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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切事件皆由其前导事件完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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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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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世界在任一时刻的状态(s)由此前任一时刻的状态(s0)完全决定,即若我们有足够的知识和计算能力,从s0可算出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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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决定论认为前导事件可充分完备地决定后续事件,而(1)则认为当前的行为对未来没有影响,这显然是直接对立的说法,所以说法(1)不是决定论,称之为宿命论比较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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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定论的宿命论式曲解的流行,很可能是出于对“改变”一词的两种可能含义的混淆,当我们说“我能改变什么”时,有两种意思:设世界在t0时刻的状态为s0,t1时刻的状态可能是s1,也可能是s2,取决于t0到t1之间是否发生了行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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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人们在说“改变”时,有时候是指s0与s1的不同,而有时候又是指s1与s2的不同,并且这一切换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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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者说:从s0可知a必会发生,故t1时刻的状态必为s1;而宿命论者将其理解为:a无法将s1变为s2,故行为无法改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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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宿命论者的糊涂责问,或许这样答复可以让他恢复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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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思想和行为改变不了世界,而是你会有何种思想和行为,以及它们将如何改变世界,是早被决定了的,过去经由你的行动去创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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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意志和奴役,2008-12-09,No.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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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是伦理学和法学的基础命题,它假定个人的行为是其自由作出的选择,因而个人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除非能证明他受到他人暴力胁迫,从而引出了责任的概念。很明显,缺了自由意志假定,责任、过错、善恶和道德就无从谈起,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便失去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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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强调的是,“人具有自由意志”,这是一个武断的假定(用黑话说,叫先验命题),而不是一个实证性的判断,它不接受事实检验,因而无论行为科学、心理学或脑科学如何发展、获得何种发现,都不会影响该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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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引出了很多关于自由和奴役的谬论。例如,有人说穷人去血汗工厂工作,这不是他的“自由选择”,因为他为了填饱肚子“没有选择”,这么说是荒谬的。我们谈论人的自由意志时,是不考虑客观条件的,不能因为某些外部条件与某种行为的强相关性,就把它们当成为该行为开脱责任的理由。假如我们可以说一个快饿死的人的偷面包行为不是他的自由选择,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一个球迷把电视频道切换到足球节目的行为不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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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人的任何行为都能找出客观原因,历史、文化、收入、基因、发育过程、教育经历等,按这种逻辑,没有行为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是历史和欲望的奴隶,用时髦词汇说,都是房奴、球奴、乐奴、网奴、财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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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上述荒谬逻辑,引出了积极自由和平等理论,以及专与劳工和穷人作对的劳工法和最低工资法等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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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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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过这两段文字后的两年里,我的看法又有所变化,变得更兼容主义(6)了;对于因果决定与自由意志,我现在的看法是:人的行为由之前的世界状态完全决定,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做“选择”,而是说他如何选择是被决定了的,因而,世界的因果链并未因为个人选择而被打断,相反,个人选择只是因果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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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家所做的仅仅是:从世界因果链中人为地划出一段,并规定,这就叫“自由选择”,而产生这一选择的那个装置,就叫“自由意志”。由于这是个武断规定,因而无须追问为何如此规定,正如我们无须追问数学家为何用π来命名圆周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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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哲学家愿意,也可以规定发生在黑猩猩大脑里的一段因果链就是“自由选择”,因而黑猩猩也拥有自由意志,甚至可以规定一个篮球筐也具有自由意志;我在一个旧帖里曾举过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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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个篮球筐扔红色和蓝色两种球,每次每种颜色各一个。下面两种说法完全等价:(1)十次里有七次红球弹回来,蓝球留下,另三次相反。(2)十次里有七次篮球筐“选择”了蓝球,另三次他“选择”了红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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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作为事实陈述,(1)和(2)完全等价,区别仅在于说话者看待它们的态度,也就是说,承认或否认自由意志,并不关乎事实的任何差异,这就好比,我们究竟把单只蜜蜂看作一个生物个体,还是把整个蜂巢看作一个生物个体,可以任意定义,无论如何定义对蜜蜂都不会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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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们规定了篮球筐拥有自由意志,它就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就是合格的法律主体,这么做没有任何逻辑困难。实际上人们并未如此规定,那只是因为他们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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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自由意志的规定不以否定因果关系为前提,任何对因果关系的发现都不构成对它的挑战,为个人行为所找出的任何客观原因,都不构成推卸道德责任的理由,也只有如此,我们的伦理和法律体系才能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不会因心理学研究不断发现行为的因果关系而被冲垮,才不至于出现像甜饼抗辩(7)那样荒谬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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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自由意志的界定,我们可以区分两大理论体系,一个是科学,它没有自由意志概念,即它同等对待发生在人脑中的因果链和其他任何因果链,不对前者做任何特殊处理。另一个是伦理学,它引入了自由选择和自由意志概念,将发生在人脑中因果链叫做自由选择,把成年人大脑中此类因果链发生于其中的那个装置叫做自由意志,并规定:拥有自由意志的个体对其行为输出负有道德责任(8),这意味着,指称这些个体的名词或代词可以合法地成为“应该”这一谓词的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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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认为,科学和伦理学的命题不能一致地共存于同一个形式系统,现在我认为这一限制是不必要的,两类命题是兼容的,唯一的要求是:因为伦理命题的特殊性,所以当它出现时,必须带有明确的标记来显示它是个伦理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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