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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私人资本最不成形,但又几乎无处不在。这就是在所有公有企业中,尚未得到清楚的产权界定,尚未有合法缔约权的人力资本。按照我的理解,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像人拥有的体力,掌握的知识、技能,以及努力、负责、创新、冒风险、对潜在市场机会的敏感等,总是附着在个人身上,并且只归本人调用。问题是,事实上属于个人的人力资本,并不一定被法律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于是,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本的个人,可能因为法律不保护他的人力资本产权,而不将事实上只受其控制的人力资源充分贡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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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国有企业搞不好,根本问题是没有把“国有企业”也看作科斯所讲的“一组市场合约”,其中固然有属于国家的资源,比如财务资本,但也有不属于国家而属于私人的资源,比如经理和员工的人力资本。即便国家拥有企业全部的财务资本,也要与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订约,通过市场性的合同,承认并保护个人人力资本的产权,承认其价值。否则,国有财务资本怎么能够保值增值?现在讲国有企业要利用劳动力市场(包括经理市场),而不能靠行政机制配置资源,大家都接受。其实,所谓劳动力市场,就是承认工人、技术专家和经理的人力资本产权,并且用法律保护其交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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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三种私人资本,早就存在于所有公有企业之中,只是尚未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转化为法律上的私人产权。因为尚未完成转化,所以争取向市场原则转化的有之(表现在各地改革公有制企业的大量经验中),利用事实上对公有资源的控制权,加速“捣糨糊”的有之,“做和尚撞钟”混过大好时光的也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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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资本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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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最后一种私人资本,竟然是我国所有形态私人资本的起源。历史上看,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的一切资源差不多都归了“公”。怎么20年后,平地就冒出一个私人企业部门,又冒出更大的一个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源合约在一起的混合经济呢?我的理解,除了外来户,中国本土的私人资本统统来源于天然属于私人的人力资本。比如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当然不承认“劳动的努力”属于农民个人。结果,事实上控制着“努力”资源的农民就在人民公社的公田里偷懒。农民偷懒的结果是饥饿和食物匮乏。于是,明里暗里的包产到户从1957年起就没有完全断过。最后,还是农民拥有的人力资本产权与人民公社的公田达成了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承包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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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的事情复杂一点,主要是工商业企业的资产比土地更容易贬值,对规模经济效果更敏感,因此必须承认企业家。但是,基本的逻辑在城里和乡下都是一致的:不承认私人的人力资本产权,公有经济中的人力资本就怠工;当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无法承受普遍的怠工时,事实上的私人人力资本就在一个个初级的自发合约中获得承认,并扩大市场性合同的缔约权;最后,私人可以通过与公有经济的合约合法地赚钱和储蓄,可以将私人资本再投资于私人企业而形成第一种私人资本,也可以继续与公有资源订约而再形成第二种私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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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由于没有原发性的产权和契约,公有经济的产权变革,必定伴随着污泥浊水。相当一部分公有资源的实际控制者,在转型中攫取了远远高于他们“应得份额”的钱财,并且形成了与行政权力结盟的另一类“私人资本”。这类伴随着公共权力被滥用而成型的“私人(官僚)资本”,构成了对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汪丁丁阐释过,作为一种权利(right),产权首先必须正确(right)。中国的教训是,仅仅有经济改革包括产权改革,并不能解决关于“正确”的社会可接受的一致标准。全面解决产权问题需要在更全面的行政和政治改革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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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写于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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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逻辑(修订版) 科斯定理与国资转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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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在1959年写过一句斩钉截铁的话: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这是张五常版的“科斯定理”(与施蒂格勒最早命名的不一样)。近来要对关心过的几个题材做一个“理论小结”,思前想后,非把“科斯定理”请出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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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清晰”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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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思想的影响,超出了学术的象牙塔。我们中国人可以见证的,是“产权清晰”或“产权明晰”这样的词汇,不但在改革文件里登堂入室,而且成为改革实践的口号。追根溯源,“产权清晰”来自科斯定理,虽然高举这一口号的人不一定知道科斯先生是何方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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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清晰”讲多了,就出来一个问题:究竟何为“产权清晰”?比如国有资产,不少人说“产权不清晰”,但批驳者说,国有资产就是国家的资产,清清楚楚,谁说不清晰?于是问题来了:说产权清晰还是不清晰,从哪里看?拿什么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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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科斯定理的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点明“产权是否清晰,在转让中看得最清楚”。解释这一点的道理很多,我取比较直白的逻辑下笔:(1)任何转让——产权易主——要考虑代价;(2)任何估价免不了“主观因素”;(3)“主观”的关键是一个“主”字;(4)怎样界定“主”,转让就怎样进行。一句话,转让最容易“暴露”产权界定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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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转让的困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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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拿国有资产试做分析吧。是的,我们很容易说某家工厂是国有企业,也很容易说某家银行是国有银行。查查书本,国有资产的定义是“政府管理的全民财产”,也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只要政府派员使用、占有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经营损益,国资的产权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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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旦发生转让,模糊就随之而来!譬如要把一家国有工厂卖掉,该怎样进行?我们知道,“卖”无非是取一个代价而放弃资产的产权。问题是:取多大代价才“值”得放弃产权呢?答案是,要资产之主自己来判断。简约一点,“可取的代价”多于“不放弃产权的收益”,对于卖者就应该“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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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在于,以“可取的代价”来比较“不放弃产权的收益”,离不开“主观估计”。在经验上,我们知道天下是有“饱汉不知饿汉饥”这回事的,而饿汉要“知”饱汉恐怕更不容易。同样一碗米饭的使用价值是多少,以多大的代价得之或弃之才“值”,饿汉饱汉的答案截然不同。就是说,评判价值离不开主观性。离开了“主”之“观”,市场交易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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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出售国有工厂,值或不值可问谁?问“国家”吗?除了“朕即国家”——皇帝的个人意志就是“国家意志”——之外,国家差不多都是一套行政机构和相应的工作程序。哪一个政府机构经过何种程序可以代表“国家”决定对一家国有工厂的“主观估值”?是工厂的主管部门?是国资管理机构?还是被授权经营国资的机构?答案是都可以,只要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倘若进一步问:这些机构里有许多工作人员,谁的“主观”才可以代表那个机构,进而可以代表“国家”?想来想去,没有一个好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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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而求助于“全民”吧。在法律上,国资属于“全民”,遇到主观定价这类难题,问问“最终的主人”如何?答案是无人可问。“全民”是抽象的,它既不可分解为公民个人的私产,也不是经过私产之间的市场合约“集合”而成的“公产”。对比一下私产基础上的股份公司和各类基金,那是有人可问的体制,不难表达“主观估值”。恰恰在转让的环境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全民国资”一不可追溯为个人私产、二不以市场合约为基础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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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的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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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国资体制干脆不准转让,或仅限于在国家的各个代理机构之间“调拨”,似乎就免去了定价难题。问题是,资产转让一旦超出国有的范围——这是改革带来的压力和机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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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验是,发现替代。譬如,普遍以国资的“净资产值”作为判断国资转让是否值的基准线:如果市场的成交价高于“净资产值”,国资转让就被看作“增值”(至少也“没有流失”);反之则反是。我们知道,“净资产值”——资产形成的历史投资在今天的账面记录——是非常客观的。过去投资了多少、今天还剩多少,全部有迹可循、有账可查,不需要主观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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