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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的数据还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家庭环境可能成为下一个爱因斯坦出现的障碍吗?回答是肯定的。我们设想有两个兄弟A和B,其父亲的收入属于最低的20%群体。A的智商接近平均水平,B的智商则非常高。如果我们把这位父亲替换为收入极高的人,则数据显示,这会使B做出创新成就的概率提升幅度达到A的提升幅度的3倍以上。更一般地说,与普通人相比,高智商的人成功做出创新的概率随父母收入增加而提高的速率会快得多。或者说,较为贫穷的父母由于先天缺乏教育和人际关系资源,会制约高智商子女的创新潜力。所以,家庭背景的差异会让我们损失潜在的爱因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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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研发补贴之间的互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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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先进知识的获得、科研职业的吸引力以及智能方面存在差异,这一现实直接影响增长政策的选择。有研究指出,人们会出于至少两方面原因而回避科研与创新类职业(Akcigit、Pearce and Prato, 2020)
:要么缺乏从事此类职业必需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本,要么拥有这些资源,却愿意选择其他发展路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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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补贴的主要作用是增加科研与创新职业的回报(尤其是减少使用实验室设备的成本、提高研究人员的待遇),以鼓励有资质的人更多选择此类职业。另一方面,公共教育投资让出身平凡的人才能够追求更高学业,从而获得成为研究者与创新者的机遇。公共研发补贴与公共教育投资这两类政策可以鼓励不同人群从事科研职业,因此对创新与增长具有互补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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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政府预算较为紧缺的时候,它应该把大多数资源投入教育,以使创新引领型增长最大化。相反,如果预算资源更为充足,最优创新政策应该把公共教育投资与研发补贴结合起来,不至于为后者而牺牲前者。只有当足够数量有天赋之人达到知识前沿,并可以决定是否从事科研职业的时候,公共研发补贴才能对创新与增长发挥显著作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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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企业创新的获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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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不同类型的制度和经济政策对创新的影响时,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把创新者视为个体创业者,全部创新租金将归其所有。但在现实中,创新经常是在企业内产生,由此带来了创新租金如何在创新者与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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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项研究试图解答上述问题,同样是参考芬兰的相关数据(Aghion、Akcigit、Hyytinen and Toivanen, 2018)。该研究分析了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是企业招募每名雇员的详细信息:个人的工作类型(蓝领或白领等)、薪水状况等。[12]学者们收集了1988—2012年的此类信息,并与欧洲专利局的专利数据做匹配。与之前的例子一样,把发明家定义为在1988—2012年从欧洲专利局至少获得一项专利授权的人。从数据中能够直接看到一个人是独立工作还是在企业内工作。该研究只针对在企业内工作的发明家,以及白领雇员、蓝领雇员和企业主等,[13]并且集中分析刚从欧洲专利局获得某项专利授权的发明家,关注这一事件对他们的收入及企业中的其他利益相关人会带来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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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把创新从专利获得前5年到之后10年产生的总收入做了分解,划分到企业中的四类角色身上:企业主、发明家、白领雇员、蓝领雇员。图10.5描述的分解结果显示,企业主占据创新回报的最大份额,达到44.6%。之后为人数比其他类型员工更多的蓝领雇员,占比为25.7%;白领雇员占比为21.8%;最后是只占总收益7.9%的发明家。总体而言,雇员在创新回报中的占比接近47%。这种情况是芬兰独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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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5 根据社会职业类别划分的创新回报的份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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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P. Aghion, U. Akcigit, A. Hyytinen and O. Toivanen,“On the Returns to Invention within Firms: Evidence from Finland,”AEAPapersandProceedings108(2018)
:208 -212,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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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项类似研究采用的是美国企业与雇员的纳税数据,结合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0—2014年的登记数据(Kline、Petkova、Williams and Zidar, 2019),[14]主要针对有税收和专利数据可查并首次获得有高潜在价值的专利的美国企业。[15]这一样本共包含约2 000家企业。此类企业的规模通常小于在美国递交专利申请的企业的平均水平:在考察期内,其平均雇员人数为61人。研究者希望弄清楚,新专利带来的收入冲击对企业雇员的薪酬有何影响。为此,他们对比了专利申请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的企业与相同技术领域的申请被驳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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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研究首先发现,近30%的专利收益以工资形式归属了雇员,这个比例小于芬兰的47%。另外,工资涨幅对不同类型的雇员有所区别。新专利对新近入职的雇员的薪酬没有影响,只有资深雇员从创新中获益。而在这些资历较深的雇员中,男性员工从创新中获益最多,也就是说创新扩大了性别工资差距。最后一点是新专利带来的薪酬提高集中在公司收入最高的25%群体(即第4个四分位群体)。这对应着我们在芬兰看到的情形:在芬兰的企业中,白领员工人均获得的创新收益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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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节得出的总体结论是,创新不只奖励了企业内部的发明家,还让该企业的员工与企业主获益,但根据其社会职业类型、资历和性别存在显著差别。上述分析的一个有意思的启示是税收对创新的影响:我们不能只关心所得税对发明家本人的影响,还应该考虑对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净收入的作用。为理解这一点,可以设想发明家属于收入分配中最高的5%群体,企业主则属于顶层0.1%群体。采用过于简化的推理可能认为,只提高最顶层0.1%群体适用的税率,而不改变顶层5%群体的税率,将不会影响创新。然而这一推理并未考虑企业主在创新进程中的重要性。通常来说,企业主需要牺牲自己的一大笔收入,以支持创新投资。打击他们也可能让整个创新进程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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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破坏的力量 2.基础研究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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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和创新者居于此前各章中揭示的熊彼特范式的核心,[16]他们依靠前人积累下的知识,投资于研究开发,以提高实现成功创新的可能性。为什么要创新?因为创新可以市场化并带来货币租金。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发挥着关键作用,保护创新者及其货币租金不被抄袭模仿侵害。这一范式为理解之前各章提到的若干事实与经验谜团提供了极为有用的思路,不过与经济学中所有范式一样,它们反映的现实本身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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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谈谈知识积累过程。在现实中,创新不只是基于过去的创新,还更主要地依靠基础研究,后者并不遵循企业研发的逻辑和激励。学术界与独立实验室的研究者往往比企业中同等水平的研究人员待遇更低。[17]那为什么本可以在企业获得更高待遇的人会选择大学的职位呢?此疑问可以用一个词回答:学术自由。学术界的研究者可以决定自己的工作计划,他可以投入某个新项目,但在中途选择放弃,转到新路径上去探索。他可以自由地启动结果并不成功的研究项目,或未必有市场化应用前景的项目。此外,他可以同其他科研人员开放交流,自主决定与哪些人开展合作,并自由地传播推广其研究成果。因此,这是在薪酬与自由之间的一种权衡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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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学术自由与企业的专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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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既需要基础研究,又需要应用研究?为什么基础研究主要在以学术自由为规则的大学开展,而应用研究和商业创新主要在企业进行?为简化起见,我们设想所有创新并不像之前讨论的那样只需要一个步骤,而是如图10.6所示包含两个阶段。[18]第一个阶段是基础研究的发现,例如发现一个新定律、一个新分子式或一种新的细菌。这称为阶段0,从事基础研究。之后,基于这个理念或初始发现,将有第二个发现来完成创新进程,并产生市场化的产品,例如某种疫苗或新药。这称为阶段1,从事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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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6 研究开发进程的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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