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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岛,有所谓的人头税,这是每年对黑奴所课征的税。准确地说,是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因为农业耕作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兼地主,所以这种税的最后支付,由地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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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奴课税,以往全欧洲都实行过,至今俄罗斯帝国仍有这种税。大概因为此缘故,人们将各种人头税看做是奴隶的象征。但是对于纳税者来说,这反而是一种奴隶自由的表征。一个人纳税,表明他隶属于政府,其自身拥有若干财产。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与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是截然不同的。后者是自行支付,前者则是由奴隶主来支付。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完全是任意征收的,完全不公平。而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因不同奴隶的价值不同,所以在很多方面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它不是任意征收的。因为主人知道奴隶人数,所以能确定应纳税额。但是两种税都使用人头税这一名称,所以很多人认为其性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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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对男女仆役所课的税,是加在开支上的,类似于消费品消费税。英国最近的仆役税与荷兰相同,对每个男仆课税21先令。仆役税的负担以中产阶级为最重。因为年收入100镑的人可能要雇用1个男仆,而每年收入过10 000镑者,却不会雇用50个男仆。另外,这种税是不会影响到平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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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营业上的资本利润进行课税,绝不会影响到货币利息。因为资本借贷者,不会因为借贷人所借资本用于纳税或其他用途而改变利息。如果政府企图用正确的比例对各种用途的资本收入课税,那么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税就会落在货币利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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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有一种20取1即20便士取1便士的税,这种税是以土地、房屋、资本收入为课税对象的。这与英格兰所谓的土地税相同,但是在资本方面的课税却比英格兰土地税所课在资本方面的税正确。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它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在法兰西,有一种永久年金,人们常将钱投资在这种年金契约上。债务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随时偿还债务,而债权人一般能要求偿还。这种20取1的税虽然也对年金进行课税,但似乎对年金率的提高并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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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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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是繁荣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最重要基础。在近代历史上,钢铁工业是每一个强盛国家不可或缺的支柱产业。它所创造出的巨大物质力量完全改变了客观世界的面貌,从而使人类社会进入了全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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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 土地、房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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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价值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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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财产属于同一个人时,对这些财产所征收的税,只是财产收入的一部分,而不是减少或者取走财产的任何价值。但是,当财产改换主人时,就得取出财产价值中的一部分用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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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死者转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其转移性质总是公开透明的,所以国家对这种对象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之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不动产的转移,却常是隐秘的。对于这种秘密的转移,不容易直接征税,所以国家采取两种间接的方法:第一,转让时在纸上写出规定债务的契券,并支付一定额度的印花税,才具法律效力;第二,在一个公开或隐秘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规定此种接收行为,且交纳一定注册税,才具法律效力。对于死者转移给生者的财产或生者转移给生者的不动产,这些都需要相关证件来证明,政府常从中征收印花税和注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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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奥古斯塔斯曾设定了一种20便士取1的遗产税,这类税就是对那些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财产所课的税。迪昂·卡西阿斯曾详细记述过此税。在记述中,他提到,这类税是课于因死亡而发生的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如果受惠者为最亲的直系亲属或贫困者,则此税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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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年的那不勒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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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勒斯是意大利南部的第一大城市,以其丰富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美食而著称,一些地方也将其译为拿波里。16世纪时,那不勒斯在西班牙的统治下曾是仅次于巴黎的欧洲第二大城市。但在意大利统一的过程中,过度的为国捐赠使那不勒斯经济崩溃,接踵而来的两次世界大战更是对那不勒斯造成了空前的打击,使这座古城失去了曾经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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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继承税,与此类税同属于一类。凡是继承税,则根据亲疏程度,对其继承的全部财产,课以5%到30%的税。遗赠给他系的财产也采用此种税法。夫妻之间的遗赠,课1/15的税;如果是后辈传给长辈的直系继承,则只课1/20;如果是长辈传给后辈的直系继承,则无需纳税。父亲之死对子女来说,有很多不利因素,父亲的劳动力以及在世所享有的官职和年金都受到损失,子女的收入相对来说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如果还要对遗产进行课税不免过于残酷。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分家享有独立财产和财源的子女,情况就有所不同。这种情况下,父亲死后的财产会增加子女的收入,所以对这类财产课继承税,在情理上是可以说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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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法规规定对死者遗留给生者和生者转给生者的土地转移都要课税。一直以来,欧洲各国的主要收入之一都来源于此。对于有国家封地者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相当于一年地租的税额。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则在未成年期间的地租归国王所有,国王需赡养未成年人,并将死者的遗产交付给其妻子。当继承人成年后,需对国王支付一种交待税,税额也大概相当于一年地租。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可以解除地产上的所有债项,在过去没有此法时,导致了大量土地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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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封建法规规定,采地保有者在未经领主同意前不得转让给他人。因为领主同意转让时,一般会收取一笔款项。对于这笔钱款,最初是随意指定额度,但是后来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为土地价格中的固定部分。土地让渡税在许多封建惯例被废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且成为君主收入的一大来源。在伯尔尼联邦,这类让渡税税率极高,贵族保有的土地让渡税占其价格的1/6,平民保有的土地让渡税占其价格的1/10。在卢塞恩联邦,有一种土地变卖税,但这类税并不普遍,仅局限于一定的地区。如果一个人因迁居而变卖土地,则其卖地所得将被征收1/10的税。不同国家的土地变卖税有所不同,有的对一切土地的变卖都课税,而有的则是根据一定条件对保有土地的变卖课税。无论怎样,这些税收都成为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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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交易中,可用印花税或注册税的形式进行课征,但是这类税税额与转移物的价值没有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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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鲁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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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的勃兰登堡侯爵吞并了东普鲁士,使之首次成为德意志的领土。1701年勃兰登堡侯爵腓特烈三世称王,宣告普鲁士公国在德意志联邦诞生。之后短短二百年的时间里,普鲁士迅速崛起并统一了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德意志帝国,成为德国近代精神、文化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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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英国的印花税,就不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课征的,此类税是按照契据的性质来决定税额高低。最重的印花税是每张纸贴6镑的印花。此种赋税多半是以国王敕许的证书和某些法律手续为课税对象,而不管转移物价值是多少。英国不会对契约或文件的注册收税,不过要收取管理此册据的手续费。此手续费一般都很少,不会超过该管理者的合理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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