)、农产品换汇、农民在国家银行的储蓄,还有农民对体制的认同和政治支持(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率和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获取的人均纯收入来间接度量)的加权平均值。费用指数则是国家财政支农基金、农用生产资料销售补贴、国家行政开支、集体经济的管理费用、国家银行对农村的贷款和控制农民离心倾向的意识形态投资(以农民从家庭副业部分获取的纯收入度量)的加权平均。数据和说明见附表1和附表2及其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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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见附表2的第4列,并除第13列市场价格指数以消除价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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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数据见附表2第2、6、9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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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巴兹尔·阿什顿等(1984)及林毅夫(1990)。这次大饥荒丧失的生命多于20世纪中国其他自然灾害引起的死亡,非正常死亡率甚至超过20年代苏联集体化后的大饥荒(麦克法考尔和费尔班克,1987,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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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国人愿意讲“民以食为天”,其实这句话既不是说吃饭重要,也不是说农业重要,而是说当国家控制了民生之后,国家的合法性就以人民的生存为最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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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61—1962年期间,安徽农村包产到户的社队达80%,甘肃临夏地区74%,浙江新昌和四川江北县70%,广西龙胜县42.3%,福建连城42%,贵州全省40%;估计在全国达到20%,此期间,中共高层发生要不要让包产到户制合法化的争论,最后毛泽东批判单干风(即包产到户)的主张占了上风。见薄一波,1993,下卷:1078—1090;并见杜润生,198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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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试图在行政服从的前提下保护生产队的财产权。这从产权排他性的角度看来仍旧充满矛盾。但是在当时中国农村的政策环境中,政策文件的矛盾提法,常常为现实中的不同力量争夺生存的权利提供了合法依据。在这个例子中,公社和大队可以强调“三级所有”,生产队则可以强调“队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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