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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争论问题的理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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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初,苏联经济学界围绕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等一系列经济理论问题曾展开长期讨论,争论不休,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在编写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过程中,在1951年经济问题讨论会上,仍然存在着很大分歧。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武器,尖锐地批评了各种错误观点,论证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和任务,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立奠定了科学的基础。斯大林还批判了在客观经济规律问题上的唯意志论和机械唯物论,阐明了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下运动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斯大林这本书并不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系统论述,不是像马克思《资本论》那样的学术专著,而只是针对某些重要经济理论问题谈了一些看法,不像《资本论》那样有着严密的逻辑体系,但它毕竟回答了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的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开拓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发展的道路,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史上树立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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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应该指出,写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的斯大林已年愈七旬,离他去世相距已不到一年时间。在他声望达到顶峰、生命临近尽头的日子里,斯大林在思想创造方面还迸发如此盎然的创造力,这不能不令人惊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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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政治经济学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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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在评价雅罗申柯的观点后,给政治经济学——包括一切社会形态的广义政治经济学——下了一个定义,规定了它的研究对象:“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①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②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③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一切共同构成政治经济学的对象。”[88]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内容的“三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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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在这里引用了恩格斯、列宁的一些论述来支持自己,批评了布哈林的观点(把政治经济学局限于研究商品生产)和雅罗申柯的观点(把政治经济学局限于生产力的合理组织)。斯大林认为,上述两种错误观点都会导致葬送政治经济学。只有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才符合恩格斯的广义政治经济学概念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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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关系的第一个内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所谓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相互关系的性质,也决定着产品分配形式,所以它是生产关系中最本质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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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关系的第二个内容就是由人组成的不同社会集团间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在阶级社会中,这种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这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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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关系的第三个内容是生产品的分配形式,即生产出来的产品归谁占有的问题。生产品如何分配,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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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和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政治经济学所下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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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和马克思关于社会再生产运动的“四环节”——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学术界称之为“四环说”)是统一的。就是说,斯大林讲的生产关系,当然是指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的关系,无论如何也不能设想斯大林会“脱离”再生产运动这四个环节的“过程”去谈生产关系。斯大林正是从“四环说”出发去探索人们的经济关系的。在这四个环节的每一个环节中,都体现着或贯通着斯大林所界定的生产关系的三项内容。我们应该把斯大林的生产关系内容的“三分法”与马克思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环说”结合起来,给生产关系下一个定义: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结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这里的“经济关系总和”,指的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这三项内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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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斯大林对政治经济学所下的定义和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的生产、交换、分配“三方面”是一致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下过一个定义:“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89]而斯大林的定义中也包含有“交换”的内容,只是没有直接使用“交换”这个词。斯大林还怕有人说他的定义中没有“交换”,所以特别解释说,恩格斯在定义中所说的“交换”,是指生产品的交换。生产品交换或者以商品买卖的形式进行,或者以物物交换的形式进行,无论如何是人类(除原始社会以外)在一切社会形态中都要进行的行为。但是,人们往往把“交换”仅仅理解为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并不是在一切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因此,用“交换”一词有时就会引起误会,好像政治经济学仅指研究有商品交换存在的某些社会形态,而不是一切社会形态。因此,斯大林就没有把“交换”这个词放进政治经济学的定义中,但实质上其中已经包含了“交换”的内容。由此可见,斯大林的“三分法”,不仅不与恩格斯的论述相矛盾,而且把恩格斯的论述具体化了、深刻化了,从而对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理论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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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斯大林没有,从来也没有说人们可以“脱离”生产力,去孤立地研究生产关系。“社会生产由两个方面组成,这两个方面虽然是不可分割地互相联系着,但却反映两种不同的关系,即人们对自然的关系(生产力)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生产关系)。只有具备生产的这两个方面,才能有社会生产,——不管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或其他社会形态下都是一样。”[90]既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二者是“不可分割地互相联系着”,研究生产关系也就不可能完全抛开生产力,而是要“联系”生产力去研究生产关系,并且研究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这在斯大林看来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因而不能说斯大林把生产力这个重要因素排除在生产关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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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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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曾指出,人类在私有制的经济中,私有制把人们分割开了,因此人们不能联合起来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它只能受客观规律的支配,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在未来的社会里,实行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会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进入一个人类自觉创造历史、掌握自己命运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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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什么叫作自觉创造历史?它是否意味着人们在未来社会里可以不受客观规律的约束?在苏联经济学界,曾有很长一个时期流行过一种唯意志论。一些人否认经济规律尤其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甚至认为,由于历史赋予了苏维埃国家的特殊作用,苏维埃国家及其领导人能废除、制定、制造和改造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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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批驳了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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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斯大林认为不能把“科学规律”与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混为一谈。他指出,一种是科学规律,它反映自然界或社会中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科学规律都具有客观性。因为规律都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产生并发挥作用的,而且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只要这一规律作用的客观物质条件存在,这一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另一种是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它是依据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的。规律是具有客观性的,而政策、法令则是人们主观制定的。人们可以制定、改变或废除政策、法令,但是人们不能制定、改变或废除客观规律。当然,人们在制定政策、法令的时候,必须以客观规律为依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否则,就不能制定出正确的政策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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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斯大林指出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与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之间的辩证关系。除了某些天文、地质及其他类似过程外,人们是能够影响自然界的过程的。在一切这样的场合,人们如果认识了自然规律,考虑到它们,依靠着它们,善于应用和利用它们,便能够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不过,这并不是由于人们废除了自然规律,创造了新的自然规律、新的科学规律,而是由于人们根据科学规律办事实现的。对于经济规律也是如此。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规律性。苏维埃政权确实在建设社会主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这绝不是因为它消灭了什么经济规律,创造了什么新的规律,而是因为它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人们虽然不能制定、创造、废除和改造规律,但在客观规律面前也并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可以通过实践来逐步认识、掌握和运用规律,让它为人们服务,达到人们活动的预期目的。这就是人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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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与尊重客观规律是相互作用、彼此促进的。一方面,人们对于客观规律的认识越深刻、全面,就越能保证人的活动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尊重客观规律,并不会限制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恰恰相反,它使人们的活动更自觉、更自由。另一方面,越是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就越是能认识与利用客观规律。人们投身于社会实践之中,加强调查研究,积累经验,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不断反复,便能逐渐地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实现由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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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斯大林还阐述了经济规律具有它自身的特点:第一,与自然科学的规律不同,经济规律不是长久不变的,经济规律中大多数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以后就让位给新的经济规律。这是因为人类社会由于其内在矛盾的运动,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着,经济规律也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第二,在阶级社会里,发现和利用经济规律有着阶级的背景。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发现和应用新的规律或多或少会比较顺利,与此不同,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发现和应用那些触犯社会腐朽力量的利益的规律,会遭到这些力量的强烈反抗。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必要条件并不一定要有人的参与活动。但是,对于经济规律的发现和应用,却是有着阶级背景的。因为,经济规律是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它直接关系人们切身的经济利益。所以,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对待发现和利用经济规律持有不同的态度。正如斯大林所说:“在阶级社会里,利用经济规律无论何时何地都有阶级背景,而且为社会的利益来利用经济规律的旗手,无论何时何地都是先进阶级,而腐朽的阶级则加以反抗。”[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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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是客观规律,它们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规律性。否认这个原理,“不承认客观的规律性,不研究这些规律性,科学是不能存在和发展的。取消了科学,我们就没有可能预见国内经济生活中事变的进程,即没有可能把哪怕是最起码的经济领导工作做好”[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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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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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1年苏联经济学界召开的讨论会上曾经提出过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问题。经济学家就这个问题发表了各种不同的意见,甚至出现最荒谬的意见。斯大林在总结讨论会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基本经济规律的含义,明确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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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认为,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有许多经济规律发生作用,其中必有一个起主导作用的规律,这就是基本经济规律。作为基本经济规律,有如下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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