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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论粮食税》到《论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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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合作化思想也曾有两次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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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初期,以《论粮食税》为代表作,所阐发的公式是“合作社有自由、有权利,就等于资本主义有自由,有权利”[135],也就是说,列宁把合作社看作是联合农民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他认为,合作社的这一性质,是由它在这个时期所起的双重作用决定的。其作用之一是,“必然会产生出小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关系,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把小资本家提到首位,给他们以最大的利益”[136]。其作用之二是,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比私人商业更有利,更有好处。因为一方面,合作社是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对私人商业进行监督、竞赛、改造的好形式。“从便于计算、监督、监察以及使国家(这里指苏维埃国家)便于和资本家订立合同关系来说,合作制资本主义和国家资本主义相类似”;[137]另一方面,合作社也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由于合作社便于把千百万居民,尔后把全体居民,联合起来,组织起来,而这种情况,从国家资本主义进一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观点看来,又是一大优点。”当时,列宁特别强调合作社的这种过渡性作用,说,“由小业主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是由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就是说,是比较复杂的过渡,但是它在成功时,却能包括更广大的居民群众,却能把旧的关系,社会主义以前的,甚至资本主义以前的即最顽强地反抗一切‘革新’的那些关系的更为深固的根拔掉”,[138]也就是说,“合作社政策施行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易于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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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1923年开始,以《论合作制》为代表作,所阐发的公式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140]。也就是说,列宁在这时开始确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把合作社这种商品流转的经济形式引进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并把它当作联系农民的经济组织。列宁对合作社性质的认识为什么会发生这样大的变化呢?原因有四:一是因为合作社的社会基础改变了。过去合作社的成员是富农和中农,这些阶层左右着合作社活动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贫农和中农则被排挤在合作社之外。现在合作社开始主要由贫农阶层组成,富农的影响则受到了限制;二是合作社的领导权发生了转移。过去合作社的领导权主要操纵在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政党的代表手里,现在各地农民越来越多地把共产党员选进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致使在合作社的领导层中有经验的,训练有素的共产党员人数大大增加了;三是列宁对商品货币关系的看法改变了。过去,列宁一直把商品货币看成是和资本、资本统治同样可恶的东西。他曾反复强调,只要商品货币存在,资本的统治就会存在。直到1921年10月产品交换明显失败,列宁才明确指出,商业结合是唯一正确的结合。只有以抓商业、交换和流转为中心环节,才能带动整个经济工作的开展。正是商业活动、以货币为手段的交换过程和各种商品货币关系是农民最熟悉的,只有通过这条途径才能使农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四是列宁对农民的看法改变了。十月革命后,虽然列宁一直重视农民问题,但社会主义建设的着眼点主要还是放在大工业和工人阶级身上。基于小生产的农民反对国家收集粮食、由国家统一分配农产品的政策,列宁认为,小生产的自发势力是社会主义的主要敌人,是资本主义的基础。直到1920年底,列宁还说:“农民不是社会主义者。如果把农民当作社会主义者,据此来制定我们的社会主义计划,那就是把这种计划建立在沙滩上。”[141]“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导致工农关系的恶化和趋于破裂的事实,促使布尔什维克党必须改变整个政策的基础。列宁在俄共(布)十一大作总结时指出:“新经济政策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而且仅仅在于:找到了我们花很大力量所建立的新经济同农民经济的结合。”[142]“如果不把大工业和农业中的社会主义工作结合起来,我们就会被农民撵走。”[143]到1922年11月列宁在共产国际四大作报告时就明确指出:“农民在我国是决定性的因素。”[144]正是上述诸因素促使列宁改变了对合作社的看法,不再把它看作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的东西,认定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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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分析,可以看出列宁的合作制思想和合作制计划,是经过反复实践、曲折探索之后的理论升华。他提出的区别于共耕制模式的农民有自主权的合作制计划,尽管仍然还只是一个相当简要的粗线条纲要,但在思想内容上却有许多新颖独特的东西,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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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列宁的合作制思想的演变过程中做出分析之后,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列宁合作制计划的5个要点,分别阐明合作化的时间跨度、实施步骤、物质前提、文化基础、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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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彻底改造小农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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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曾嘲笑想在三年内把小农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根源改造过来的人是一个幻想家。他总结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急于过渡的历史教训,坚决反对在这里的急性病:“你们想从这一层一下子跳到顶上去;可是,我们说,这不行,要更谨慎、更稳步地前进”,“并且愈慢愈好”[146]。为什么在小农国家实现合作化非常困难呢?因为第一,从个体的简单的小商品经济过渡到公共的大经济,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这里的生产力水平既包括小农经济本身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包括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这两方面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只有有了物质基础,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拖拉机和机器,只有大规模地实行电气化,才能解决这个关于小农的问题。”“你们都清楚地了解,获得拖拉机和机器以及把一个巨大的国家电气化,这无论如何是要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办到的。这就是我们的客观情况。”[147]第二,改变千百年来的小农生活习惯、思想,更需要很长时间。小农的狭隘、保守,自私的心理和习惯,对于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生产和分配来说,往往特别顽强,特别难于克服,对于这种旧的心理和习惯的改造不能用急躁轻率的行政手段和方法,正像列宁所指出的,“我国有千百万个体农户,分散在偏僻的农村。要想用某种快速的办法,下个命令从外面,从旁边去强迫它改造,是完全荒谬的。我们十分清楚,要影响千百万小农经济,只能采取谨慎的逐步的办法”[148]。这就是说,必须耐心等待农民一个个逐步觉悟,而等待农民通过示范看到集体农业的好处,做到全体居民个个参加合作化,这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列宁从各方面把过渡的时间估计得长一些,这是有科学根据的,在战略上是有益的,这样可以把步子迈稳一些,工作做细一些,不大会犯急躁冒进的错误,也可少得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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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先发展流通领域中的合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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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认为,实行农业合作化,应先从流通领域入手,即先通过组织各种消费合作社、商业合作社,建立国家与集体农民的商品交换关系。这首先是由当时苏维埃俄国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俄国本来就是一个落后的小农国家,加上多年的帝国主义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使本来就很落后的生产力水平进一步倒退。农村连最简陋的生产工具,如木犁、耙等都十分缺乏。在这样的生产力基础上,如果强行建立高级生产合作社,那只不过是把劳动力和简陋的生产工具机械地加以集中,从事简单协作式的集体劳动,不会产生什么高效益,因此,只能在小农中组织消费合作社,反映他们的经济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次,苏维埃俄国农村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变化,中农成了农村的中心人物。1918年秋,中农在全体农户中的比重,从十月革命初的30%增长到60%,农村“中农化了”。中农是小商品生产者,小商品生产者与市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国家通过组织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引导个体农户进行有组织的买卖,对他们施加经济影响,而农民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逐步地适应按集体原则进行经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按自愿原则组织生产合作社。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国家必须成为一个精明的批发商,通过批发商业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激发他们经营的兴趣和热情,再把他们引导到生产联合方面来。再次,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同生产合作社并不是对立的。一旦参加流通领域的合作社,那么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受合作社的影响,实际上当时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把生产纳入了合作制轨道,而随着合作社的发展,生产同合作社的关系也必然越来越密切。最后必将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合作企业而使整个农业生产发展成为社会化的生产。正因为如此,列宁在《论合作制》中进一步指出:“难道这不是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并且现时在新经济政策下我们从某一方面也有理由加以鄙视的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吗?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这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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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合作化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物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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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的物质前提一直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是先有机械化,还是先有合作化?这个难题就像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一样,长期使形而上学者们百思不得其解。列宁根据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原理,指出:一方面,实现合作化是进行农业物质技术改造的前提。不能由于农村生产力落后,不具备社会化大农业的物质条件,就拒绝或放弃农业合作化。另一方面,农业的物质技术改造,又是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条件。农业机械化是合作化的“文明基础”,在实现国家工业化并向农村提供足够的技术装备之前,农业合作化是不可能巩固和最终完成的。总之,合作化与机械化、社会经济结构的改造和物质技术基础的改造——这是落后俄国实现农业社会化的统一过程中互为前提,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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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是一个不断革命论者,同时又是一个革命发展阶段论者,在对合作制的发展问题上,他认为要区分不同的阶段:初级的不完全的合作制与高级的完全的合作化。合作化初级阶段所建立的生产合作社,一般是在不触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把若干农户组织起来,从事小规模的生产协作。它的存在正表明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因此,不能对它的物质前提标准提出过高的要求,不能以工业化、机械化水平低来反对建立初级的不完全的合作化。高级形式的合作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基础上的生产联合,只有有了技术,只有在农业中大规模地使用机器生产才能为这种劳动组织形式提供物质技术基础。列宁说:“只有在我们有了强大的大工业能够给小生产者好处,使他们实际看到这种大经济的优越性的时候,才能保证向集体经济的过渡。”[150]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初级形式的合作社可以建立在手工劳动的基础上,而高级形式的合作社则必须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那种认为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实行合作化,或者认为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可以建立在手工劳动基础上的观点都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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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现合作化必须在农民中打好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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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农经济向集体农业过渡,不仅要有一定的物质前提,农民还需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农民是小生产者,在他们的头脑中不可能自发地产生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必须靠马克思主义政党,去教育他们,启发他们,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自觉地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这里农民的文化水平是提高他们觉悟水平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合作化的一个文化前提。“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其经济目的就是合作化。有了完全合作化的条件,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但完全合作化这一条件本身就包含有农民(正是人数众多的农民)的文化水平的问题,就是说,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151]文化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国民教育,扫除文盲。为此,1919年12月列宁签署了《关于扫除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内居民间的文育》的法令,要求“共和国全体居民年龄从8岁到50岁,凡不能读不能写的,必须学习识字。”列宁在《俄共(布)党纲草案》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普及和发展国民教育事业的任务,其主要内容是,对未满16岁的男女儿童实行免费的普遍义务综合技术教育;把教学工作和社会生产劳动密切结合起来;加强对教师的鼓动和宣传工作,培养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新教师;吸引劳动居民积极参加教育事业,发展国民教育委员会,动员识字的人等;苏维埃政权对工人和劳动农民的自修和深造给予全面的帮助,如建立图书馆、成人学校,讲习所、人民大学等;开展最广泛的共产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工作。列宁认为劳动群众光识字还不够,还要提高。为了使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得到提高,列宁提出了建立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从正规教育到业余教育、从普通中学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国民教育网,以便通过长期的努力来提高全体劳动人民的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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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现合作化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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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已提出了小农合作制中的自愿原则,并且要求善于耐心等待,“如果他们还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152]。列宁继承了这一思想,在领导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中,对自愿原则作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首先,列宁论证了农业合作化为什么必须坚持自愿原则。①坚持自愿原则是由农民的觉悟程度决定的。农民非常实际,也非常保守,比较热衷于老一套的经营方法,觉悟也比较慢,绝不能超越他们的觉悟程度搞强迫命令;②坚持自愿原则是经济必然性的要求。流通领域合作化必然导致部分生产领域的合作化,主要是农副产品加工方面的合作化。例如农民在共同销售油菜子的过程中,很自然地会产生建立榨油厂的愿望。随着农副产品加工方面合作化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生产的社会化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本身的合作化必将提上议事日程。其次,列宁论述了怎样坚持自愿原则。①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列宁指出,由个体小农经济转变到共耕制是涉及生活习惯深厚根基的、千百万人生活的大转变,只有经过长期的、审慎的工作才能达到。用强迫命令的办法实现过渡是绝对不行的,只灌输书本知识,只喊政治口号,只讲空洞的大道理,农民也是不会接受的。列宁多次强调说,在进行说服教育时,共产党人必须表现出极大的耐心和坚韧不拔的精神,绝不能急躁和发号施令,绝不能搞超经济强制;②贯彻自愿原则必须搞好典型示范。为了使农民自愿地拥护合作制,单靠说服和宣传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寻找和树立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列宁指出:“如果我们只是向农民一般地解释农业公社制度的好处,不在实际上证明协作社和劳动组合会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好处,那农民是不会相信我们的宣传的。”[153]进行典型示范时还必须遵循一条重要原则,典型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必须在实际经济运转中表明它优越于旧的生产方式,而不是由国家出钱“输血”,人工制造典型。人为的典型不仅不会发生好的影响,反而会起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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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十月革命后列宁的合作制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他在把科学社会主义从理论变为现实的过程中,没有囿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写在书本上的词句,也没有被自己早先形成的观点所困扰,而是随着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发展,随着实际生活的变化,不断校正自己对合作社的看法,重新构想建设社会主义的方案。这种精神是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的,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原理的,列宁的这种精神很值得我们在当前的改革事业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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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社会主义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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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布尔什维克党的工作重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任务被提上了党和国家工作的首位。当时,列宁指出,具有伟大历史使命的布尔什维克党面临着三大任务,第一是“说服俄国”,使广大人民群众相信党的纲领和政策的正确;第二是“夺取俄国”,获得政权并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第三是“管理俄国”,用新的方式尽快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列宁认为经过十月革命后几个月的艰苦斗争,前两个任务“已经大体解决了”,第三是“迫切任务已经提到日程上来了”[154]。列宁这里所说的管理,既包括政治管理,也包括经济管理,而且,这时在列宁的管理概念中,经济管理占有更重要的位置。他指出:“苏维埃政权现在所面临的管理国家这一提到首位的任务,还有这样一个特点,现在所说的(在文明民族的现代史上大概还是第一次)管理,主要的意义不是政治而是经济。”[155]从十月革命到列宁逝世这短短的几年间,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和苏维埃初期经济建设的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地、有计划地组织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科学。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理论是其经济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和研究列宁这一理论,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繁荣、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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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管理具有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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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认为,经济管理存在二重性。一方面,它是一切较大规模共同劳动、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实现生产力的一种职能;另一方面,它是维护生产资料所有者利益的条件,它规定着管理的阶级实质和目的。就前一方面说,经济管理的必要性是不以生产关系的社会性质为转移的;就后一方面来说,经济管理是特定生产关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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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大生产,拥有复杂的机器体系和技术设备,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协作关系越来越严密,连续化作业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无论在企业内部和外部以及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顺利地进行生产,就不仅要组织好劳动者之间的有机结合,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组织好人与机器、人与技术的有机结合,这就需要进行严密、科学的管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56]这里所说的指挥,作为一种职能,就是对生产劳动的组织和经济的管理,把它人格化,就是指行使这种“指挥”职能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种管理职能,是由社会化劳动过程的需要引起的,对任何社会的现代化大生产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也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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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又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体现。因为在阶级社会,经济管理总是由占有生产资料的那个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的。经济管理,作为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了经济管理根本不同的性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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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经济管理具有二重性,既然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都具有共同的特征,那么资本主义经济管理和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之间存在共同性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因为掌握管理社会化大生产的先进组织形式和方法,经过批判改造,是可以为社会主义所吸收利用的。尤其是在苏联这样的革命前小农经济占优势,资本主义尚未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里。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并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之后,由于它缺乏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经验,批判地吸取资本主义管理的“最新成就”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实现得如何,取决于我们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机构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的好坏。”[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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