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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见George J.Stigler,Foreword to Diversification and Integration in American Industry,by Michael Gort(New York;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1962),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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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见Ralph L.Nelson,Merger Movements in American Industry(New York: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195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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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场与法律 4.边际成本的论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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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争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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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文章中,我想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递减的平均成本条件下,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我尤其想讨论一个对上述问题的答案,这一答案对大多数经济学家来说并不陌生,它可以被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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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每一单位产品的支付额(价格)应该等于边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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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为,当平均成本递减时,边际成本会低于平均成宇,对该产品的总支付额将会少于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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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本超出总收入的部分(即亏损,如同有时人们称呼的那样)应由政府负责,并应由税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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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这一观点的有霍特林(H.Hotelsling)2、勒纳(A.P. Lerner)3以及米德(J.E.Meade)和弗莱明(J.M. Fleming)4。它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并且进入了有关公事业经济学的教科书。5但是,尽管它的实践意义颇为重要,尽管它有着自相矛盾的性质,以及存在着许多视之为谬误的经挤学家,这一观点至今很少受到过书面批评。6赞成这一方案的意见似乎充斥了所有的有关文献,而相对少的书面反对意见导致弗莱明断言,这个观点,“我认为对于严肃的批评来说,是没有讨论余地的”,并且为它在“狭窄的经济学家圈子之外”没有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接受这一事实感到惋惜。但是,帕恩(C.L.Paine)于1937年7、克雷门斯(E.W. Clemens)于1941年8已经提出了—种不同的方案,我相信这一方案在本质上是正确的。我在1945年写过一篇短文,批评由米德和弗莱明提出的方案9,威尔森(T. Wilson)进一步强调10,经济学家并没有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我现在打算更详细地检验一下霍特林一勒纳方案(我将这样称呼它),并且指出我认为的它所包含的根本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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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问题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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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经济情境是复杂的,一个经济问题不会孤立存在。结果是,由于处理某一实际情况的经济学家企图一下子解决几个问题,混乱就在所难免。我相信这对于我将要在这篇文章中讨论的问题来说也是正确的。中心问题关系到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的分岔,但在实际场合中,经常会产生另外两个问题。第一,成本的一部分对一些消费者是共同的,任何对“总成本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一观点的思考,都会引起这样的问题,即:是否存在某种理性的办法,可以用来将这些共同的成本在消费者中进行分配。第二,许多所谓的固定成本实际上在过去购买要素时已经支出了,其现在的收益是一种准租金,并且对什么是这些要素应该得到的收益(以便发现什么是总成本)的思考,又会引起更为复杂的新问题。11我认为,这是两个经常与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的分岔同时存在的问题。然而它们是独立的或至少是可独立的问题。因而,霍特林所举的例子,一架桥的定价问题12,实际上是一个比从表面看来复杂得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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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通过对一个事例的检验隔离这个论争中的问题。在这个事例中,尽管存在着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的分岔,所有成本都由个体消费者承担;所有成本都是在现期发生的;为了避免给一些读者理解边际成本的含义带来麻烦,而进一步将问题复杂化,所有要素都具有完全的供给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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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消费者们分布在一个中心市场周围,在这里,可以不变的价格买到一种既定的产品。假定有许多条路通向这个中心市场,但每条路只通向一个这种产品的消费者。又假定一个搬运工能够以零附加成本在每一路程中搬运附加单位的产品(至少到超过任何个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的那—点)。13进一步假定,这种产品的销售达到了这个消费限度。显而易见,对每一消费者的供给费用大约等于搬运工的费用,如上该消费者消费该产品的数量在中心市场中所需支付的费用。边际成本将会等于在中心市场中的单位产品的成本。当搬运工的费用分摊于不断递增的单位数量时,平均成本将会髙于边际成本并且会下降。14霍特林一勒纳方案大概是,消费者须支付给每一单位产品的数额应该只与边际成本相等。结果是,消费者支付在中心市场中的产品成本,政府(或不如说是纳税人)承担搬运费用。这种方案的有效性是我想要检验的。但首先进行基础的思考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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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么是最优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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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定价制度着做是这样一个体系,在其中,个体消费者掌握着各种数量的货币,用以通过与价格体系相符的支付,获得产品和服务。当然,这不是配置产品和服务的唯一方法;或者更恰当地说,这不是在消费者之间配置生产要素的唯一方法。由政府决定生产什么和直接配置产品和服务于消费者,也是有可能的。但这样做与定价制度的运用相比是没有优势的。政府难以细致地分辨个体消费者的各种不同的口味(当然,这就是为什么“记分”配给体系在战争期间用于许多种产品的原因)15没有定价制度,就会缺少发规消费者真实偏好的最有效的指南;而且,尽管定价制度给消费者和企业带来附加的市场成本,这些成本实际上要低于否则就必须由政府承担的组织费用16。这些就是导致一个开明政府采用定价制度的原因——并且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这些原因和我们正考虑的问题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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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决定来用定价制度,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每个个体消费者将会有多少货币,即收入和财富最优分配的问题。其二,使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消费者的需要相适应的价格体系是什么样的,即最优价格体系的问题。我在这篇文章中关注的是其中第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部分地,尽管不是全部地,是一个伦理问题。但是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存在着这两个问题,并且如果一个定价制度要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这两个问题都必须得到解决。当我在这一节中讨论第二个问题时,我将假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可以被视为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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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个体消费者来说,价格体系代表了他可以获得各种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条件。应该根据什么样的原则决定价格呢?第一个原则似乎是,对于每一个消费者,同样的要素应该有相同的价格,无论其用途如何,否则消费者就不会以价格为依据,理性地按照他们的偏好选择要素的用途。第二个原则看来是,要素的价格应该对所有消费者都一样,不然的话,用相同的货币数量,一个消费者就会获得比另一个消费者较多的物品。如果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的最优境界已经达到,同一要素对不同的人釆用不同的价格,就会破坏这一境界。第二条规则的一个更微妙的运用,是价格应该决定于这一点,在这—点上,要素由出价最高者获得。也就是说,价格应使得供给和需求相等,并且应该对所有的消费者和在所有的用途中都一样。17这意味着,对一产品的支付额应该等于用于其生产中的要素在其他用途中或在其他使用者手中的价值。但是,生产该产品的要素在其他用途或在其他使用者手中的价值就是该产品的成本。我们于是得到了一条熟悉的然而是重要的结论:对一种产品的支付额应该等于它的成本。正是这条原则,使我们能够在讨论单个定价问题时,不必追溯单一价格的变化所引起的经济体系中的所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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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复合定价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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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的一般论断是如何应用予我们正在思考的事例——平均成本递减的事例中的呢?一些作者(我正在考察其观点)似乎假定,一个人所面临的选择,要么是价格等于边际成本(这时就会出现亏损),要么是价格等于平均成本(这时没有亏损)。然而,存在着第三种可能性复合定价。在这一节中,我将提出在平均成本递减条件下的复合定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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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如果消费者不能按边际成本获得附加的在递减的平均成本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他就不能以理性的方式在是把钱花在该产品的附加单位的消费上,还是用于其他形式之间进行选择,因为他用于该产品附加单位的支付额将不再反映要素用于其他用途或在其他使用者手中的价值。一个消费者不仅必须决定是否消费某一产品的附加单位,还要决定全部消费某种产品是否比把钱花在其他方面更值得。当消费者被要求支付的数额等于他获得的产品的总成本时,即等手生产他所获得的产品的要素的总价值时,我们可以看到上面所说的情形。如果我们将这一论断应用于我们的事例,即消费者不仅应支付在中心市场获得附加单位的产品的费用,还应支付搬运费,情况会怎样呢?很显然,消费者在为在中心市场购买的货物付款以外,还要支付相当于搬运费的数额。我们于是得到了一个结论:定价的适当形式是复合定价制度(在这一特定的事例中,是两合定价制度),一种学习公共事业课程的学生非常熟知的定价形式,并且经常因为我在这篇文章中提出的原因而得到提倡。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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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认为极为重要的是,没有一个霍特林一勒纳方案的鼓吹者将复合定价的可能性作为他们考虑问题的一个解决方案加以检验。他们认为似乎只有支付单一价格才是唯一可能的定价方式,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价格应是多少的问题。或许,他们没有检验复合价格制度的原因,是他们确信他们已经发现了最优的定价制度。所以,我们必须比较采用霍特林一勒纳方案的结果与采用复合定价制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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