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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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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颇有点入侵的味道了,我觉得,面对这种局面,利益受损者和他们的受托管理人仍不予阻止,那就只能说他们太过懦弱(对受损者)或太过失职(对受托者)了。如果他们长期任由这种局面持续下去,因此而丧失自己对这些公共空间的用益权,而让入侵者长期得逞,那是他们活该,若这些入侵者果真能将此状态维持数年,届时我会支持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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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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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还好他们最多只能持续一到两个月,因为隔不久空调教室就会有宣讲会、考试等,届时管理人员会把桌上的东西都清理到教室一角(当然有时候顽强者会后马上复位)。考研自习室的话,到考研前几天大家就都撤干净了。要真有持续几年占座然后宣布权利(座位所有权?)的占座者出现,那可真是壮哉。想问辉格老师,如果学校教学楼拆除的话,是不是也要这个占座者签字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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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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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占有强度和历史果真达到了构成权利的程度,当然需要征得同意,否则就是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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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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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讨论有点长,我不惜篇幅收录于此,是因为这个案例本身很有趣,对于思考产权的起源及其道德和文化背景也很有价值,后来,话题还引向了道德话题,并对照讨论了裹脚和女性割礼习俗,限于篇幅,这里未收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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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对财产权概念的定义和表述可能有点非主流,采用这一表述的理由,参见我的旧文:“钓鱼的故事:所有权的另一种解读”(No.666,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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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一点的重要性,参见“你无法为儿童创设权利”(No.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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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产权与行为空间的关系,参见“权利所指向的,不是物,是行为”(No.669,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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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wikipedia: tragedy of the comm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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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斯蒂文·兰兹伯格(Steven Landsburg):《扶手椅经济学家》,1993年,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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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由长期实际占有所构成的权利,得到法理学中时效(prescription)原则的支持,该原则在英美普通法中体现为“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规则,在大陆民法中体现为“时效取得”(acquisitive prescription)规则,后者源自罗马法中的usucapio规则,参见有关wikipedia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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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见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就下院代表权改革的国会演讲”,1782年;中文版收录于《自由与传统:伯克政治论文选》(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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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见“老罗并未能证明他拥有排除噪音的权利”(No.676)和“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No.670),还有博文后面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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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见“交通拥堵是个产权问题”(No.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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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搭便车问题(free rider problem)是经济学的一个经典课题,参见相关维基词条,我对该问题较全面的观点见本书第13篇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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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年)一书中,分析了参与者人数与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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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他指的是在我博客上讨论的另一个案例,见第58篇后记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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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见“占座/裹脚/割礼/道德僵局”(No.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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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皮球:我们的日子为什么是这样过的 第十三章 规章条例常常是麻烦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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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面所说,财产权是法律给行为所划定的边界,类似地,管制也是一种行为边界,规定你不可以做什么。差别在于:财产权篱笆的钥匙分散地握在每份财产的主人手里,而管制篱笆的钥匙则集中地握在作为立法者的政府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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