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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884 现在的世界贸易规则已经允许国家在进口商品突然增加,对本国企业造成困难时,采取提高入口关税等保护措施。[2]我希望我们能重写世界贸易组织的保护措施协议(这是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那里保留下来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在更多方面扩大政策空间。能在更多领域运用保护措施,就是承认即使没有外来竞争威胁到工业发展时,国家也有权限制贸易或者是暂停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责任,也就是行使“退出”条款。分配问题、冲突与国内规范以及社会的安排、避免国内法规被腐蚀、发展重点都可以成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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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886 具体来说,当世界贸易组织法规有降低国内劳工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危险时,或者是不利于落实国内稳健发展的政策时,国家就可以“违法”。这样,这个协议其实就是要重新改写成一个《发展和社会保障协议》。想要实施这一协议的国家要满足一个关键的程序要求:它要证明它的保护措施对公众有利,这个结论是根据民主程序得出的。具体的要求可能包括:透明度、问责制、包容度,以事实为根据的商议过程等。这一条款就代替了现有协议中的“严重伤害”条款,它的着眼点在于国内企业的财政盈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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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888 这个决定权还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专家小组手上,只不过它现在要做的决定是程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他们要看民主要求的落实程度。所有有关方的观点都充分体现出来了吗?包括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团体的、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观点。最终决定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科学证据和经济证据?要行使的“退出条款”或者是保护措施的行动是否得到国内的广泛支持?专家小组可能拒绝一个国家的申请,因为在商议过程中,有关一方被排除在外,或者是相关的科学证据没有被考虑在内。但是,他们不能就申请的本质做出裁决,也就是保护措施对国内公共利益是否有利,是否促进了国内社会目标的达成或者是推动了国内经济的发展。这样也附和了现行的保护措施协议中对程序的重视,虽然它大大扩大了程序的应用范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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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890 一定要对国内人民说明经济开放的好处,并得到他们的支持。要一个贸易制度持续发展,最终依靠的是国内政治支持而不是国外的限制。这里提出的程序会迫使大家进行更深一层的,更具代表性的公开辩论,就贸易法规的合理性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暂停实施进行讨论。防止滥用退出条款最有效的保障是在了解情况后在国家层面进行商议。收入受到退出条款影响的各个团体,不管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都应参与商议。国内程序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平衡了利益有冲突的各个团体的利益,避免了牺牲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来让少数几个工业获利的保护主义措施。如果对自由贸易的反对是有道理的话,我们应该允许,这样就为保护主义的蒸汽提供了一个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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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892 虽然国内利益很可能在商议过程中占主导地位,但是对外国的影响也不会被完全忽略。比如说,当社会保护措施对贫困国家构成严重威胁时,非政府机构和其他团体就会行动起来反对这个要运用退出条款的国家,这些因素很可能比国内不满还重要。当工会会员的竞争对手是国外深受剥削的工人时,他们很可能得到保护措施的保护。如果国外的工作条件反映了生产效率低下而不是人权问题,在和国内其他反对势力的斗争中,他们获胜的机会就会小得多。法律学者罗伯特·豪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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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894 国内商议过程要能够区别合情合理的国内监管条例和保护主义的作弊行为,如果大家对这个能力很有信心的话,对国内措施纯粹是保护主义行为的担心自然就减轻了。“在一个公开商议的场合对监管条例做出理性的辩护,能够提高这种信心,同时也促进了,而不是阻碍了,民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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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896 将保护措施延伸到环境保护、劳工标准、消费者安全标准以及国内发展重点上,只会增强世界贸易体系的合理性,让它对发展更有利。当然了,防止滥用的各种程序限制也应到位。当贸易损害了国内深受欢迎的做法时,每个国家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标准,必要时还可以通过禁止市场进入和暂停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来达到此目的,这样做就给这个原则注入了新生命。当从劳工法执行不力的国家来的进口商品破坏了本国的工作条件时,发达国家也可以申请暂时的保护。当补贴对大家都支持的发展策略有帮助,又能刺激到科技发展时,我们也可以允许贫困国家对工业活动进行补贴(这样就间接地补贴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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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898 现有的保护措施要求出口必须享受最惠国待遇,只允许暂时退出,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要支付赔偿。我提出的协议适用的范围更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现有的协议就要重新考虑了。最惠国待遇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适用。如果保护措施是针对某个国家剥削工人而采取的,就应该针对从那个国家来的进口商品。同样的,如果剥削是长期行为,也就应该长期实施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以不是暂时的,可以是定期检讨的,或者是设立一个自动到期条款,但如果问题没有好转,我们也可以取消这个条款。这样妨碍到其他国家利益的贸易限制和监管条例就不会长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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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00 补偿的问题就比较棘手。一个国家在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协议上给予别的国家某些贸易优惠,当它采用保护措施时,逻辑上,它收回了这些优惠。其他国家有权得到同等的优惠,不然它们也可以收回自己给出的优惠。在一个变化无穷的动态世界,我们事先并不完全了解一个国家到底给了另一个国家什么优惠。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国际贸易协议成了“不完整的合同”。当意料之外的情况改变了贸易往来的价值和成本时,这些往来应该由谁来控制呢?新的科技发展(比如说基因工程),新的价值观(比如说环保意识),或者是新知识(比如说可取的发展策略)都属于意料之外的情况。补偿的要求就把这些权力都交给了国际贸易制度。根据原来的条款,出口国可以继续要求进口国向它开放市场。如果我们说,原有优惠的价值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提供的,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这样理解的话,进口国根本就不曾将这个优惠授予出口国,出口国自然就不能就此进行索偿,在签订协议时进口国没有想到会遭受这样的损失,现在它也不应该被迫承受这些损失。这样,控制权就向民族国家靠拢了,出口国可以得到的补偿也就大大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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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02 如果独裁国家要行使退出条款,它们就要满足其他更加严格的要求。为了说明采取保护措施的必要性,这些国家就要解释这些措施在社会和发展方面产生的影响。它们必须证明这些保护措施能够达到某个具体的公共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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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04 当独裁国家的出口品给民主国家带来负面影响时,要对独裁国家实施退出条款会容易些。比如说,某些劳工惯例可以解释得通,有些则不然。最低工资比富裕国家的要低得多,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可以是劳动生产效率低很多,生活水平也低很多。童工监管条例不严的解释通常是,要在一个贫困交加的国家把童工赶出劳动力市场既不可行,也不可取。在其他情况下,这样的辩解就没什么说服力。像不歧视、结社自由、劳资双方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禁止强制劳动这样的基本人权是没有负面效应的。对这些权利的尊重不会妨碍经济发展,对经济发展可能还有推动作用。如果严重违反了这些人权,就是对劳动力的剥削,进口商品带来了不公平的分配成本,进口国就可以以此为理由采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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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06 以这种方式来扩大保护措施的应用范围也有风险。反对者为此不安的理由是缩小了补偿的范围就降低了贸易协议的价值。他们担心这套新程序会让我们逐渐陷入保护主义的泥沼。如果我们考虑到现有制度下存在的滥用现象,我们就不会这么担心,因为新程序对整个系统的负面影响不是很大。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反倾销规则等措施是为了便于设置保护主义壁垒而定的,这些年来,这样的措施都没将多边贸易制度毁掉,精心设计的退出条款对多边贸易制度的影响怎么会比那些措施更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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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08 灵活性低的规则不一定就是好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行动,但是这样的规则让它们动弹不得。这些规则其实是降低了,而不是提高了贸易协议的价值,挫伤了大家签订协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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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10 如果我们沿着老路走下去,会发生什么结果呢?现在,全世界的贸易官员们一定满脑子都是多哈回合的贸易谈判,想着怎么把最后剩下的一点贸易壁垒,尤其是农业壁垒消除掉。谈判在2001年就开始了,之后谈崩了很多次。虽然这些谈判大张旗鼓的,我还是觉得就算多哈回合胜利完成了,从中取得的效益还是微不足道的,大家估计贸易完全开放能使世界收入增加0.33%,多哈回合的效益一定比这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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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12 当然了,多哈谈判的议题对某些国家帮助还是很大的。因为多哈回合要美国取消对棉花的补贴,在西非种植棉花的农民就真是受益匪浅,他们的收入增加可高达6%,对于挣扎在贫困线的农民来说可真不是个小数目。从另一方面来看,逐步取消富裕国家的农业补贴会引起世界农产品价格上涨,伤害住在城里,自己不能生产粮食的贫困消费者,还有依靠进口粮食的贫困国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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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14 总的来说,多哈回合真是不值一提。在过去几十年,贸易壁垒比现在的要高得多,出口主导的东亚国家还是取得了这么大的成就,没有一个经济学家会真的认为现在对市场准入仅有的那点限制会严重影响贫困国家的发展前景。推动多哈回合的政治动力不强,其中一部分原因应该是获取重大经济效益的前景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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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16 国界确实给贸易造成了很大的交易成本。但是,大多数成本不是保护主义引起的,不同的标准、货币、法律制度、社会关系是成本提高的主要原因。想要从现有的贸易制度中榨出大量的利益,我们就要对上层建筑动大手术,不能只停留在传统的贸易开放措施上,要跨越国界协调各国的标准和监管条例。这样就牺牲了上层建筑的多元化和政策空间,得到的利益应该也是短暂的。大家都怀疑这样一个策略是否行得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最后一个回合(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也挺令人失望的,这使得大家推行这个策略的意愿都不大,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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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18 多哈回合的困境也是整个贸易制度的写照,它集中体现了我们现在采用的高成本、低回报的策略所面临的问题,它给世界经济的两个选择都很难下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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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20 其中一个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国内的公众压力迫使政府回到单方面保护主义的老路,摆脱现有的规则,这样自然会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很多国家就不会再加入有实质意义的贸易条约,因为它们担心这种承诺会大大缩小自己的政策空间,国际合作会因此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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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22 另一个可能是,“深度一体化”的思想会慢慢深入人心,政府签订的贸易条约的局限性越来越大,上层建筑多元化的空间越来越小,贸易制度的合法性以及经济发展前景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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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24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一切照旧的做法给全球化健康发展带来的风险,都比我提出的改革措施要大。这很像一个悖论,但其实不是,给民主国家赋予新的权力是让世界经济更为开放的一个前提条件,不是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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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26 如何监管全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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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28 次级债带来的危机将现有监管制度的不足暴露无遗(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国际层面监管都严重不足)。现行法律中的漏洞让金融机构冒的风险不但危及自己,还危及整个社会。这场危机过后,大家都手忙脚乱地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使之变得更严格、更稳健。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借贷杠杆比率、给高管薪酬封顶、制定银行倒闭时适用的法律、透露更多的信息、授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限制银行规模等,都在讨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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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30 这些努力其实都是表面功夫,不会有什么效果。国内政治力量的角力迫使欧美这样的大国制定自己的监管条例,决策官员们也说国内政治因素和和监管制度多元化是很重要的,但是这种言论只是敷衍了事而已。因为担心不同的监管条例会提高交易成本,妨碍金融全球化,他们不断强调各国监管条例要一致。一个美国财政部的高级官员对欧洲听众说:“我们不能各走各的路,置国际标准和常规于不顾,这样国际市场就会面临分裂的危险。”但是,他又补充说:“如果我们不完全相同,我们就不能把自己的标准强加给对方。”这两个目标是不兼容的,没有人能够清楚地告诉我们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合理的平衡。这种鱼和熊掌一定要兼得的想法不但是错误的,还会使世界经济再次面临几乎将其毁于一旦的那种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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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24932 在全球治理鼓吹者看来,危机后国际合作还是取得了不少成绩的。但是,这些成绩距离国家政府真的将权力交给国际决策机构还是挺远的。全球性的监管机构,比如说全球性的央行,还是跟以前一样遥不可及。变了的都是些小打小闹的表面功夫。最重要的变化是,富裕国家的小圈子、世界经济的清谈俱乐部七国集团被包括主要发展中国家的20国集团取代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了更多的经济资源;代表20多个国家的监管机构和央行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也得到了新的监督责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全球银行监管制定一套新条例的工程也已动工,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它已经出了3套新条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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