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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文章涉及市场制度的若干侧面,和它所遭遇的来自管制和干预的冲击,以及它在一些新问题领域中的可能发展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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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明确而可靠的法律保障如何导致产权抽象化,从而带来流动性并成为金融资本的机制,以及法治缺乏对此过程的阻碍,赫尔南多·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 Polar)在《资本的秘密》(2000年)一书中有精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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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小圈子内基于信誉的人格化交易和市场化的非人格化交易的区别,以及两者对强制性司法系统的不同要求,可参见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Cultural and Institutional Bifurcation: China and Europe Compared(2010年)一文中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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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皮球:我们的日子为什么是这样过的 第十二章 财产权是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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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一道无形的篱笆,它给行为划定了边界,对于其主人,它让他能够安心地指望在边界之内免受他人打扰,而对于其他人,它是他们要在边界内做某些事所必须预先加以克服的人为障碍(1),而这个屏障的钥匙,就操在其主人的手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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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具体某项财产权的界定,是定义在某个行为空间上的一个区间,这个空间不必是物理三维空间,它可以是由行为诸特征中涉及利益冲突的那些维度所构成的任意维空间。例如,捕鱼权的行为空间由季节和网眼直径来规定,而排污权用浓度和流量,噪音权用分贝、频率和时间段,频段权用频率、功率和地理区域,著作权用介质、语种和国别,专利权用年限和国别,道路通行权用载具类型、吨位、排量、速度,股权用投票资格和清算优先级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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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初级财产权都是以否定性句式来规定的,例如,我拥有某块土地的意思是:除非获得我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这块土地或对它做任何事;只有从初级财产权所派生出来的次级财产权才可能(但未必)是以肯定性句式来规定:我拥有这间游泳池(初级产权),据此我可以授权你每周末可以来游泳(次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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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个空间若未被任何产权所圈定,便意味着任何人都可实施其中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无主空间或公地。一个空间之所以无主,可能是因为那里还不够拥挤,行为之间没有太多冲突,但有时它虽已十分拥挤,却没有发展出有效的产权来划定行为边界,便陷入了常说的“公地悲剧”(4),这是制度发展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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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如道路拥堵、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物种灭绝和社区服务匮乏(贫民窟),从制度角度看,都是产权创建的失败,因而解决之道便在于如何在比传统产权形式复杂得多的条件下拟制新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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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许多困难,但人类在新型产权的拟制上有着不少成功的经验,从古老的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到近代的著作权和无线频段权,和当代的污染排放权,都是解决公地悲剧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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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禁售是不是保护濒危动物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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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5,No.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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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三个月内连续饿死11头东北虎的事件震惊了世人,也引发了人们对野生动物园是不是保存濒危动物的恰当方式这一问题的思考。饿死老虎的直接原因,是以观赏门票为主要收入的商业模式无法维系,该动物园多年来处于勉强维持的亏损状态,加上去年因老虎伤人被封园整顿,终于撑不下去,断了动物口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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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或许还记得,几年前桂林熊虎山庄也曾面临类似的困境,在历经十几年努力并投入四亿多元资金后,山庄在老虎繁育上获得了巨大成功,老虎数量达到一千多头,并以每年一两百的速度增加。但与老虎一起增长的却是亏损,门票收入只够买饲料,无法维持运营,死老虎不能出售,相反还要承担每年十几万元的冷藏费。如今,那里的众多老虎正被关在棚屋里苟延残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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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育上获得巨大成功的投资者,所收获的却注定是巨亏甚至破产,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目前的濒危动物保护体系,在激励机制上出了大问题。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努力,最初所指向的是捕猎行为,但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只要对野生动物制品的巨大需求依然存在,就难以阻止猎手们铤而走险。制品禁售法律的主旨,在于通过切断野生制品的流通链,来遏制消费者对供方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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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禁售法是否有助于其立法本意——即最大程度地保存濒危物种的野生种群——的实现,却并非无须论证。通过制品禁售来保护乃至扩大野生种群,暗设了一个前提:野生种群的数量是外生给定的,并且是进入消费市场的动物制品的唯一来源,因而流入消费市场的数量越多,野外保存的数量便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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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设计激励机制时,所需考虑的市场只有一个:对来自野生种群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供给和需求。在此考虑之下,最优选择便是:从供给、需求、流通三个方面施加最大的打击,以便消灭这个市场,最终关闭野生种群向消费市场的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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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里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满足消费需求的动物制品未必来自野生种群,也可来自人工养殖,因而消费需求究竟激励了更多狩猎,还是激励了更多养殖,取决于供给成本;不同物种的成本曲线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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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濒危稀有动物原本就很困难,而禁猎法又大幅抬高了其成本,因而养殖成本远低于狩猎成本是完全可能的,越是稀有物种,这种可能性越大。若人工养殖能将市场价格压低到令商业捕猎完全无利可图,那么,禁售法便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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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野生种群的供给数量,并不是由自然条件和物种禀赋单方面给定的,也与人类行为密切相关,人类对土地的使用状况,极大地影响着野生物种的栖息地面积和质量,从而影响其种群数量和规模。实际上,与捕猎相比,栖息地消失是濒危物种的更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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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要全面考虑濒危动物保护中的激励机制,须辨识出两个不同的市场。一个是上面所说的动物个体及其制品的终端消费市场,另一个是野生种群的市场。种群数量与规模,首先将由后一市场的供需状况决定,然后再减去其中溢出到终端市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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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当养殖替代品不能排挤掉捕猎供给时,禁售法可以降低对捕猎的激励。但人们时常忘记的是,它同时也降低了对保育和扩大野生种群的激励。假设某个非洲、印尼或亚马逊部落,其领地上生活着若干濒危种群,禁售法固然可能降低他们的捕猎热情,却也鼓励了他们将草原、森林和沼泽改造成农场、牧场和鱼塘。由主权政府强行设立自然保护区,虽可缓解这种危机,但剥夺部落居民对土地的传统权利和改善生活的愿望,在道德上却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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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消费市场的激励,在栖息地究竟会诱发更多的滥捕,还是更多维护种群存续的热情,取决于当地居民对激励的反应是否长期化,而这又取决于其从野生种群中获取的利益是否能长期化,换句话说,产权结构是否明确而稳定。若收益预期可长期稳定,竭泽而渔的滥捕便是不可取的,而部落居民在利益算计上并不比别人更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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