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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早时获得诺贝尔奖的米德教授(J.E.Meade),曾以蜜蜂及果树百花齐放的例子赢得永恒。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飞、蜜糖的纯洁,衬托着大自然的风和日丽,怎会不令人陶醉,难以忘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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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德的分析,是养蜂的人让蜜蜂到苹果园采蜜,却没有付花中蜜浆的价钱给果园的主人,这会使苹果的种植太少,对社会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采蜜时,无意中替果树的花粉作了传播,使果实的收成增加,但果园的主人也没有付钱给养蜂者,所以蜜蜂的饲养不够多,对社会也有损害。因为得益者可以不付价的缘故,市场是失败了。以米德及一般传统经济学者之见,政府是既应该津贴果树的培植,又应该津贴蜜蜂的饲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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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逻辑上,没有价钱收益的服务或供应,当然是要比有收益的为少。但不付代价的行为是否对社会有害,或是否导致浪费,并不是传统经济学所断定的那么简单。我希望将来有机会向读者解释这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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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归逻辑,事实是另一回事。事实上,究竟养蜂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花中的蜜浆?植果树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蜜蜂替花粉传播的服务?花粉的微小,蜜浆的量度困难,蜜蜂的难以捉摸,在一般人看来,要论市价实在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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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二年的春天,我跑到有“苹果之都”之称的华盛顿州的原野及果园追查究竟。只用三个月的工夫,我不仅在事实上证明了蜜蜂的服务及蜜浆的供应都是以市价成交;更令人叹服的,是这些市价的精确,比起我们日常一般商品的买卖,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于是用《蜜蜂的神话》(The Fable of the 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这绝妙好题作文章,反驳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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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竹在胸,下笔时文气如虹。我见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么诗情画意,写来流水行云。但真理毕竟是真理。在带球进攻,过关斩将之后,到“埋门”之际,岂有不起脚扣射之理?在结论中我将诗画抛诸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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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斯曾经说过执政者的狂热是从经济学者的理论蒸发出来的。不管这见解是对还是错,事实却证明了经济学者的政策理论往往是从神话中蒸发出来。为了要推行政府干预,他们没有下过实证的工夫,就指责市场失败。鱼类及飞禽不能保障为私有,是他们的一个随意假设;要在某些资源上废除私产,他们就献上‘天然资产’之名。土地的合约一向是被认为不善;在教育、医疗方面,他们认为市场运作是会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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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蜜蜂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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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例子中,我们不能否认若有交易费用或产权保障费用的存在,市场的运作会跟没有这些费用的情况有所不同。我们也不能否认政府的存在对经济有贡献。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轻易地以减少浪费为理由来加以支持。只要假设市场的交易费用够高,或假设政府干预费用够低,推论就易如反掌。但随意假设世界是如此这般,这些人不单犯了将理想与事实作比较的谬误,他们甚至将理想与神话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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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反对米德及庇古的追随者采用蜜蜂的例子去示范一个理论上的观点——在不需付代价的情况下,资源的使用当然有所不同。我反对的,是那些置事实于度外的分析门径,那些纯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预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对我们要增加了解经济制度运作的人来说,是毫无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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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一篇文章,我将会向读者介绍另一个如诗如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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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卖桔者言 灯塔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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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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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的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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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在一八四八年,英国经济学家密尔(J.S.Mill)对灯塔有如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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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航海安全,灯塔的建造及维修需要政府的亲力亲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从灯塔的指引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不能办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会因为无私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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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三年,西奇威克(H.Sidgwick)将密尔的论点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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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好几种情况下,以市场收费来鼓励服务供应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重要的例子是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服务,供应者无法向那些需要服务而又愿意付价的人收费。例如一座建在适当地点的灯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却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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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一九三八年,庇古(A.C.Pigou)当然也不放过“灯塔”。庇古是以分析私人与社会耗费(或收益)的分离而支持政府干预的首要人物。灯塔的例子正中他的下怀。庇古认为既然在技术上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灯塔若是私营的话,私人的收益在边际上必定会低过灯塔对社会贡献的利益。在这情况下,政府建造灯塔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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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以上提及的市场“失败”而支持政府干预的论调,是经济学的重要一课。这里我要指出的,是这些学者不反对提供服务的人向服务的使用者收取费用。正相反,他们一致认为收费是符合经济原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也一致认为市价是重要的供应指引。但在灯塔的例子中,困难是收费。在黑夜中,航行的船只大可以“偷看”灯塔的指导射灯,避开礁石,然后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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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想之下,我认为某些经济学者的大好心肠,世间少有。对那些愿意付价而逃避付价的人,这些学者竟然要政府为他们增加服务。那么对那些在饭店白吃而不付账的人,经济学者是否要政府为他们大排筵席呢?在这个尴尬的问题上,密尔比西奇威克及庇古高明得多了。密尔的主张是要政府向用灯塔的船只强收费,但庇古一派却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灯塔的费用应从何来。假若不付钱就会得到政府的供应,而政府的供应是由一般税收支持,那么还有什么人会在任何市场付价呢?免费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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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四年,灯塔的例子到了萨缪尔森(P.A.Samuelson)手上,市场的“失败”就一分为二。以萨缪尔森之见,灯塔难以收费是一个问题,但就算容易收费,他认为在经济原则上是不应该收费的,所以灯塔应由政府建造不仅因为私营会有收费的困难而已。支持第二个观点的理论是基于一个叫做“共用品”(public goods)的概念。这概念源自林达尔(E.R.Lindahl),一九五三年萨缪尔森以精湛的文章加以发扬(按public goods这名字容易令人误解,本身大有问题;中文一向译作“公共财”,是错上加错。下文将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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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的服务是“共用品”的一个好例子。塔中的灯亮了,很多船只都可以一起用灯塔的指引而得益。当一条船用灯塔时,它一点也没有阻碍其他的船只去共享同一的灯塔——这就是“共用品”的特征。在这情况下,灯塔既然亮了,要服务多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也就是说,服务“边际”船只的费用是零。假若灯塔要收费,那就会阻吓某些船只对灯塔的自由使用,这对社会是有损害的。既然多服务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额外费用是零),为社会利益计,灯塔不该收费。但若不收费,私营的灯塔非亏本不可。所以灯塔或其他类似的共用品,是应由政府免费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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