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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想法是将行为经济学的某些基本要素引入这类论证,看看这些论证需要做出哪些改进。在这一点上,我采用了教学法,将这些基本要素归纳为“三个有限”:有限的理性,有限的自我控制力,有限的利己主义。而在当时,法律经济学假设人类的这些特性都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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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后因故未能参加会议,所以克里斯蒂娜独自做了演讲,不过演讲完成得十分顺利,我们甚至觉得可以将其扩展成一篇学术论文。我们打算在履新后立刻着手写作这篇论文。克里斯蒂娜获得了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工作机会,当我到达芝加哥大学的时候,她也会抵达哈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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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达芝加哥大学时,在商学院外面碰到的第一个人就是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真是太幸运了。桑斯坦是法学院的教授,之前与卡尼曼合作过,对行为经济学很感兴趣。在法律界,桑斯坦备受推崇。虽然在名义上他的专长是宪法研究,但他所撰写的文章和书籍几乎涵盖了法律的每一个分支。我们一起吃过几次午餐,彼此感觉非常投缘。他的热情极具感染力,并且知识广博得令人震惊。我向克里斯蒂娜建议,我们应该邀请桑斯坦加入法律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团队。克里斯蒂娜表示赞同,因为让桑斯坦加入我们的研究团队,就像让梅西(Lionel Messi)加入足球队一样。我们很快就一起出发并“奔跑起来”,我用“奔跑”一词是因为桑斯坦做事的效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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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三人仅花了几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论文初稿,我们的论文题目是“从行为角度研究法律经济学”(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这是我写过的最长的一篇论文,而对于法学教授来说,文章越长越好,脚注再多也不怕。我们的论文发表时长达76页,共有220个脚注。它之所以仅有76页,正是因为我一直在抱怨论文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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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准备提交论文时,我发现在法学学术圈与经济学学术圈里论文的发表过程截然不同。在经济学领域,一篇论文一次只能投给一种期刊。如果该期刊拒绝,才能转投下一个。但在法学领域,作者可以一稿多投,我们就是这么做的。《斯坦福法律评论》(The Stanford Law Review)最先回复愿意发表我们的论文,很快,另外一本法律评论期刊也表示对我们的论文很感兴趣。于是我们有了谈判的筹码,对此我提了一个建议。既然期刊编辑想要发表我们的论文,而论文又必然会引发争议,那么为什么不让编辑邀请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一位杰出人物撰写一篇评论,与我们的论文在同一期发表呢?这样的话,我们还有一次回复的机会。我想起我们之前与默顿·米勒的那次争论,吸引了很多人来关注我们的那篇探讨封闭式基金的论文。我认为这次也会产生类似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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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显然是做评论的最佳人选。波斯纳被视为现代法律经济学的鼻祖,该领域最杰出的著作就出自波斯纳之手,并几经修订再版。波斯纳所开辟的领域将正规的经济学推理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从一开始,法律经济学就主要建立在芝加哥大学所奉行的传统经济学的基础上,所以波斯纳为此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我们则为他的研究提供了另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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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波斯纳会认为我们的方法有很多偏颇之处,我们也知道他很快就能写完一篇评论。他不仅是一位兼职的法学教授,还是芝加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仅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低一级)的法官,他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也著作颇丰。正如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Robert Solow)那句生动的描述,“写文章对波斯纳而言就像其他人呼吸一样容易”,给我们那篇冗长的论文写评论是不会耽误他很长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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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都已猜到波斯纳对我们的论文会有什么看法,但至于他觉得哪部分内容最不可接受,则是到我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演讲的前一天才知道。那天早晨,我们收到了波斯纳寄来的信,里面附有他的评论。那封信的篇幅不短,批评味儿十足,阅读时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他写信时的情绪。波斯纳告诉我们,他已经在评论中将自己的想法详细地写清楚了,所以在我们演讲时,他会保持沉默。波斯纳知道,其他人肯定也迫不及待地要发言。也许他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承诺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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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论我们的争论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些背景。当理查德·波斯纳以及同时代的其他学者开始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时,有很多法学家并不认同他们的某些研究成果,但因为这些法学家缺乏经济学知识,很难与之争鸣。当时,受过正规经济学教育的法学教授寥寥无几,而且他们使用的也是以经济人为主体的传统模型。试图质疑这类论文的法学家,如果与那些将法律与经济人联系起来的法学家争论,那么他们往往会觉得低人一等。后者会将前者的批评置于一旁,并且居高临下地说:“唉,你真的没弄明白。”所以,在我们这次研讨会上,有些人会捍卫传统的研究方法,比如波斯纳,但有些处于下风的人也许会(悄悄地)支持我们,希望我们胜过那些居高临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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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斯坦和克里斯蒂娜都认为应该由我来主讲。他们认为我有更丰富的辩论经验,或者至少他们的想法是这样的。他们坐在旁边,我不停地朝他们那边看,却发现他们几乎快躲到桌子下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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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场时,我先提醒大家,标准的法律经济学假设人们都有正确的想法,并能做出理性的选择,但如果事实恰恰与此相反呢?若真如此,法律经济学应该做出何种改变呢?我们在论文中列举了芝加哥警察局采取的一种新政策来阐释。一直以来,停车罚单一般都被放在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用雨刷夹住。新政策是用亮橘色的纸打印罚单,并贴在侧窗上,这样路过的司机能更清楚地看到它。我们指出,从行为学的角度而言,这种做法很聪明,因为这可能会增加人们头脑中认为自己会被开罚单的概率,几乎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就起到了打击非法停车的效果。[2]这个例子看起来既不深奥,也没有争议性。但我们要知道,法律经济学公认的一点是,人们对所有事情都有正确的看法,包括犯罪被抓的概率,人们还会通过计算预期损益来决定是否犯罪,包括非法停车、抢劫银行等。如果仅仅通过改变罚单的颜色和位置,而无须改变实际被开罚单的概率,就可以改变人们对被开罚单概率的看法,那么这可能也适用于预防更严重的犯罪。这种观点绝对属于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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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法官安静地坐了大约5分钟,之后就再也按捺不住了。他突然问道,为什么要忽略进化论呢?在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当响应者分得的资源较少时会拒绝接受;人们会忽略沉没成本;论文中讨论的这些奇怪行为难道进化生物学没有做出任何解释吗?进化论难道不能解释这些以及其他所有“认知怪癖”吗(波斯纳坚持使用这一暗含贬义的词汇)?他的想法是,如果人类已经进化到能够注意到沉没成本,或是在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拒绝不公平的分配方案,那么这些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一定是对我们有益的,也是理性的。问题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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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波斯纳保证,我绝不是造物论者,也认同进化论的科学性。我还表示,我们所讨论的很多人类行为都有进化方面的原因,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认同进化论并不意味着需要在经济分析中突出进化论的重要性。我们知道人们厌恶损失,但不需要知道这是否可以用进化论来解释。(特沃斯基曾开过一个玩笑,世界上存在过不受禀赋效应影响的物种,但它们已经灭绝了。)除非我们更改模型,指出人们会注意沉没成本,否则该模型将做出糟糕的预测。这时,波斯纳彻底被激怒了。他绝望地喊道:“你讲的东西太不科学了。”在此之前,我已决意保持冷静,所以我对他的突然爆发只是报以一笑,说了一句“好的,那么……”便继续我的话题了。后面还有更具争议性的内容,我坚决不能让这次会议变成一场看谁嗓门大的比赛,尤其是在一位联邦法官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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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争论围绕科斯定理展开。该定理以其开创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的名字命名,他曾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工作过很多年。科斯定理可以简述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人们之间可以极其容易地进行交易,此时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最佳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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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逻辑很容易解释。我会循着科斯的思路,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下。假设亚历克莎(Alexa)和茱莉亚(Julia)是大学室友。茱莉亚很安静并且很勤奋,而亚历克莎很爱热闹,喜欢在学习的时候将音乐开到很大声,这会影响到茱莉亚。于是,茱莉亚将此事反映给舍监海利(Hallie),后者负责解决这个矛盾。海利有两种选择:她可以赋予亚历克莎将音乐放到很大声的权利,也可以赋予茱莉亚安静学习几个小时的权利。科斯定理对此有一个清晰而惊人的预测:海利的决定将不会影响亚历克莎放音乐的时长。那个时间仅仅取决于亚历克莎喜欢音乐的程度是否大于茱莉亚讨厌吵闹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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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让人感到很意外,但逻辑很简单。假设亚历克莎愿意为大声放音乐每晚支付5美元,茱莉亚愿意为享有安静的夜晚支付3美元。如果茱莉亚有权享受安静的时光,那么根据科斯定理,亚历克莎可以支付给茱莉亚3~5美元以获得大声放音乐的权利,这个价位茱莉亚也会接受。与亚历克莎不能放音乐且没有金钱交易相比,这样做双方会更高兴。另外,如果亚历克莎得到放音乐的权利,茱莉亚将不愿意支付足够的金额让亚历克莎停下来,因为她对安静的重视程度不如亚历克莎对音乐的喜爱程度高。不管是哪种情况,茱莉亚如果想要安静的环境,都必须找个其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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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结果之所以对法律界很重要,是因为法官常常要判断哪一方拥有某种权利。科斯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极低,那么法官不会判决可以实施经济活动,他只会判决谁需要付钱。一篇名为“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的论文阐述了这一结果,这是一篇被引用次数最多的经济学论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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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观点主要取决于科斯定理中的明确假设:双方达成有效经济协议的交易成本为零。科斯在这一点上很坦率,他说:“当然,这是一个十分不切实际的假设。”虽然很多人在应用科斯定理时都忽略了科斯本人的提醒,但我们想要证明即使交易成本为零,其结论也是错误的。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介绍了本书第16章讨论过的马克杯实验的结果,具体情况如图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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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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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亚历克斯·伯克威茨(Alex Berkowi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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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想一下,代币实验使用的是可以兑换成现金的代币,实验人员告诉每位实验对象一个不同的代币价值,即实验结束后如果手中还有代币,可以兑换成多少现金。科斯定理预测,认为代币价值最高的学生最后会选择持有代币,也就是说资源会被分配到最看重它的人那里。结果也确实如此,正如科斯定理所预测的,市场运行得很好,也就是说,交易成本不会妨碍交易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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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科斯定理不仅适用于代币,该定理还指出如果用马克杯等真实商品代替代币,应该会产生同样的结果。所以,当我们每隔一名学生发一个马克杯时,科斯定理预测,最喜欢马克杯的学生最后应该拥有马克杯。因为马克杯是随机分配的,所以应该会有一半的马克杯被用来交易。但是,我们发现实际交易量比预期交易量低得多。资源并没有按照预期的方式分配,其原因在于禀赋效应:与最初没有分得马克杯的学生相比,在分到马克杯的学生眼里,马克杯的价值差不多是那些没分到杯子的学生眼中的两倍。商品的分配方式确实会影响最后到底是谁拥有马克杯。换句话说,科斯定理在理论上是成立的,比如在代币实验中,但它在实践中并不适用,比如当用马克杯等实物进行交易时。我们竟然在法律经济学的研讨会上质疑科斯定理,这简直相当于犯了叛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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