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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并不相信,对所有价格以边际成本为依据的场合中的个人需求,政府能作出准确的估计。但是这样考虑也许是有益处的,即如果政府想实施霍特林一勒纳政策,将可能怎样做。考虑一下我一直讨论的事例。既定的消费者会被指定为该产品的购买者。政府将会支付无论多少的由消费者行为引起的搬运费。政府将很难决定到哪里为止。如果接受有关具备所需资格才被允许消费该产品的狭隘观点,真正愿意将要素用于产品搬运的消费者,也许会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如果不拘泥于这一观点,许多人将会发现,他们将不再因为用于搬运的要素成本(即该要素用于替代用途或替代使用者手中的价值)而不能消费该产品或住得离中心市场更远些。当然,政府也许可以同时对消费者的某一阶层采取自由政策,而对另一些阶层采取限制政策。我们很难判断政府可能会遵循什么样的政策。但是在大不列颠,我觉得政府倾向于犯自由方面的错误,从而会导致将过多的要素用于产品搬运的结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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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政府能够准确地估计个人需求,霍特林一勒纳方案也会遭到另一种意见的反对。政府被假定能够估计哪些消费者愿意为搬运付费(同时我们假设政府的估计是正确的)。但是实际上政府并不要求这些消费者支付这些费用。于是对于这些消费者来说,这些货币正好用来购买其他商品。所以,购买在平均成本递减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的消费者,与不购买相比,将会以既定的费用获得包含更多要素价值的产品。存在着有利于在平均成本递减条件下生产的货物的消费者的收入再分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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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什么是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的问题上,恐怕不存在争论。然而,霍特林是我正在检验其观点的唯一明确地涉及这一问题的作者。因此,我将检验他认为这一反对意见无关紧要的理由。首先,我相信,因为至少在美国,收入的初始分配事实上不是最优的,所以霍特林认为这一反对意见是不相关的。他虽然没有直接这样说,但他对这一问题的整个研究倾向明白无误地表明了他的看法26。当他声称,应用边际成本法则所导致的损失应由所得税、遗产税以及对地基价值的征税来承担时,我想他就是在部分地表达这样的看法,因为他相信,富人和地主在总财富和收入中享有了过多的份额。但是,为什么在平均成本递减条件下生产的货物的消费者单单是这种再分配的受益者呢?我认为,霍特林看不出利用定价政策作为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有什么害处的原因,是他不认为在以平均成本递减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消费者和以平均成本不变或递增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消费者之间的分配,是很重要的。他认为实行他的政策的政府从事着各种各样的公共工作。“粗略的随机的分配足以保证这样一种利益分配,使得在这个国家的每一部分的大多数人的福利由于这个作为整体的方案的原因而有所改善。”27这就是说,在边际成本定价的领域里,所有消费者都购买在平均成本递减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任何特定的消费者在再分配涉及的一个安排中的损失,将会在随后的另一个再分配的安排中得到补偿;并且,作为一个重要结果,财富将会从富人和地主手中再分配到其他所有的人那里。仅仅因为采取了一种不寻常的方式,就反对一种令人向往的目标的实现,实在是太学究气了。但是这一主张的成败取决于在不同产品的消费者之间不存在重大的再分配的假设。没有理由这样假设。个体消费者从霍特林一勒纳政策中获得的收益依赖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愿意支付在递减的平均成本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的全部费用(给定他们的初始收入在此情形下这些货物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之间的绝对差额;霍特林一勒纳政策引致的附加收入在多大程度上用于购买在美元成本递减条件下生的货物;以及在这些情形下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之间的绝对差额。只有在详尽切实的调査之后,才有可能估价这种再分配的特征。然而,似乎没有理由假设这是一种无足轻重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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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部门提供了一些在平均成本递减条件下供给产品的最为引人注目的例证。让我们假定这些部门是具有上述条件的仅有的产业。居住在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的消费者也许不愿为公共事业服务支付全部成本,这一成本在他们那里是很髙的,并且由于他们很可能得不到这些服务,他们从霍特林一勒纳政策的结果中将得不到什么利益。居住在城里的人会发现,因为各种设施相对密集地在那里使用,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之间的差额比在其他地方小得多,他们的收益也受到了限制;由于他们可能已经享用了公共事业服务,附加的收入更有可能用于公共事业服务之外的其他产品。居住在小城镇的人能够享用一些但不完全的公共服务,在那里,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之间的差额是很大的。我想,他们恐怕能从霍特林一勒纳政策中获得最多的利益。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假设不存在某种再分配,如果霍特林一勒纳政策普遍实行的话,这种再分配也许会相当可观。霍特林承认这种可能性,但声辩道,随后的再分配会带来这样一种情况,在其中,每个人的境况要比以前好28。他没有描述这种再分配是如何实现的。但显而易见,与接受复合定价制度相比这是一种较低级的安排,因为前者使得随后的收入再分配变得完全没有必要。然而,我对一般税收程序如何用来将收入从在平均成本递减的产品的消费者那里再分配到所有其他消费者手中,感到迷惑不解。实现这一企图的手段或许是对在递减的平均成本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的消费征税。但是,这或者等价于引进复合定价制度(如果从消费者那里征收一整笔税),或者会带来对附加单位的支付额与边际成之间的差额(如果对单位消费征税),这一结果是霍特林一勒纳方案所力图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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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来谈谈对霍特林一勒纳方案的第三个反对意见。据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递增的税收来弥补。霍特林和其他支持这一方案的人心目中的税收是所得税、遗产税和对地基价值的征税。让我们暂且假定弥补亏损的税赋形式是所得税。但是所得税通常被构造为对收入的边际单位征税,所以所得税有着与对货物征税相同的、对消费者选择的不幸影响,并且会产生在性质上与对产品的附加单位收取髙于边际成本的费用的结果相仿的结果。在霍特林的第一篇文章发表以后,他似乎由于勒纳的原因将注意力放在了这个方面。紧接着他的那篇处女之作,他在与弗利斯奇(Frisch)的讨论中说:“通常形式的所得税是一种对努力和等待征收的,也对其他获得收入的较少受保护的形式征收的货物税。所得税在某种程度上是令人反感的,因为它影响在努力和闲暇之间的选择,以及在即刻消费与推迟消费之间的选择。因而某些完全与货物税相关的同类的损失与所得税也相关。这种影响有多严重,是实际研究的一个问题。但是有某些理由认为,在这方面,所得税要优于对个体消费征收的货物税。”29霍特林没有给出任何原因来说明,他为什么认为在这方面所得税将会比货物税危害更小。也许如此吧,但显然需要弄清楚的是所得税危害较小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在实施霍特林一勒纳方案以前,什么时候可能发现这些条件一假如该政策会导致递增的所得税。30为了避开这一难题,霍特林建议,“公共收入,包括那些需要用来经营以边际成销售的产业的公共收入,应该主要地从地租、其他稀缺物品的租金、遗产和意外收入税以及被设计用来减少社会有害消费的税赋中获取”31。这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首先,它假设这种税赋将足以提高所需公共收入的总量。第二,它假设由于对那些以这些方式取得收入的人征收的附加税赋造成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这种混乱,比假如这些附加税赋平摊到全国人民头上所可能发生的损失要好。其实,霍特林的建议包含着这样的假设,即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未曾达到最优状态,并且那些以这些方式获取收入的人在过去未曾被征够税。但是,如果是这样,除了定价政策问题,这种附加的税赋是合乎人意的;并且无需把它和在递减的平均成本条件下的定价问题联系起来。进而,当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达到最优态时,如何解决定价问题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避免递增的所得税可能引起的损失而提出的霍特林建议,效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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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节,我将采用复合定价制度的后果和霍特林一勒纳政策的后果作比较。我指出,霍特林一勒纳方案会带来生产要素的错误分配、收入的不当分配和可能的损失(类似于这一方案被设计用来避兔的损失),但引起递增的所得税的效果。这些结果会由于复合定价制度的采用而得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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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平均成本定价与霍特林一勒钠方案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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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特林、勒纳、米德和弗莱明似乎没有意识到,许多他们试图解决的问题可以用复合定价制度的方法加以处理,并且这个定价制度事实上可能带来的结果,不会遭到反对霍特林一勒纳方案的意见的攻击。但是为了对他们公平起见,必须指出,他们的攻击是指向以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单一价格的采用,而不是复合定价。这一观点在这一事例中适用吗?如果复合定价不可能的话,采用霍特林一勒纳方案难道不比采用以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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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事例中,为霍特林一勒纳方案的声辩是相当有力的——并且反映在两个方面。首先,很清楚,如果不允许消费者以边际成本购买额外单位的产品,将会出现对生产要素的错误配置。通过采用霍特林一勒纳方案而在这方面增长的收益的性质,我们已经在前面的章节讨论过了。32为霍特林一勒纳方案的声辩之所以有力的第二个方面,涉及在证明对消费者支付全部成本的意愿的市场检验方面,平均成本定价的效果问题。在上一节中,我指出,复合定价提供了这样的检验。这种分析如何应用于平均成本定价的事例中呢?消费者愿意以覆盖平均成本的价格购买这一事实明确表明,相对于其他可以自由选择的形式,他们宁愿以这样的形式获得要素的价值。33困难在于,如同霍特林指出的那样,相反的情形不为真。经济学家们很久以来就知道,在需求曲线的所有的点都低于平均成本曲线的情况下,通过价格歧视的手段将价格提髙到平均成本的水平以充分地增加平均收益是有可能的。所以如果定价以平均成本为基础,或许会出现消费者愿意支付全部成本的情形,但是由于定价的这种特殊方式的局限性,这种结果又未必可能。如果推行霍特林”勒纳政策,生产倒有可能在这样的场合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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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均成本定价相比,霍特林一勒纳方案存在着不少优点。但是前面的章节所检验的弊端依然存在。这些优缺点相互抵消。和平均成本定价相比,霍特林一勒纳方案所拥有的第一个优点,是它允许在消费的边际上有更好的选择。但是如果霍特林一勒纳方案带来所得税的增长,其所导致的损失会削弱或抵消这一优点。第二个优点是,在消费者愿意支付全部成本的场合中,政府能够从事生产,而用平均成本定价就不能这样做。但是不要忘记,这一政策需要政府估计个人需求,因而易于陷入上一节我们讨论过的局限性。不是所有用平均成本定价从而生产不能进行的场合,都应进行生产。在估计个人需求时屡犯错误的政府会很容易抵消掉这一政策所可能带来的好处。平均成本定价可以阻止人们去做也许应该做的事情,但也是避免生产中某些既定错误的手段,其中的某些错误在推行霍特林一勒纳政策时恐怕是不可避免的。如同我早些时候表明的那样,我本人不相信,如果所有价格以边际成本为基础,政府会正确估计个人需求的假设是有道理的。最后,霍特林一勒纳方案涉及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并且如我在上一节中指出的那样,如果不采用复合定价,若要纠正这种再分配,就必须再引人阻止在边际上进行理性选择的某种税收。而在边际上进行理性选择正是霍特林一勒纳方案所欲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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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的讨论使我们看到,平均成本定价与霍特林一勒纳方案的对比问题,没有提出任何明确的东西。所以认为霍特林一勒纳方案必然比平均成本定价要优越的断言,必须要加以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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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遗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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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文章中,我一直在检验在递减的平均成本条件下的定价问题。然而,我将自己限制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中,在这里,所有成本都由个人消费者来承担,并且是在当期发生的。给定这样的假设,我指出霍特林一勒纳方案要差于复合定价制度,并且和平均成本定价相比,也不清楚孰优孰劣。下一步或许是在存在共同成本时的定价问题。如果存在不能由个人承担的成本,霍特林一勒纳方案是否能够如哈夫利克(H.F.Havlik)建议的那样推行开来?34这样的共同成本应该由税金来承担吗?或者,发现某种与这些成本应该在消费者之间分担相一致的基础是正确的方法吗?最后,存在着已经为取得要素而承担的花销的问题。这些成本要由税金来承担,还是要由消费者来承担?如果人们接受这篇文章的分析,这些似乎是下一步要检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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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Marginal Cost Controversy,原载Economica,n.s.,13(August 1946)。本篇由盛洪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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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Hotelling,“The General Welfare in Relation to Problems of Taxation and of Railway and Utility Rates”,Economica 6,no.3(July1938):24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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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Lemer,The Economics of Control(NewYork:MacmillanCo.,1944).勒纳在早些对候在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和Economic Journal上发表的文章中就提出了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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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E.Meade and J.M.Fleming,“Price and Output Policy of State Enterprise”,Economic Journal 54(December1944):321—339.又见J.E.Meade,An Introduction to Economic Analysis and Policy(Ox-ford
:Clarendon Press,1936),182—186;American edition by C.J.Hitch(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8),19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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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见 C.Woody Thompson and Wendell R. Smith,Public Utility Economics (New York: McGraw-Hill,1941),271-~273;Irston R.Barnes,The Economics of Public Utility Regulation(NewYork:RSwCroftsCo.,1942),586—588。又见Eriery Troxel,“Ⅰ:Incremental Cost Determination of Utility Prices”,“Ⅱ:Limitations of the Incremental Cost PatternsofPricing”,“Ⅲ:Incremental Cost Controlunder Public Ownership”,Journal of Land and Public Utility Economics(November1942,February 1943,and August 1943);James C.Bonbright“Major Controversies as to the Criteria of Reasonable Public Utility Rates”,Papers and Proceedings,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December 1940)。鲍伯莱特(Bonbright)指出,“大多数公共事业和铁路专家的极端保守主义曾阻止了”这一方案“在价格理论的文献中被广泛地接受,或即使是被重视”。然而,他认为,作为霍特林文章的结果,这一方案在以后的几年中可能会成为实际问题。鲍伯莱特将这篇文章视为“在经济学的全部文献中对定价理论最杰出的贡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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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确实,在霉特林的文章问世不久,弗利斯奇(RagnarFrisch)就批评了它。但是,尽管弗利斯奇的评论以及以后的讨论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至少对不懂数学的读者来说,弗利斯奇的攻击似乎未指询霍特林论点的基础,而是指向了在他看来的形式化方面的缺点。见Ragnar Frisch,“The Dupuit Taxation Theorem”(145—150);“A Further Note on the Dupuit Taxation Theorem”(156—157)and H.Hotelling,“The Relation of Prices to Marginal Costs in an Optimum System”(151—155);“A Final Note”(158~60),all in Economitrica 7,no.2(April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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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L.Paines,“Some Aspects of Discrimination by Public Utilities,”Economica,n.s.,4,no.16(November 1937):42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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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W.Clemens,“Price Discrimination in Decreasing Cost Industri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31,no.4(Deeember1941):79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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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H.Coase,“Price and Output Policy of State Enterprise:A Comment”,Economic Journal 55(April 1945):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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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T.Wilson,“Price and Output Policy of State Enterprise:Economic Journal 55(December1945):45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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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F.A.Hayek,“The Present State of the Debate”,in 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ed F.A.Hayek(London:G.Routledge&Sons,1935),22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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