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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品(public good)问题是个充满了混乱和误解的领域,它的定义就很不一致,一种定义是基于“可拥挤性”:有些东西,多一人少一人用,并不影响使用效果,也不影响服务成本,如无线电视和GPS定位服务,但这样一来,就把文字/视听作品之类显然没有“公共”特性的东西也包括了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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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定义基于“可排他性”:有些东西的使用不可能或不容易建立排他性,如洁净的空气、道路、灯塔等,这样就很难向使用者收费,大家都等着别人掏钱自己搭便车,结果是大家都没车可搭,用福利经济学术语说就是,这些产品有大量的正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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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义之争原本并不重要,只要事先说清楚并保持一致即可,问题是,人们在谈论公共品时,常常将拥挤性、排他性和外部性混杂在一起,以为具备其中之一便自动具备其他特性,并据此下结论:由于公共品具有如此这般的特性,它们应由政府向公众提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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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不可拥挤并不等于不可排他,无线电视和GPS都是不可拥挤的,但通过加密,它们都可以建立排他性,如HBO卫星节目和军用GPS信号;同时,难以排他的也未必不可拥挤,如很难阻止人们呼吸洁净空气,但它却因过度拥挤而影响了使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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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经济学最荒谬的理论是:外部性(无论正的还是负的)将损害市场的有效性,因而需要政府加以干预;实际上,市场的有效运行与有没有或有多少外部性毫无关系,它只需有足够的内部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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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伟大的例子就是Google,它是靠广告盈利的,但广告点击只占其访问量的极小比例,许多用户从不点广告。也就是说,其产品创造的外部性远远高出其内部性,大部分用户都在搭少数广告点击者的便车。按福利经济学理论,这样的产品只有靠政府补贴才会出现,可实际上,Google不仅出现了,还活得很好,收益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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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没有东西是完全不可排他的,大气层碳浓度或许是个例外,不过,假如火星也有居民,那么它在地球人和火星人之间就具有高度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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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排他性的恰当方法是在群体或区域规模的维度上识别不同程度的可排他性,从而判别产品在哪个范围内具有公共性质,如住宅对家庭成员是公共的、楼梯对同楼住户是公共的、路灯对社区居民是公共的、警察对市民是公共的、军队对国民是公共的、战略核安全网对同盟国是公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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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相应地,提供公共品的恰当原则便是:排他性适合在哪个范围建立,公共品就应由此范围内的居民经由集体交易来提供,如此才能将收益和成本最大程度地内化。基于这一原理,本篇提出应将水务交易交给居民社区而非县市或更高级别政府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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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反垄断大刀会砍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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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8,No.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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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欧盟委员会以违反欧盟反垄断法律为由,向英特尔开出了10.6亿欧元的天价罚单,所依据的罪状是,英特尔利用折扣和现金返还,诱使下游厂商放弃其竞争对手的产品。这是欧盟对单一企业开出的最大反垄断罚单,仅次于去年11月对涉嫌联合操纵市场的4家汽车玻璃制造商开出的13.9亿欧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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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三年中,欧盟已开出11张总额74亿欧元的反垄断罚单;这一连串密集的巨额罚单,顿时令美国这个反垄断法的始作俑者相形见绌;欧洲,这个几十年前还在热衷于组建国营垄断巨头的自由市场抵制者,如今摇身一变,俨然成为反垄断急先锋和市场竞争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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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欧盟的反垄断法,还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其所宣称的目的都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剥削。其经济学基础是:拥有垄断地位的生产者,可以通过限制产量和区别定价,来榨取消费者剩余。这种现象,确实可以在现实中观察到,然而,从未有一种经济学理论能够说明,反垄断法的实施,如何可以改善消费者的市场地位。而在实践中,从AT&T,到IBM,到微软,反垄断诉讼和干预也从未达到过这样的目的,它们仅有的作用,是延缓了竞争失败者被淘汰的进程,限制了企业的竞争手段,并最终打击了整个市场的创新能力,至于消费者的利益,从未成为争端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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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反垄断,反的是供方自然垄断。一个没有法律特权、不借助黑手党的企业,之所以能获得供方垄断地位,通常有三种原因:第一种情况是,某些市场的容量小于成本最优规模的两倍,因而该市场不可能同时容下两个厂商,而同时它们又都具有最优规模,于是,首先达到最优规模的企业便凭借成本优势排挤掉其他竞争者,占据了垄断地位,而该行业也就对新进入者变得无利可图。这种垄断的确存在,也确能获得一些垄断利润,然而其垄断地位长期维持的条件是:成本结构必须长期保持稳定;只有那些技术和商业模式久已成熟、制造过程简单、很少发生创新的地方,才可能满足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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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鲁克曾举过一个玻璃罐头密封圈的例子(9),Dewey & Almy公司在该产品上维持了至少40年的垄断地位,从未有企业尝试挑战。对于当初主张反垄断的经济学家来说,这大概是最典型的规模经济导致自然垄断的案例了,然而恰恰是这种经典自然垄断,却从未成为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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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真正了解企业的人应该知道,维持这样的垄断地位并从中谋得垄断利润,谈何容易,尽管你有一定的提价能力,但绝不能高到吸引新投资者的程度,更不能刺激买家去寻求替代品。谢尔曼法诞生后的一百多年中,随着对垄断的研究不断深入,经济学家也逐渐认识到,此类自然垄断,反之无益:既然最优规模只能容纳一个企业,把它硬拆成两个,只能降低效率,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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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导致自然垄断的情况,是单一供方独占了某种生产和供给所需的关键资源。现实中,任何一份资源都具有一定独特性,因而都不是完全可替代的,从这一点看,它们都有机会获得垄断收益。这一收益,即使按最宽松的定义,也称不上利润,它只是稀缺性所带来的资源租金。而同时,很难找得出一份资源,是完全不可替代因而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或许某些爱情是例外,据说一些非她不娶的痴情者会不惜倾家荡产甚至搭上性命和荣誉。当然,我们的法律和道德从未试图拯救痴男怨女,相反,大量笔墨口舌还被用来赞美他们对垄断者的执迷不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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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我们的经济理论和法律也都认可:稀缺资源在市场竞价中获得最高租金,不仅理所当然,也恰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根本途径所在;法律甚至帮助资源所有者捍卫其垄断权: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其所保护的,无一不是垄断资源;并且,越是原创的、新颖的、独特的,因而越具有垄断性的,得到的保护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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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方面我们用诸多法律来保护资源的垄断权,而同时,当生产者运用这些垄断权销售产品、占领市场、获取收益和战胜竞争者时,却要用反垄断法来惩罚他们。这一悖谬凸显了反垄断法在我们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传统中的不和谐地位,它显然有悖于广受认可的基本道德和法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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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自然垄断,通常被叫做“赢家通吃”,其基础是:某些商品,其对买家的价值,随使用者增加而自动提升,即越流行越值钱。如一部电话的价值,极度依赖于其可能通话对象的数量,因而当若干各自封闭的电话网相互竞争时,用户数便成为决定性因素。上述原理导致了竞争地位变化的正反馈特征:用的人多,会自动导致更多人用,于是最初的些微优势会被循环放大,最终市场上只剩下一个生产者。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通吃之后的垄断者,凭借功能互通性、兼容性、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平台依赖性等门槛,对潜在竞争者构成了很难逾越的壁垒,也的确常常令消费者感到憋屈和无奈。但问题是,反垄断法能否帮助消费者摆脱这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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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表明它从未能做到,反垄断的终极武器是分拆,但主刀者一旦动刀就发现:若把垄断企业拆成互不竞争的几个公司,结果它们在各自领地内仍然是垄断者,如果拆成相互竞争的,无论你何等费心地均匀分拆,上述正反馈机制决定了其均衡是不稳定的,很快其中一家又会胜出而成为通吃者。在历时十多年的调查和诉讼之后,AT&T被分拆为一个长途电话公司和七个地区公司,结果消费者发现,他们在七个小贝尔压迫下的日子并未改善;电话用户的最终解脱,来自事先无人料到的创新领域: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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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IBM身上,打了15年官司后,找不出可行分拆方案,垄断困境最终由小型机、UNIX工作站和PC的兴起而自动解决。微软案件也一样,司法部一度赢得了判决,但他们迟迟拿不出可行的分拆方案,而随着互联网时代到来、谷歌的崛起、信息终端的多样化、开放平台和开源软件日益成为潮流,微软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不成为发展的障碍和抱怨的焦点,相反,它成了激励众多技术和商业创新的标杆和靶子。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选择始终是在增加而非减少。在这些案子中,反垄断机构除了给市场带来不安、扰乱和破坏之外,从未给消费者帮上忙,最终解决问题的都是市场本身的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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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T&T、IBM和微软的经历中可以看出,只要投资和创新的机会是开放的,垄断者便无法过度压榨消费者,而垄断困境总是会被创新所突破;实际上,垄断一旦建立,便成为寻求创新的最大动力,人们会想尽一切办法突破它;当垄断使得一个产业日趋封闭时,就有人会尝试绕过它另起炉灶,开辟全新的替代产业,而垄断者若沉溺于旧模式,便会连同他所垄断的产业一起被边缘化。对比生物进化的历史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进化史上,经常有一些物种会走入进化的死胡同,就像一个产业因垄断而缺乏多样性,并走入封闭僵化的死胡同一样;然而,之所以会走进死胡同,常常是因为它们一度在某方面过于成功,因而在自然选择引导下过度发展了这方面的能力,最终对这种能力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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