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576480
1704576481
之前已经强调过,各类转移支付,无论是否有差别,只有实质上宪法化了的部分,才能真正成为民主的构成要素。这层制度含义相当明确。在可能的范围内,对不同成员或组织区别对待的政治项目应该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这样的项目应该属于常规工作范畴,体现在常规政治活动中。
1704576482
1704576483
第二个假定的言外之意就没那么显而易见了。为了实行有效的政治民主或者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人们必须在互利的前提下与他人交往。当然,这样的假定会在一个不利于建设性改革的文化环境中形成。哈耶克尤其在其晚年的著作中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即在相当神秘的文化演进过程中,人们逐渐变得愿意善待陌生人,超越了沿袭下来的只在部落内进行互利交易的习性。
1704576484
1704576485
不过,在此不妨提几条制度改革的建议。传统美国的“大熔炉”理想,即不同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移民群体会因为共同的语言与社会生活而逐渐被同化,有利于贯彻互利的普遍原则。现代立场则趋于反对这一原则,鼓励保持各自独特的文化。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结构在这一点上是失败的,因为政府机关成了一些群体损人利己的工具。而市场作为创造价值的引擎,如果在每次交易之前,人们戴着有色眼镜对交易伙伴进行分类的话,那么也是有失公允的,无法获得成功。
1704576486
1704576487
[1] 参见Buchanan和Congleton(1998)对政治一般原则的应用与拓展的更详尽的分析。
1704576488
1704576489
1704576490
1704576491
1704576493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现实约束
1704576494
1704576495
我在本章想要表明的观点是,规范的假设必须支持对民主未来的积极探讨,如果没有了这些前提假设,我们就很难对我们所考察的制度开展客观公正的讨论。有了这些前提,我们才能希冀人类能够符合一些条件。
1704576496
1704576497
这里所阐明的前提条件不可以幼稚地拓展运用到政体中的所有人。制度的宪法化设计应该允许一部分成员偏离规范标准,并设法保护其他人免受这种偏离的伤害。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并没有意愿保留自主权的人,应该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操纵,以防违背自由秩序本身的原则。关于政府应该分散权力的观点,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正是为了避免这种风险。
1704576498
1704576499
同理,在政治或市场秩序中没有成功的那些人应该深刻体会到遵循互利互惠原则的重要性,保护人们免受这些机会主义者过度盘剥的机制应该成为制度安排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一种机制是由宪法赋予人们进入或退出政治和经济市场的自由。只要人们退出成本相当低,则盘剥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政治上这意味着,在联邦体制政府下,在这个系统内,应该允许在规定的竞选时期自由参加竞选。在经济上,法律应该赋予人们进入或退出任何市场的自由。
1704576500
1704576501
或许通过制度的宪法化设计能够有效控制偏离规范带来的损害,但是,这只有在极少数人偏离了自主权规范和互利互惠原则的情形下才管用。如果人们普遍地违背了这些规则,并且越来越多的人无视这些标准,那么不管有没有建立制度保障,自由秩序注定无法建立起来。
1704576502
1704576503
我们必须清醒地知道失败有可能发生。“民主”或者更普遍的“自由社会”,就会与人类现实失之交臂。或许一切恍然如梦,是虚幻的,正如约翰·加里等自由主义的背叛者们所断言的(Gary,1995)。在21世纪或许会重演20世纪以及更早之前的若干悲剧。从个人主义(倡导民主与自由)与集体主义之争的角度看,我以前的同事弗兰克·福山(Frank Fukuyama)认为我们已经到了“历史的终结”的论断是不对的(Fukuyama,1992)。不过,在我看来,我觉得在道德上应该坚信人们确实能够成为自由、负责的人。
1704576504
1704576505
当然我并不赞成凭空臆造一种不可能存在的社会。我们的主题就是人们的主观行为,这些行为受到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态度的影响,甚至完全受其控制。我们不能强迫现实迎合我们的设想,但是当一些社会科学家和社会哲学家的研究成果或明或暗地破坏着西方文明秩序根基的基本规范时,我们应该坚决地予以抵制。对柏拉图的观点嗤之以鼻,嘲笑托马斯·杰斐逊和亚当·斯密不谙世事,或许太容易了。但是,如果我们这么做的话,就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了。
1704576506
1704576507
1704576508
1704576509
1704576511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参考文献
1704576512
1704576513
1704576514
1704576515
1704576516
1704576517
1704576518
1704576520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第4章 超越法律:自由秩序伦理的制度化[1]
1704576521
1704576522
引言
1704576523
1704576524
我一直认为自己文章的观点与亚当·斯密表达的意图一致,旨在理解并解释市场秩序如何在合适的“法律制度”结构中运行,合适的“法律制度”是指界定并实施私人财产权和自愿合同的法律框架或结构。我或直白或委婉地批评过一些人,这些人认为市场的出现与功效受斯密理论的影响。不过在多数情况下,我强调的是法律结构自身的必要性,强调“宪法”被广泛认可,特别是强调限制政治上干预人们“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ies)的动机。“自然自由”又是我们熟悉的亚当·斯密的用语。
1704576525
1704576526
对中东欧转轨到有效的自由社会的讨论中,有许多过于乐观的预言,认为即便没有构建斯密所说的必要的“法律制度”,市场也能运行得很好。现在回过头去看,那些外部评论员,比如亨利·曼内(Henry Manne)在1989~1990年就强调移植法制是首要任务。这个建议击中要害,比那些强调放松集体管制的观点高明得多了。当然,有必要废除国家错综复杂官僚机构的管制。不过,比较妥当的方式是,应该将这些机构真正有效率地“私有化”,赋予明确可行的财产权利,避免不当的政府干预,即便是所谓的“民主”机构也不能随意干涉。
1704576527
1704576528
这些道理现在已经被广泛接受了,虽然“一再重申”是必要的,但我并不打算刻意这么做。我想做的是讨论一下我们市场会忽略亚当·斯密要件中的哪几个要素。我还想讨论一下高于并超越法律结构的“制度”,超越法律的广义的制度,这也是自由市场秩序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而且,我还想研究一下反映人际关系的重要的伦理规范,被作为制度的这些规范实际上是可变因素,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会顺应锐意进取的改革[2]。
1704576529
[
上一页 ]
[ :1.7045764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