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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企业很少能这么做,第一是因为小企业的产品销量更难预期,产量也就无法事先计划;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原因是小企业数量太多,供应商不可能和它们逐个议价。签订长期供货合约无门,小企业就只能到期货市场上去对冲风险,但在这方面,它们同样面临困难。首先是国内期货市场尚不成熟,商品种类和合约类型都不够丰富;其次,进行期货交易所需要的知识、人才和习惯都有待培养;最后,早些年的动荡、丑闻和政策干预给期货市场留下了坏名声,让多数诚实守本中小经营者望而却步,退避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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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原材料价格迅猛上涨时,上述差异便立刻表现出来。由于价格波浪在沿产业链从上游向下游传递时存在时间延迟和弹性阻力,即制造商无法通过制成品的提价将材料成本增量立即和完全地转嫁给下游,这样,长期供货合约就为大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缓冲期,这种合约通常可以保护在它们几个月到一年内免受价格冲击,它们甚至可以利用这个时机压住产成品价格来逼死小企业。而小企业由于缺乏价格避险手段,只能忍受现货市场上已经暴涨了的材料价格,当成本压力超过极限时,便只能停产或者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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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轮冲击波过后,将有大批小企业被击垮,而随着时间推移,一种可能是价格波动被证明是短期的,大企业也利用缓冲期熬了过来;另一种可能是价格上涨长期化,而此时已被大量击垮的小企业留下的供给缺口让大企业可以从容调整产成品价格来弥补前期亏损。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从去年危机开始以来,富士康高管几次接受采访时所表露的自信,或许还有几分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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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历来被视为创造力、经营灵活性和企业家精神的来源,它们在这一轮价格波动中的遭遇是不幸的。对此,政府能做点什么吗?基于上述认识,答案是明显的。首先,应该允许小企业更自由地参与和组织行业协会,小企业无力单独和供应商长期议价,但协会可以提供某种服务于小企业的集体议价机制;其次,要进一步放松对期货市场的管制,允许更多商品种类进入,允许合约创新;最后,还是要继续推动金融市场化,只有充分市场化的银行才能消除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让后者获得更多其原本有能力获得的流动资金和信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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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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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的好处之一是可以摊薄各种固定成本,从而有可能装备许多小企业所负担不起的设施,这既包括有形的生产设施,也包括无形的管理设施;而在风险应对上,则体现为能够利用各种风险管理所需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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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小企业往往雇不起期货交易员,也找不到投行来跟他们签对赌合约,而原料供应商在提前安排供货计划时,也总是优先确保满足那些大买家的需求。同样,面对大型连锁零售商时,小企业脆弱的谈判地位也更容易让他们暴露在价格波动风险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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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小企业也不是没有办法来控制风险,办法之一就是业务单纯化,通过选择适当的交易形式和合约结构,将自己无法控制的风险因素从经营环节中排除出去,只留下熟悉且可控的部分,如近二十年来流行的来料加工和流程外包,还有更早的合约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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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将业务局限于自己的独特资源,依靠局部垄断地位增强价格谈判力,如作家通常不愿承受风险,更没有兴趣关心纸张价格和印刷成本,所以大多把版权按固定价卖断或者出租(即每本书抽固定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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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所讨论的波动限于微观和局部波动,即单一商品或单一产业链价格的价格波动,它未必导致整体物价水平的波动,后者属于宏观波动,将在第五部分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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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蛛网模型(cobweb model)一名,得自它所描述的价格波动在供需均衡图上所呈现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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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见wikipedia: allic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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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必需品、奢侈品、贫穷品和富贵品的定义,以及它们的中文翻译,学界存在诸多混乱、混淆和矛盾,特别是对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的混淆,我这里采用了张五常在《经济解释》第一卷中的定义和译法,我认为它们在逻辑上更清晰一致,也更能反映它们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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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皮球:我们的日子为什么是这样过的 第三章 不想垄断的竞争者不是好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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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世纪末美国反托拉斯运动(1)兴起以来,垄断就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在前计划经济国家,它又往往与大型国营企业联系在一起,因而无论何处,它都名声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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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人们在谈论垄断时,常常混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某些厂商凭借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厂商而取得的垄断地位,而另一种是法律或行政规定赋予某个厂商的垄断权利,在前一种情况下,垄断者以外的厂商不进入市场是因为这样做无利可图,而后一种情况下则是因为法律不允许他们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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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种又叫自然垄断,反托拉斯反的就是这种,名义上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但实际上纯属庸人自扰,因为假如有其他厂商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产品,那早就有人这么做了,并没有任何东西阻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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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垄断者,尽管垄断地位确实可以让他们通过差别定价等手段榨取消费者剩余,但这么做的上限是:不能让价格高到足以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所以,无论垄断者如何绞尽脑汁压榨消费者,它实际上总是当时的技术和商业条件下消费者所可能找到的最便宜的卖家,这是因为每个垄断者身边,随时有着无数潜在竞争者虎视眈眈、伺机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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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此,反垄断法唯一能做到的,只是恶化垄断者的处境,这或许能满足某些人的嫉妒心,但对消费者却不可能有丝毫帮助(关于这一点将在第15篇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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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由于其理论的内在混乱和矛盾,常常会引出一些荒谬的结果,如我们在第6篇讨论规模化所带来的产能投资风险时已提到,许多时候,厂商在做出扩产决定时,必须确信从此刻到新增产能投产之间,价格不会被竞争者同样的扩产行动大幅拉低,而这一信心只能来自其足够强大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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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假如一个市场中全是没有垄断力的无差别厂商,那么,任何扩产决定都不可能做出,因为那么做明摆着是找死,因为产能一旦形成,投资就成了沉没成本,而充分竞争条件下市价将由边际成本决定。如此一来,反垄断法旨在禁止生产者凭借垄断地位谋求价格优势的干预,实际上等同于阻止一切产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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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罗纳德·科斯有个简单漂亮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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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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