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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超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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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成员的自然伦理存在于可勉强被称作道德共同体的部落里,部落由不同的人组成封闭的关系,封闭关系内部的人与之外的人之间的道德混乱[1]。正如哈耶克强调过的,只有当这些伦理规范在各个环节发挥作用时,“美好社会”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人们即便在部落以外也应该依循伦理规范与他人交往。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部落伦理规范可以直接推广运用到全体成员的政治共同体。让“爱”普及化依然是人文主义和圣弗朗西斯教派的梦想。并且,伦理的变化包括如何在互利基础上对待陌生人、对待部落以外的人。在某种意义上,这样的变化反映了人类道德是有限制的。按照互利互惠规则对待部落以外的人是可以做到的,但将“部落的爱”普及化则超出限制、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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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寄希望于普及化“部落的爱”来确保不明智的政治整改的有效性,注定会以失败告终。但是,置身于这样不近人情、强制性的结构(超出道德限制)中时,人们会转而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追求眼前利益。回顾过去,不难理解某些集体主义国家人们相互关系似乎回到了最初的部落时期的状况。一旦遭到破坏,即便不明智的政治整改被废除后,互利公平交易关系也很难重新建立起来。所以发展总是曲折的,即便建立了私人产权与合约制度,重建互利公平交易也无法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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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失落的古典自由秩序,很难通过精心开展的制度改革重新寻找回来。但不必因此就心灰意冷,认为没有了制度化的伦理道德,社会将深陷低生产力泥潭无法自拔。正如我之前已经强调过的,与哈耶克的观点不同的是,还是有极少的古典自由主义伦理规范能够“被生产”,虽然耗时很长,但通过卓有成效的“布道”,循循善诱地向人们宣讲清教徒的基本价值观与美德是可以做到的。如果整个社会能够接受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重拾两个世纪以来秉持的信念,那么低生产力的状况就有望改变。我们确实应该成为坚持自由主义“信条”、怀揣自由社会梦想、负责并富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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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多讨论参见Buchanan(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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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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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第5章 模糊的自由主义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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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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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古典自由主义与福利国家自由主义的伦理是相容的呢?市场的典型伦理是人人生而平等,互利互惠的伦理道德是确保整个体系可行的重要因素。典型的基督教伦理则相反,人们相互呈现恻隐怜悯之情,当他们聚在一起时,很清楚地知道应该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奉献与索取。我在本章中拟探讨这些不同但熟悉的伦理观点之间的关联。通过这样的分析,我希望在对经济学、进化论、博弈论、法律、哲学、政治和心理学等相关领域进行分析讨论的基础上,能够澄清被模糊的自由主义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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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讨论就以柏拉图和亚当·斯密为代表的两种假定作为分析前提,即人类等级制和人人生而平等。这个争论一直莫衷一是,难以从规范或实证角度进行清楚的界定。在经验事实上,人与人之间在方方面面都存在差异,在这样的基本事实面前,在实证角度柏拉图的人类等级制略胜一筹。但是否在任何层面上等级制都说得通呢?当人们没有等级制的认知时,是否在规范上可以假定人类应该有高低贵贱之分呢?如果不是,那么人生而平等的假设,作为对多层面现实的抽象,就在规范角度上成为主导。亚当·斯密和托马斯·杰斐逊都认为人生而平等,这是构建理想自由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础,即没有哪个人天生就属于某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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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自由主义”是描述性的概念,人生而平等是其前提条件。不过,与此同时,在经验事实上人与人在许多方面确实存在差异,致使规范性观点鱼龙混杂,其中许多观点倾向于等级制的前提假定,这严重损害和侵蚀了自由主义大厦的根基。在现代福利国家中,在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大量强制性的转移支付,都视同基督徒慈悲的集体体现,在规范上予以合法化。不过,正如之前已经指出过的,如果国家不只是一场政治博弈,那么就必定存在一个独立的分类标准,用以区分奉献者与接受者。这个区分非此即彼,绝无模棱两可的情形。互利互惠的伦理规则就被利他主义规范取而代之,利他主义伦理规范先验地将一些人(或动物)看作不一样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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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交织在截然不同的伦理体系中,可想而知,在科学及日常话语中将存在着怎样的混淆与模糊。由于存在这些混淆,首先应对公正与慈悲进行区分,所以有必要对约翰·罗尔斯的著作进行解读。显然,在对前面所提及的两个假设前提进行讨论时,政治的哲学基石体现着与契约主义截然对立的非契约主义架构,对宪法限制进行了引申。法律结构在这两种视角下看上去很不相同,尤其是在惩戒困境的处理上,比如欧美对死刑截然不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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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生而平等的公平:解读约翰·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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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似乎正被追奉为现代福利转移支付国家的守护神。他的著述影响很大,被用来为强制地将财富在较为丰裕者与较为贫困者之间重新分配的行为进行哲学辩护,认为这样能够让平等变得更为普遍、更有可行性。在一个简短的备忘录(Buchanan,2003)中,我不同意对罗尔斯著述的这种较为流行的解读,但并没有细说个中缘由,在此,我想道出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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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论文集从头至尾都在充实和完善“公平的正义”的观点,而且他还特意将这些字眼作为课堂讲稿结集小册子的书名(Rawls,2001)。在一般意义上,“公平”的含义是“平等”,字典中有一条解释是“公正”。因此,公平不能用于修饰上等人对待下等人的行为。庄园主在比较对待农奴们的行为时,确实可以说公正地(或平等地)对待这几个农奴。但如果只有一个农奴,则“公平”一词就失去了意义。丹尼斯·缪勒在较早时候对罗尔斯的评论中就指出,根据罗尔斯的规则,是不会谴责那些殴打自己的狗的人的。“恻隐之心”是能够适用于任何情形的褒义词,但“公平”只用于比较对待同类人时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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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重要解读的“生而平等的公平”之说,又如何能够解释基本商品的矫正性再分配呢?罗尔斯的做法是将人重置到一种特定的状态下。由于人与人之间在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存在并可以观察到,个人的这些特征妨碍了人们对公平的认知。因而只有将人们之间的这些差异消除掉,将人置于他所称的“无知之幕”后面,才是在真正的生而平等下进行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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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假想的情形下,人们进行着平等的对话,不存在任何等级制或者带着等级色彩的伦理规范。定向的或单向的从上等人到下等人的支付(反之亦然),显然破坏了罗尔斯主义的整个体系。那么,究竟是怎样的伦理规范在激励平等的人们之间的互动呢?一个在假想的“无知之幕”之后的生而平等的人又会做出怎样的举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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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而平等的条件下,人们就会知道其他人的行为能够遵循互利互惠规则,并能够建立双向或多边的交易关系。在罗尔斯设计的典型情形中的相关伦理规范,就是在理想化的市场条件下的行为准则。更为特别的是,这些规则包括了对欺骗、偷盗和为一己私利舞弊行为的自觉摒弃,一旦订立约定就愿意遵守。这些规则并不包含利他主义,就这个术语的含义而言,意味着为了增进他人的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公平的含义仅包括根据协议牺牲自我利益,以换取对方同等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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