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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980年农业提供的总积累360.74亿,扣除国家用于农村的部分,农业净流出资金278.62亿(冯海发和李微,1993),占当年农业总产值2180亿(ZTN,1983,13)的12.78%(1977年同一指标为15.73%,1978年为14.05%)。这已低于1955年(12.83%),而仅略高于1952年(11.49%,数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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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当时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但向城市人口的销价维持不变,因此国家财政承担了购销价倒挂的补贴。这笔在20世纪80年代日益增长的开支,没有计入图1及附表2的国家农村费用指数,因为这反映的是国家与城市居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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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和晚期,邓子恢和彭德怀分别都是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成员,但他们都因为在农村问题上与中央主席毛泽东的分歧,而再也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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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社会主义产权改革非常容易走向激进主义,可能与此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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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以安徽为例,小岗生产队的包产到户,引起凤阳县城里的大辩论,最后安徽省委常委到小岗现场调查并决议可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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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中国改革的渐进特征不仅仅表现为时间上的继续,而且表现为空间分布的不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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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分权改革方针在1989年以后受到国内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的批评。代表作是吴敬琏在1989年12月发表的文章,此文对前国务院领导人的经济改革“举措失误”提出系统性批判,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该领导混淆“行政性放权”和“经济性放权”的区别,导致市场割据和宏观调节的分散化,导致“诸侯经济”。吴文是按照学术商榷的风格撰写的,读来确有一种挑战权威大人物的道德勇气(作者特别题注此文系“根据作者1987年6月9日,1988年7月1日和1989年1月11日在中央党校所作报告整理而成的”,见51页),虽然此时被批评者已经不可能公开回应任何批评了。此后海内外华文报刊持续抨击“诸侯经济”。相反见解的代表作见李湘鲁1990年在美国《知识分子》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他认为要改革计划官僚体制,必定要先分解之,而没有办法依靠中央计划官僚体系来动员和推进改革;唯有分权改革方针,才能在全权主义的体制内看到启动改革的社会机制。农村改革的经验表明,幸亏当时有分权方针的“举措失误”,否则,最大的可能是直到今天我们还在人民公社的框架里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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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961年安徽的包产到户也率先得到省第一书记曾希圣的赞成和中央领导人包括毛泽东的默许,但饥荒危机一过,曾希圣却为此受到批判和撤职(见薄一波,1993,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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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962年的7000人大会是个例外,主要从各个决策层面总结1959—1961年的严重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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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激烈的争论甚至从会场延伸到饭桌。支持包产到户的贵州第一书记池华卿有一次在席间对持反对立场的黑龙江第一书记杨易辰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不料一语中的,提供了多种模式并存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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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这就是1980年75号中央文件。关于这一新政策文件的制定背景,见杜润生在制定这一政策文件的各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会议上的讲话(杜润生,1985,1—9)和吴象的文章(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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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关于程序在变革过程中的重要性,见季卫东(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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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历史经验表明,如果国家仍然主导农村社会,那么调低了的国家租税,可以因为经济恢复而重新调高;下放的权力,也可以因为各种理由而重新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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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这个论点同样适用于对改革过程中其他寻租行为(rent seeking)的分析,许多人谴责寻租行为,完全忽略了寻租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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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见马克伟主编,199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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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这里提及的政策和法律文件,可以在历年的中国农业年鉴中找到。在英文著作中,杨小楷、王建国和威尔斯(1992)的论文对这一时期的农村改革政策和法律,做出了出色的整理,虽然他们按文件提法对政策制度环境做出的计量,在我看来还有待改善,因为文件有时落后于真实生活,有时又并未被完全执行,因而不完全等同于现实的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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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发达地区的地方政治权力结构,在财政地方包干制下,对社队企业提供了最充分的保护并为其获得中央政策的承认出力。这个过程与落后地区保护包产到户,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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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例如,每个农户平均多储备200斤粮食,全国的粮食市场就会因此减少360亿斤的供给。这个事实构成1985年以来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基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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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一个证据是,1990—1991年间北京个别领导人发起再版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最后以不了了之而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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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科斯(1992)强调他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研究的正是有关生产的制度结构(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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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转引自杜鹰和袁崇法(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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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早期包产到户并未排除农户家庭因人口变动而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权利,这引起土地承包的内生不稳定。贵州湄潭最早进行消除此种权利的制度创新,那里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农户开发荒山荒坡,交换农民增加人口重分土地的权利。笔者曾认为这是包产到户以来最重要的改革创新,因为它试图解决人口和土地利用中的一个由来已久的不良循环(见周其仁和刘守英的调查报告,1988b)。这个办法现在引起许多其他地方的兴趣和仿造(见杜鹰和袁崇法,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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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例如山东平度县的经验,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土地制度课题组,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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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后者要求的是防止重演自上而下用政治手段制造和改变产权,而前者则表明交易环境的变化调整产权合约需要。重要的是,大体从80年代后期开始,农村新产权结构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要求提上了改革的日程。这当然不是把最完满的产权形式写成法律文书了事,而是通过法律形式记录已经通过交易形成的权利,同时增加保护有效产权的手段和侵犯产权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利益当事人之间修订产权合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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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笔者曾估计过1985年农村资产结构,当时农户家庭私产未计入私营企业部分约为7000亿元,加上各种私人企业的资产220亿,共7220亿元。当时估价农用地产,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真实利率,因此地价被低估了。用真实利率重估的结果为农用地价值约50000亿,而农村总资产约为60000亿。因此当年农民私产约占农村总资产的12%(见周其仁,1987,刊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8:65—80)。自那时以来,农民私产增长了近3倍,年平均16.97%,快于非私产年平均增长速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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