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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讨论中,宽大处理的主张会因严惩凶手和增强威慑力的呼吁而受到抵制。但这两种态度都没有很好地做到公正的惩戒,类似于在生而平等的前提下,想象自己在“无知之幕”后边,所做出的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戒的制度宪法规定的选择。在这种典型情形下,人们会设身处地评定可能犯下的滔天罪行,最后会达成的共识是,在一些情况下,惩戒罪犯应该有法可依。不过,在执行这些法规的过程中,会与等级制伦理规范相抵触,有人会对这些倒霉的罪犯表示同情与怜悯。可以肯定的是,在实践中,惩戒力度会比严格按照人生而平等前提下所应该达到的严厉程度要轻缓一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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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政治气候下,这两种相互冲突的伦理规范会带来不同的制度结果,对美国与欧洲对待死刑的截然不同态度的解释也各执一词。古典自由主义评论员分析认为,欧洲的阶级结构从来没有真正改变过,并有必要对不同等级的国民进行区别对待。在欧洲人看来,美国对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实行死刑是残忍的、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些罪犯在本质上与其他人不同,不能用对待审判其他人的标准来对待他们。与此相反,美国人一直认为人生而平等,在这样的情形下,意味着罪犯是自食其果,犯下了罪行就默认了要按照契约程序接受相关法律的制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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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在这个方面美国的进展要优于欧洲,因为欧洲依然保留了前民主社会的前提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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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多的详尽讨论参见Buchanan(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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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妨回顾一下20世纪90年代的一部电视连续短剧《寂寞之鸽》,其中有一集说的就是Gus McCrae和Woodrow Call不得不绞死自己的朋友—前得克萨斯突击队队员Jake Spoon,因为Jake参加了一个盗马团伙。既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威慑,而是Jake触犯了所有成员(包括盗马贼)一致通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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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开明自利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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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互惠的伦理规范对市场的有效运行相当重要,要求人们都意识到其他人的行为方式与自己的一样。更具体而言就是根本没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利益。用经济学家的行话来说就是交易对手的效用(或福利)不必进入交易者个人的效用函数中。这种伦理结构往往被概括为“开明自利”,直截了当地认为,行动者可以感知到的行为动力来自内部的自我利益,而不是外部的他人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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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政治经济的伟大发现是如果人们普遍遵循这个伦理规范,并有相应的财产和法律执行机构的支持,那么其他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增进,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增进他人利益的意图,这在亚当·斯密的理论中得到印证,其著名的表述是:屠夫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客户的晚餐提供肉类产品,而绝对不是出于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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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强调的是,增进开明自利的行为是反对投机取巧行径的。换言之,开明自利是受到互利互惠伦理规则的限制的。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允许他人在同等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典型的市场交换体系运行绝非价值中立或伦理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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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观察到的一般性的开明自利或互利互惠伦理规则下的行为,可能与行为人的利益不一致,因此就导致了这套伦理规范与慈悲善心伦理规范的混淆。细想一下休谟著名的尊重财产权的观点。人们会拒绝盗取他人的东西,即便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也不愿意去偷盗,因为人们知道一个循规蹈矩的社会要比一个盗窃横行的社会更好。因此,人们出于开明自利会自愿抵制偷盗(或欺诈)行为,即便需要放弃对自己有价值的东西也在所不惜。如果能够断定一个相互联系的社会网络中所有行为都遵循互利互惠伦理规则优于一个缺失互利互惠伦理规则的社会,那么人们普遍遵守互利互惠伦理规则就是开明自利的。这样的结论可以从社会关系中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推导出来,任何行为个人都没有特权地位。任何人都不能为了利益进行偷盗或欺诈,这无论如何是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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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行为的一些最普遍的道德戒律也是出于增进行为人的开明私利而不是为了他人的福利。思考一下康德的无上命令,是指人们统一按照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为的结果要优于不同模式行为作用的结果。与休谟的观点类似,康德也假定人人生而平等,不存在一部分人违背互利互惠伦理规则、另一部分却遵守的情形。康德规范并不要求行为个人将他人的利益纳入考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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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广为人知的金科玉律(Matthew VII:12)清楚地阐述的是互利互惠伦理规则而不是什么慈善伦理规则,“就像他应该得到这样的对待”的情形被“就像他对待你一样对待他”替代。这里所倡导的基本规则是公平、无差异的待遇,并警示人们不能凭借特权谋取利益。相互关系应该是平行的而不是垂直的,相互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有贵贱之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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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换言之,任何自愿行为都是内在驱动的。就纯粹的选择逻辑上来看,行为者永远追求效用最大化,但在这个模型中甚至无法区分哪些是好的、哪些是坏的,因此也就不可能知道他人的利益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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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善心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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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有背离了人人生而平等前提假设的情况,就有必要对不同的伦理结构进行明晰的介绍。当人们意识到个体之间的若干方面存在差异时,该如何对待他人呢?一个“上等人”该如何对待一个“下等人”呢?“下等人”又该如何对待“上等人”呢?直白地提出这样的问题确实让人颇为尴尬,尤其在美国文化环境中更是让人感到不适,因为美国的整个宪法、法律、政治和经济结构都建立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不平等的等级制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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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我在本章要讲的就是模糊的现代自由主义伦理,因为不同的伦理规范都在起作用,并且呈现了人人生而不同的前提逐渐替代人人生而平等前提的趋势。那么,如果一个人先验地就知道属于社会的哪个等级的话,又怎样去对待“下等人”呢?于是“慈善”、“善良”、“同情”和“利他”等就成为善心伦理规范里频频出现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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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里所讨论的关系都不可能发生在市场交换中。之前也已经提到了,这样的关系是单向的,行为人出于“善心”单向地将自己的东西给予“下等人”,这些东西对于他自己而言是有价值的,因而认为也会让接受者获益。这是纯粹的“关爱”他人,不要求任何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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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伦理建立在等级制假设前提上。这其实与“无知之幕”或“宪法时刻”无关,因为在选择基本制度时,必须建立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前提上,分歧是在这样的选择做出之后产生的,才在原则与制度上出现争论。“上等人”应该如何对待“下等人”?只有澄清了模糊之处,这样的问题才会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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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事实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绝不能视而不见,了解这些差异是解决相关伦理问题的关键,更何况也能促使公平原则体现在开明自利的伦理中,体现在现有的制度宪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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