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558133
1704558135
57.海洋也要“私有化”
1704558136
1704558137
2008-05-12,No.634
1704558138
1704558139
据报道,法国政府近日将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UNCLOS)提出涉及约100万平方千米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申请,而就在上个月,UNCLOS通过了对澳大利亚类似申请的裁定,涉及多达250万平方千米海域。自从1997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UNCLOS以来,俄罗斯于2001年提出首个划界案,此后各沿海国家陆续提交了各自的划界案,或预告了提案时间。预计在UNCLOS所规定的明年5月截至日之前,会有更多国家提出划界案。
1704558140
1704558141
在短短十几年中通过和平方式如此大规模地界定地球资源权利,是史无前例的,这分明是一场海洋“私有化”运动。随着航行、勘探、获取和运输等远洋资源开发所需的一系列技术日益成熟,海洋将变得越来越拥挤,人人有份、比谁手快的公海制度将难以避免地陷入公地悲剧,正如在陆地上曾经经历的那样,只有明确界定的权利才能避免公地悲剧,所幸的是,经过大陆上数千年的暴力争夺之后,人类已经开始学会如何和平地界定权利。
1704558142
1704558143
无论是对资源保护这一目标本身,还是可持续地利用资源来满足人的需要,将权利明确到个体都是最好的办法。但是,迄今为止能对这种权利提供保护的,唯有主权国家及其所支持的法律体系,所以,虽然海洋法公约只是把权利界定到主权国家而非个体,并非名副其实的“私有化”,它却是将权利进一步界定到个体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某公司要买下或承租一片海域进行开发,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唯有主权国家才是可信的最初卖家或出租人,也是有关契约的唯一法律保障。
1704558144
1704558145
长久以来,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以为商业性开发必然会破坏资源,这一误解使得民众对染指自然资源的“贪婪的商人”抱有警惕甚至敌意。实际上,正是缺乏权利界定才使开发成为掠夺和破坏——这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公地悲剧;相反,对一片资源拥有长期且可靠权利的人,无论他多么自私和贪婪,理所当然地最关心该资源的长久维持。
1704558146
1704558147
同时,只有当权利被明确界定时,那些希望出力保护资源的人,才能知道该去帮助谁。例如,如果亚马逊雨林属于具体的某个人,那么全世界的雨林保护者都可以在雨林得到维持的前提下付钱给他,像购买其他商品一样付钱购买继续雨林存在的好处,而现在,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没有所有权的农民把“属于全人类”的雨林一片片烧掉而束手无策。
1704558148
1704558149
随着海洋主权化的推进,可以期待,随之而来的将是大规模的开发权招标和承租,那将是真正的海洋私有化,将掀起一波海洋资源开发的热潮,这或许会在21世纪某个时候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面对此一前景,政府应利用其在联合国的重要地位,在UNCLOS划界工作中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并在划界所需的技术性工作上投入足够资源。
1704558150
1704558151
以我国现有的实力和国际地位,UNCLOS所提供的国际法框架,尽管不尽完美,却已是我国所能利用的最佳条件和机会了,积极主动地努力既可争得良好的结果,又可消除与周边国家的潜在冲突。倘若如愿,在谋得一份可观的国民财富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在这一未来重要产业中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免于被排斥在外而错过又一轮发展机会的命运。
1704558152
1704558153
〖后记〗
1704558154
1704558155
海洋专属经济区落实到主权国家,当然算不上真正的私有化,但这是现有国际法格局下将权利最终落实到个体或独立组织的前提,将为未来探索解决海洋资源公地悲剧的产权形式提供制度基础。
1704558156
1704558157
有人或许会质疑,像经济专属区这种划分方式,或许可以明确海底油气矿产这样位置固定资源的产权,但如何保护大范围巡游的鱼类呢?假如某种鱼类的巡游范围分属五个国家,这样捕捞收益与种群退化成本就不对称,每个国家都有了过度捕捞的激励。
1704558158
1704558159
但主权专属区只是一个起点,由此开始可以发展更复杂的衍生产权,例如,某渔业公司可以向上述五国购买该鱼种的特许捕捞权,这样他就有足够激励维持种群的长期存续,实际上在激励模式上,这与圈养没有差别了;假如没有专属区制度,即便渔业公司有这想法,特许捕捞权既无处购买,也无法执行。
1704558160
1704558161
幸运的话,捕捞收益可以抵偿购买和执行特许权的成本,物种便无灭绝之虞,但假如渔产品需求不足,而人们又希望保留物种,渔业公司还可以向那些致力于保护该物种的组织或政府请求补贴来弥补其捕捞收益的不足。
1704558162
1704558163
但是,假如渔业公司已经展示了他的经营模式在物种保护上的效果,却仍无法募集到足够的补贴,这只能说明人们保护该物种的意愿还不够强烈,或者缺乏诚意将意愿转变为切实的资助,这样的话他们也没有理由抱怨物种灭绝的命运了。
1704558164
1704558165
尽管基于产权的保护模式也会面临种种困难,但关键是,其他模式更加困难,如国际捕捞禁令,同样面临激励不对称:保存物种的好处是全人类共享的,但成本却是执行禁令的机构独自承担的,一个国家违反禁令时,没有国家会冒着外交关系破裂甚至武装冲突的风险去强行阻止,而民间组织又不具备执行禁令所需的强制力。
1704558166
1704558168
58.小贩有占道摆摊的权利吗
1704558169
1704558170
2010-10-25,No.1016
1704558171
1704558172
上周,印度全国摊贩联合会赢得了对新德里市政府的上诉案,印度最高法院裁定新德里市政府在英联邦运动会期间大规模驱逐街头摊贩的行动非法。实际上,在运动会开办之前的一年多时间里,联合会与市政府之间就摊贩问题进行了许多次磋商谈判,但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判决虽未能阻止大规模驱逐的发生,但它对于摊贩们的传统权利,无疑是一次有力的确认,而对于政府权力的机会主义运用,则是一次严正警告。
1704558173
1704558174
从报道的部分判词来看,法官的意思并不是街头任意摆摊的行为是不受限制的,而居民和行人对清洁、安静和道路通畅的关切是不正当因而无须理睬的。而是说,首先,在程序法上,摆摊行为的边界应被清晰地划定,而不能被随机事件(如一次运动会)所打破,政府应通过成文法的制定来推动行为边界的明确化,而不得用机会主义行动来扰乱这一边界;其次,在实体法上,这条边界显然不应划在让现有摊贩行当无以为继的位置上。
1704558175
1704558176
这一结果是令人欣慰的,连同过去发生在印度的许多类似判决,可以让我们感受到法治在印度的坚实存在。相比之下,在那些缺乏法治的国家,类似情形下我们常会看到,政府平时对街道混乱不管不顾,等到要装国际面子了,就来次大扫荡,此时权利瞬间成为草芥。不幸的是,此类行动还常被视为行政高效率和官员施政得力而获得群众拍手称快的待遇。
1704558177
1704558178
有些意见认为,城市街道是公共空间,市政府受托对其行使管理权,因而未获得它许可的摊贩,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予以容忍或加以驱逐。然而,这种推导是出于对权利的错误理解,街道并不因它叫街道就自动成为公共空间,一个空间须被证明确在公共机构的持续有效控制之下,才能被认定为是“公共的”,否则,它便是私人空间或者无主空间。
1704558179
1704558180
摊贩最初对街道的占据,可能是对无主空间的进占,也可能是对公共空间的入侵,但无论何种,这一占据若能不受挑战地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它便构成了一项权利(6)。此时,尽管摊位权利的排他性远不如私人宅院,但该空间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空间了。公共机构在这段漫长时间中的不主张和不作为,或者主张和作为缺乏连贯性,也未能改变事实状态,因而已经丧失了对该空间的某些控制权。此时,它若再动用强制力驱逐摊贩而不给予合理补偿,便是对既有权利的侵犯了。
1704558181
1704558182
摊贩的权利来自蕴藏于传统之中的正当性,如伯克所指出(7),长久性本身便可赋予行为以正当性,另一件同样发生在印度的事情,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点。孟买机场的扩建计划长期受阻于其周边的大量贫民窟,这些贫民窟就建在原本属于机场的土地上,自发涌入的贫民定居者未获得任何许可或支付任何价款,他们的最初建房定居行为显然是入侵,但几十年之后,这种定居状态便构成了权利。
[
上一页 ]
[ :1.70455813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