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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虽然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会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而降低,但是农业的绝对产出,还是可能大大增加;而食物在开支结构里的下降——我已经在前面的专栏文章里说过了——并不遵循线性的规律。我自己的估计,依赖土地较多的粮食作物可能减少,但是菜、瓜果、花和养殖产品——更多依赖于劳动力和技术的——是可能增加的,甚至出口还可能有大的增加。两项合并,来自农业的收入,是能够增加的。条件是:政府要把强制种植粮食的政策从根本上取消。在浙江,粮食购销体制又一次放开了。我们可以看看,这样一来,农业收入是否也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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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讲农民收入就是“劳动收入”,不全面。是的,农民是劳动人民,但是在市场制度下,劳动人民也可以获取“非劳动收入”。例如,放弃资源——无论劳动力、知识、土地、房屋还是钱币——的自用而让渡为“他用”,就可以有“权利所得”。要补充一句,“产权所得”是可能“滚动发展”的。放弃土地自用而获取的地租,可以成为进城打工的盘缠,也可以作为小买卖的本钱——那是另外一笔“产权所得”发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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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说,反正“功夫在农外”——靠城市化带动农民转业来增加收入——因此,农村产权界定再清楚也无大用。这个意见,前半部分“是”,后半部分“非”。世界上的城市化,需要的大量资本,一部分来自农村。日本明治维新后土地买卖推进城市化,是一例。老上海的故事里,董竹君借用绍兴200亩沙田地契抵押借款,得以对付商业危机,对创办锦江饭店大有帮助,又是一例。只有农村劳动力集中到城镇,没有农村资本向城镇的集中,城市化是“化”不了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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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士听到“土地流转”就紧张,以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将卷土重来。他们忘了当代的一项基本现实:没有立锥之地的城市工商业从业人员,更多的是富者,而不是贫者。何况,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获得一笔“让渡产权的收益”,对另谋高就的农民也不无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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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是新的流行曲。但是,土地的自然属性从来不曾提供过任何保障。土地对农民的价值,是由土地的产权界定——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状况决定的。清楚界定农户的土地权利,才是保障;即便农民变卖了土地,保障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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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诘问:要是农民为了一时之急需卖了土地,他不就完了吗?这个问题的意思是,其他人会比农民本人更加关心他们自己的长远利益。还有一层意思,那就是允许农户拥有土地的转让权,会比现在的体制——有人以“集体”的名义贱卖土地,然后将贱卖所得的很小一部分给农户——还要缺乏保障。不知道读者怎样想,我以为这两点都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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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惊人的言论是——据说是台湾一位要人对大陆的告诫——“一定要在土地私有化之前把工业和城市的基本建设都搞完”!如果这是对的,那么人民公社大刮“共产风”的时期一定是建设的大好年代了。有谁可以告诉我们,那个年代的“建设”到底留下了什么呢?资源的无主状态只能刺激胡来、蛮干、滥用、“虐待”和破坏,是不是更符合实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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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先验地以为,产权呀产权的,未免不着边际,还是挑一些“可操作”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吧。一项可操作的政策,就是“减轻农民负担”。我赞成减轻农民负担。就是治标,也赞成,因为毕竟聊胜于无。我只是认为,减轻农民负担不但不能替代“进一步清楚界定农民产权”,而且要以产权界定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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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应该问一问,那离了谱的农民负担,究竟是怎样发生的?我的观察,最基础的环节就是“粮食统购”。本来,中国农民对“皇粮国税”以外的“苛捐杂税”,不一定非交不可。但是在粮食统购——粮食只准卖给政府粮站——体制下,基层的种种附加负担都可以委托粮站“代扣”。粮站离开了基层组织的“协助”,要完成粮食统购难上加难。于是诞生了天衣无缝的“共谋”:粮站独家收购农民要出售的商品粮,然后“代扣”并与基层组织“分账”。在许多地方,农民“卖”给粮站粮食,分文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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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楚,粮食统购制对农民产品买卖权的“入侵”,使得超重的农民负担得以发生。也很清楚,只有进一步清楚地界定了农民自主出售粮食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至于“集体”控制着农户的农地调整、宅基地审批,特别是“农转非”土地的转让权,构成一些地方干部恣意妄为的“权力基础”,也是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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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项更加宏伟的办法,那就是大办国家工程。是的,只要国库大把撒银子——哪怕是举债得来的银子——大办国家工程,雇用千千万万农民工,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是会有帮助的。撇开“挤出效应”不谈,从历史上看我们的那些“大办”,为什么总是乏善可陈?而现今如此之多的“豆腐渣工程”和“工程腐败症”,还不能让“大办”的伟论打点折扣吗?愚见以为,离开对产权的清楚界定,在当前政纪政风的条件下,少办国家工程才是上策,大办是舍安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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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写于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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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逻辑(修订版) 城市化、土地制度与宏观调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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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加速,农业劳动力和农村居民人数大量减少,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向城市聚积和集中,释放出经济要素流动和重组的巨大力量。由于经济资源大量转入附加价值更高的生产领域,也由于城市的兴起显著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城市化加速势必带动经济高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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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的一个含义是重新配置空间资源。大量选择性决策需要反映土地相对稀缺性的准确信息,才能以较低的成本提升资源积聚的密度。因此,一个管理良好的土地市场是必要的。但是,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我国土地制度,基调是用行政手段来配置土地。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的国家工业化会出现罕见的“工业化超前,城市化滞后”现象。这已经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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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已经部分改变了我国土地制度。最重要的变化,一是集体土地普遍地由农户长期承包经营,农业用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合法地界定为农户权利,二是政府通过土地批租制度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长期出售给公司和私人,大体形成了一个批租使用权的土地市场。但是,迄今为止,土地由农业用途转为非农业用途,仍然由政府用行政审批手段控制,仍然要通过征地途径,把农民的集体所有制强制改为国有制。近年围绕征地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普遍加剧,表明征地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加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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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征地制度酝酿重大改革的关口,国民经济在宏观层面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主要是,货币过多,固定投资增长过猛,部分投资品的价格指数上升过快,以及在部分行业发生了所谓低水平重复建设。与此相关联,转为非农建设用途的农地面积巨大、增长迅猛,违背现行土地法规、越权审批土地转用的现象普遍发生。为了理解土地制度、城市化与宏观经济稳定的关系,受有关方面的委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组成专门课题组对上述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在解释经济现象的基础上,就当前和长期土地制度的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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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融资”的经济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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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建设用地的供给是社会总投资形成的重要条件。一般而言,建设用地的增加,直接增加了机构和个人的自有资本金,从而增加了投资的本金。然后,经过土地的评估和抵押,又扩大了这些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把更多的银行信贷动员为社会总投资。反过来,建设用地供给的减少同样对信用规模产生紧缩性影响。我们把这个经济流程称为“供地融资”。为了理解其中包含的经济逻辑,我们有必要沿着“农地——建设用地征用——政府向机构和私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评估——抵押和信贷——投资形成”的流程,做一番简略的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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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农地在我国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必经的制度环节是“行政审批”。虽然政府行使该项审批权的主要根据应该是土地规划,但在城市化长期滞后又突然加速的背景下,要制定一个有预见力的土地规划并不是一件易事。何况负责制定土地规划的各级政府,本身就有经济动机突破既有规划。因此,“按规划批地”并不意味实际供地规模由土地规划来调节和控制。实际上,土地规划本身常常是被调节的对象。包括政府在内的用地机构和个人,通常按照各自的预期来影响规划用地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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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成为供地融资中的关键一环。现行法律规定,政府按被征农地原用途的收益来决定补偿,加上实施征地的执行成本,就构成了征地总成本。政府预期的征地收益则包括:(1)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益;(2)招商引资带来的税收和就业增长。另外,政府官员从征地、出让和招商引资中可能得到的利益,也对“政府行为”发生某种影响。依照经济规律,只要预期的征地总收益大于征地总成本,政府总有扩大征地规模的动因,并不断转化为扩大征地规模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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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得的土地,通过划拨、协议和出让等途径向用地的机构和个人供地。一般而言,划拨和协议提供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地机构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的法律手续,交纳有关规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得到可以使用并在市场上再转让的权利。问题是,在政府及其关联公司本身就是用地户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可以变通,例如先交纳小部分规费先办土地使用权证,待土地投入市场运作获得经营性收益之后,再补办全部手续。这种被称为“空转”的土地开发模式,成功启动了许多基础设施项目。如果预期的需求根本子无虚有,“空转”则带来大量农地征而不用的浪费和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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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如同其他资产一样,土地使用权的当前市场价值由该项权利未来收益流的贴现决定。一般而言,城市化加速通常导致形成土地升值的预期,因此土地权利通常就构成正的自有资本。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权利能够通过评估,作为获得银行信贷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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