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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经济学 亲社会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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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种情况:人们都是值得信任的,或者当别人对他们好的时候,他们也会给予回报。进化心理学家们认为,我们都习惯性地拥有知恩图报的性格倾向。发展心理学家们发现,亲社会倾向可以通过集体生活、角色建模、教育和接受奖惩而形成(无论是今世还是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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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须从这两种观点中选择一种,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我们具有的诸如羞耻、内疚、恐惧、爱慕、愤怒、得意、互惠、善意、嫉妒等感情,以及我们的公平感和正义感都是在选择压力下产生的。文化有助于形成偏好和期望,以及我们关于何为公平的概念。这些反过来又会影响行为,而每个社会中行为都是互不相同的。但文化的坐标却可以使我们能够指认出产生羞耻、内疚、恐惧、爱慕、愤怒、得意、互惠、善意和嫉妒的情形。它们并不会取代这些感情在人类天性中的中心地位。我在这里试图探寻的想法是,作为成人,我们并不仅仅对诸如还清我们的债务、付出代价来帮助别人、还一个人情这样的行为有倾向性,我们也会通过惩罚那些故意伤害我们的人来减轻自己的痛苦,对那些违背协议的人敬而远之,对那些和违背协议的人混在一起的人蹙眉不悦,等等。通过内化行为准则,一个人将这些行为准则加入其行为的动力之中。简而言之,他有了一种遵守规范的倾向,无论该规范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当他确实违背规范的时候,羞耻感和内疚感通常都会出现,但如果常常这样,这种行为就会被他认为是合理的。许下一个承诺对于这个人来说是一种义务,而别人也承认这一点,这对于他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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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可以信赖的。当我们克制自己不要去触犯法律的时候,这并不一定是因为惧怕被捉到。问题在于,虽然亲社会倾向对于人性来说并不陌生,但没有一个社会能够仅仅依赖它而存在。人们究竟该如何分辨可以信赖一个人到何种程度?如果背叛自己的良心所获得的利益足够巨大,我们中绝大多数人都会去背叛良心。大多数人心里都有个价格,但很难说清,谁的价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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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社会都曾试图建立这样的制度:在此制度下,人们有足够的激励互相交易。这些激励虽然在细节上有所区别,但它们有一点是相同的:那些无故违背协议的人要受到惩罚。让我们来看看,这一点是如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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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经济学 法律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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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依靠外部的强制执行者,另一种则是依靠共同的强制执行。每种方法都会产生一种特殊类型的制度。根据要从事的事业性质的不同,人们会采用二者之一。方法一的正式说法为法治,而方法二则为社会规范。富裕世界的人们主要依靠前者,而贫穷世界的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后者。接下来,我们将研究这个论点:富裕世界的人们现在之所以富裕,正是因为他们在多少个世纪以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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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借助一个关于双边协议的数字案例,来解释这两种强制的执行方式。这些数字能够让我们很容易就豁然开朗。这个例子本身以“包买主制”的生产方式为基础,这一制度在17至18世纪的欧洲和今日贫穷国家的手工业中极为普遍。这种制度称得上是一种主雇制,但为了我们的说明目的,这里可以将其看作一种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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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有一个人A,他拥有一些流动资本(例如,原材料),对他来说价值4000美元。A与B熟识,B具备利用这些流动资本来生产市场价值为8000美元的商品的技术,A则不具备这种技术。然而,A有市场准入权利,而B却没有。于是A提议,将他的资本预支给B,并约定,当B生产出这些商品时,他就会把它们卖掉,并与B共享收益。如果B不愿这样为A工作,她将用她的时间,来为自己的家庭生产对于她来说价值2000美元的商品。为了让B接受他的建议,A提出了一个被他的传统视为神圣的收益分享规则:所得的这8000美元,首先全部用来补偿双方的成本——A得到4000美元(A从对其流动资本最优的使用方式中获得的数量,这被经济学家们称为流动资本的机会成本),B得到2000美元(这是B的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而剩余的2000美元将在二人之间平均分配。A得到5000美元,而B得到3000美元。每个人都会从这种安排中获得1000美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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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认为这个提议非常公平合理,但她担心一件事情:为什么她应该相信A不会违背在协议中的承诺,将所有的8000美元据为己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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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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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种可行的方法,能够使B相信A:该协议能够为一个业已确立的政权组织所强制执行。在很多社会中,部落的酋长、村落或宗族的长者,以及军阀们会强制执行协议,并对争议做出裁决。在这里我们设想一下,这个外部强制执行者是国家政权,而该协议是拟好的法律合同。我们将这个在不会违反法律的国民们中默认的“社会契约”加进该清单中。但是,如果这些契约意在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行事方法,则那些违约行为应该是可认定的;否则的话,当外部强制执行者被要求进行裁定时就会无从下手。当然,像贝基父亲一样的律师会过着很富裕的生活,这是因为这种认定是一个很困难的过程。一个粗略的估计表明,在美国,每年在法律行业(律师、法官、调查员)、保险从业人员(损失理算师、保险代理人)以及执法部门(警察)上的支出高达2450亿美元,这相当于美国GDP的2%左右;而且我这里还没有将人们对可能发生的诉讼、入室抢劫和盗窃而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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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在违约行为的认定中所发生的问题搁置一边(不过可以参考第四至第五章),来注意一下,如果相比起A所面对的诱惑,国家政权对违反契约做出的惩罚要更加严厉,那么A就会受到威慑而不敢这样做。如果B深知这种威慑力,那么她也会相信A不会背信弃义。在贝基的世界中,管理市场交易的法规是在合同法中体现的。像金融机构那样,贝基父亲的事务所是一个法人实体,他可以通过它来积累自己的养老金,为贝基和萨姆的教育进行储蓄,等等。他和他的事务所有一份雇佣合同。他在储蓄和养老金制度上所达成的协议是法律合同。甚至当某个家庭成员去杂货店购买的过程(无论是用现金还是用卡付账)也涉及法律问题,法律能够为双方提供保护(在钱是伪钞或信用卡无效的情况下,保护杂货店老板;在产品被证明是次品时,保护买主)。人们在需要时出出进进的、规范的市场之所以能够正常运转,正是因为那里有一个复杂的法律框架来强制执行这种被称为“购买”和“销售”的协议。此外,正是因为贝基的家庭、杂货店老板和信用卡公司都有信心地认为,政府有能力和意愿来强制执行合同,他们才能够在一起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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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强制执行合同要涉及资源,这种信心又以何为基础呢?毕竟,眼下的这个世界已经证明,各种各样的政权都是存在的。一种答案是:在一个正在运行的民主政权中,政府会为其名誉担忧。一个自由的、无孔不入的新闻媒体有助于使政府变得审慎起来,并相信政府的无能和腐败会意味着其统治的结束、下一届大选的来临。请注意这如何涉及一个系统,此系统将彼此对能力和意愿的信任联结在一起。贝基的国家中,数以百万计的家庭都相信(或多或少地)他们的政府能够强制执行这些协议,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领袖们清楚,不有效强制执行协议的话,将意味着被赶下台。对于他们来说,一个协议的双方都相信另一方不会违约(再一次,或多或少地),因为他们都知道,对方同样知道可以信任政府会强制执行协议。如此等等。那些违反合同者会受到惩罚的威胁(一笔罚款、一次入狱、被解雇,等等),信任以此来维持,这里的合同可能是法律合同(贝基父亲的雇佣合同),也可能是社会合同(选举人和贝基所在世界的政府所达成的维持法律和秩序的契约)。我们生活在信任的世界中,这些信任是自发结合在一起的(我们前面所说的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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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所讲到的仅仅是一个论题的纲要。整个论题和另一个十分相似,后者则证明了,社会规范同样提供强制执行协议的途径。所以我们就来详细地说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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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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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德丝塔的国家也有合同法,但她的家庭却不能指望它。最近的法庭都遥不可及,附近也没有律师。因为交通运输费用十分昂贵,她的村子就像一块与世隔绝的飞地。这里的经济生活超出了正式的法律体系所控制的范围。然而,德丝塔的父母依然在与别人进行交易。为葬礼进行储蓄就相当于说“我接受社区保险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因为他们居住的地方并没有正规的信贷市场,村民们以一种互惠的方式来达到平衡消费的目的。最近的一项调查发现,在尼日利亚的一组村落样本中,几乎所有的信贷交易都是在亲戚之间,或是在同村的家庭之间进行的。没有书面合同,还贷的日期和金额也并未在协议中明确。社会准则被默认地遵守了。这些贷款中只有不到10%没有清欠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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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些村民会彼此信任?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协议是被共同强制执行的:来自社区成员们的、“要严厉制裁那些协议违反者”的威胁,将会对每个人起到震慑作用,这样他们就不会违反协议了。这是在贫穷世界中进行交易的共同基础。例如,在尼日利亚科夫亚地区的农民当中,农田是私有化的,但一旦庄稼被收割完毕,人们可以获准在这里自由地放牧。像德丝塔的家庭一样,科夫亚地区的家庭也在致力于生存农业,因此劳动者并不会被给付工资。然而,与德丝塔的家庭不同的是,科夫亚人制定了在私田上的集体劳动制度。虽然其中的一部分是以8至10人的小组形式组织起来的,但也存在全社区性的集体劳动。一个没有正当理由而无法提供所需劳动定额的家庭,将会被要求缴纳罚款(这里的罚款是成罐的啤酒)。如果罚款没有缴清,这个有过失的家庭就会受到禁止参加集体劳动甚至被驱逐的惩罚。在另一个不同的环境下,巴西北部的沿海村庄中也有用来保护渔业的规章制度。违反规章的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制裁,包括受到孤立、渔具被破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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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强制执行是如何使协议得以维持的呢?我们大可以说是因为机会主义者会被加以制裁,但为什么这种威胁值得相信呢?如果制裁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一个方面,它就是值得相信的。为了看看这是为什么,我们来假设一下:在当前,所有各方都能够观察到每一方究竟是否恪守协议。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假设,但就“可认定性”来说,这是一个很有用的起点。一旦我们从这里得出结论,我们便能够推知在这个假设连不严格成立都算不上的情况下,这些社区是如何对其制度做出调整的。任何曾经造访过贫穷国家的村庄的人都会知道,在这里,隐私根本算不上一种基本权利。在我所走访过的热带村落中,农舍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建造和聚集起来的:人们想要阻止别人观察到自己在做什么,那一定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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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社会规范时,我们指的是一种为人所接受的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一般是这样说的:“如果你做Y事,我就会去做X事”;“如果Q事发生,我就会去做P事”等等。一种行为规则要成为社会规范,就需要在所有其他人都依据它行事的前提下,依据它行事会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这种行为规则符合纳什均衡的条件。为了看看社会规范是如何起作用的,让我们回到我们的数字案例,来研究一下在长期关系基础上的合作是否能够在A(现在我们将其称为雇主)和B(现在我们将其称为雇工)之间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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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在A和B之间发生交易的机会被预期正在不断上升,例如,逐年上升。假设B在生产她的产品上花费的时间不超过一年。用t来表示时间。那么t的值就是0,1,2,……依此类推,直到无穷。0代表当前年份,1代表下一年份,2则代表再下一年份,依此类推,直到无穷。虽然在未来年份中,通过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对于A和B双方来说都很重要,但这些通常会低于当前收益的重要性。毕竟,一方在未来不复存在,以致合作无法继续的可能性永远存在;事情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A不再拥有对其资本流动的控制。为了将这个想法公式化,我们引入一个正数r,用它来衡量每一方对未来合作收益的贴现率。(我们将在本案例中了解到,B的贴现率是多少是无关紧要的。但为了阐述上的方便,我在这里假设双方对未来成本和收益的贴现率都是r。)这种假设是说,在对当前年份(t=0)进行计算时,每方都会用一个除数(1+ r)t(这一项代表(1+r)自乘t次)来除他/她在未来年份t中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如果r是一个正数,则对于所有未来年份t而言,(1+r)t大于1;而且,由于在当前年份做出计算时,第t年所获得的收益要被(1+r)t除,因此在目前看来,这些收益的重要性每年会以固定百分比r“缩水”。r的值越小,在未来年份合作所获收益的重要性就越大。我们现在就来证明,在r值很小的前提下,双方将会在大体上成功地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每年A给B 4000美元,将B所生产的产品以8000美元的价格出售后,再付给B 3000美元。关于长期合作关系的正式理论是由数学家罗伯特·奥曼和劳埃德·夏普利所提出,再由朱·弗登伯格、埃里克·马斯金、艾瑞尔·鲁宾斯坦等经济学家所发展的。我在这里所展示的是该理论如何起作用的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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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考虑一下A有可能采取的以下行为准则:(i)以将4000美元预支给B为开端;(ii)如果B在当年生产出了产品,就将产品出售;(iii)根据协议,分享成果;(iv)只要双方都不违反协议,就每年一直这样进行下去;但是(v)如果出现任一方首次违反协议,就永久性地中止合作关系。类似地,考虑一下B有可能采取的以下行为准则:只要双方都不违反协议,就诚心诚意地为A工作;但一旦任一方首次违反协议,就永远不再为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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