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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认为我们应当更为全面地考虑社会目标,而不是局限于实现税收最大化这个单一目标。这样也许会跑题,但我还是希望讨论一个之前未曾出现的考量因素,即涉及税收收入的“公平”概念。人们经常抱怨税收的一个地方是它“不公平”。税率不只涉及激励因素:人们还从内在公平的角度来评判实得工资因为收入增加而出现的变化。公平涉及努力和回报之间的显性关联:对于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承担更多责任或从事第二工作而挣得的收入,人们有权保留合理的份额。上述情况因为“贫困陷阱”问题而变得更加引人注目。“贫困陷阱”理论认为,低收入人群无法改善自身状况,因为当收入增加时,他们不仅要缴纳更多的税,而且会丧失领取低收入福利金的资格。当低收入者有了额外收入时,他们将面临隐性的高边际税率。这一税率之所以具有边际性,是因为它适用于额外收入部分;这种税率与平均税率不一样,因为平均税率是总税收除以总收入的结果。人们之所以反对贫困陷阱,是因为它不仅会挫伤人们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而且导致人们只能保留额外收入中很少的一部分。这非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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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公平问题涉及面很广:它们不仅和贫困陷阱相关,还涉及所有收入水平。在额外努力获得的收入留存问题上,应该针对所有人征收公平的最高边际税率。如果实行这一原则,就意味着最高税率将采取完全不同的标准:针对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的边际税率应当相同。英国政府正推行“普享型福利”(针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调查型转移支付项目),这一项目旨在将边际税率限制在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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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所得税率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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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考虑,特别是最后一点,我建议英国将最高个人所得税率定在65%。这意味着大幅提高当前(2015年)的最高税率(45%),但与过去相比并不算高。在过去100年中近一半的时间里,英国的最高所得税率达到65%甚至更高,而且在这约50年中,有近一半的时间是由保守党执政。65%这一税率也许不一定能够直接适用于其他国家,不过相近的系数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也适用于制定逐步提高最高所得税率的方案。这里我们还需要分析高边际税率的目的所在。多年来,针对高收入的高边际税率被视为累进税政策的一座里程碑。不过,在对维克里和莫里斯(William Vickery和James Mirrlees)提出的税制设计方案进行数学分析后,我们发现,如果政策制定者关注税后收入的分配问题,则高边际税率的目的在于提高高收入人群所支付的平均税率。9一个人的平均税率是指他支付的总税收与总收入之比;平均税率并不取决于他或她所面临的边际税率,而是取决于收入更低人群的边际税率。这意味着如果要提高对富人的平均税率,则需要提高收入更低人群的边际税率。以英国为例,第11章所提议的边际税率一开始为25%(20%是针对劳动所得),然后以10%的档次逐渐上升,直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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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8 我们应恢复更为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在扩大税基的同时,依据应税收入的差额范围上调边际税率,最高可达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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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下文所介绍的,英国扩大税基将意味着取消下面所列举的投资者救济措施,以及要向雇主对私人养老金的缴费征收国民社会保险税(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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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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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哪个国家,税收改革报告基本上都会呼吁扩大税基,并且批评政府“向穷人征税越来越多”。如果政府连续推出背离收入原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又如极其牢固地附着在庞大船体上的滕壶般难以摆脱时,则税基必然会缩小。此类税收优惠措施通常是“税式支出”,从预算角度而言相当于现金支出。例如,政府可以向每位儿童支付金额为Y的儿童津贴,或者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减去金额Z。如果他们为额外劳动所得支付25%的税,而Z乘以25%等于Y时,那么这两种机制产生的财政影响并没有差异。不过前者相当于政府支出,而后者相当于减税。税式支出是通过税务系统发放福利。此外,此类福利的数值随着边际税率及应税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对于边际税率为50%的纳税人而言,从应税收入中减去Z,相当于少交50%乘以Z的税。美国财政部前助理部长斯坦利·萨里(Stanley S. Surrey)将这些福利称为“上下颠倒的援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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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税式支出清单包括:旨在鼓励未上市小型企业的企业投资计划;企业管理层激励措施,即提供税收优惠条件,帮助小型公司为雇员提供价值达25万英镑的认股权作为奖励;股份激励计划,即允许使用免征所得税和国民社会保险税的收入来购买股份;风险资本信托救济金,即在风险资本信托购买新发行股票时提供最高可达20万英镑的补助。我在此建议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并且废除投资者在所得税和国民社会保险税方面的上述优惠措施,这方面的成本在2013—2014年间估计高达7.95亿英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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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一项重大税式支出涉及养老金个人缴费问题。莫里斯委员会按照EET和TTE等类别,对养老金和其他储蓄的征税方式进行分类。EET和TTE这类术语显得很神秘,但有助于澄清其中的基本问题。T代表应税,而E代表免税。依据现行的所得税规定,雇主和雇员的个人养老金缴费不被计入应税收入;此类缴费是免税的(这是第一个字母E所代表的意思;如果它们被计入应税收入,则第一个字母应为T)。缴费在一个基金中进行积累;在这一基金中,收入(包括资本收益)都是免税的,这也就是第二个E所代表的含义。领取养老金时是需要纳税的(T),不过鉴于有一笔一次性领取的、比例为25%的养老金是免税的,我们或许应该使用小写字母(t)来代表它。虽然当前的征税方式属于所得税制,但此类税收与消费税一样,只有在储蓄者最终拿到钱时才会缴税。这与“普通”储蓄的征税方式(TTE)或者“特别”储蓄的征税方式(TEE)有所不同。“普通”储蓄征税方式是指人们在储蓄应税收入(T)时,需支付利息税和红利税(T),之后花钱时无须再交税(E)。“特别”储蓄则包括现金个人储蓄账户(ISA)等,储蓄利息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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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支持消费支出税的原则,他们支持基于消费支出税制来对养老金储蓄征税。对支持以收入作为个人缴税基础的人来说,却会合理地询问是否有另外的所得税方案。12至少对于有个人账户的缴费确定型养老金方案而言,我们可以采用适用于特别储蓄、所得税制下的TEE征税方式。雇员要为本人和雇主的缴费缴纳所得税,但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须缴税,并且无须为养老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缴税。不过应该设立过渡性制度安排,允许对在基于现行EET机制进行缴费的养老金征税。正如E和T字母先后顺序所说明的,从EET机制改为TEE机制,意味着缴税时间将会提前。如果对缴费征收的税收用于充实投资主管部门的基金,则税收政策的转向可以被视为将投资基金从私人转到公共部门手中。由于税后缴费额减少,私人养老基金的规模将缩小,不过最终养老金是免税的,而这意味着需累积的金额变少。我对此没有明确的建议,但提出一个问题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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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探讨的想法 依据现有“特别”储蓄方案的思路(可能导致纳税时间提前),来讨论“基于所得税”对私人养老金缴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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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税基不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还同样适用于国民社会保险税;不过后者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保险税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在英国,雇员的个人养老金缴费未免除国家保险税(雇员使用被征收国家保险税的收入来缴纳个人养老金),而养老基金收入或发放的养老金无须征收国民社会保险税。目前对雇员缴费实施TEE机制,正如上文所讨论的,在所得税制下采取“基于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不过,雇主缴纳个人养老金时无须缴纳国民社会保险税,并且养老基金收入或发放的养老金同样无须缴纳国民社会保险税,因此对他们实行的实际上是EEE机制。在2013—2014年间,雇主免缴的国家保险税估计达到108亿英镑,这为雇主负责缴费提供了动力。13鉴于上述情况,我在此提出的建议是取消雇主缴纳养老金时免征国民社会保险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雇主和雇员在缴费问题上征税待遇不同的现象。这一举措可能招致批评,被视为鼓励雇主减少养老金缴费,不过任何T的缺位都是站不住脚的,莫里斯税收评估报告也建议消除“造成雇主与雇员在缴费方面享受税收优惠不一致的问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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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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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资本收益比重上升,人们开始呼吁对资本征收更高的税。我下面将讨论财富税问题,不过首先我要讨论资本收益税问题。在过去,许多国家在个人所得税制下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且税率高于劳动收入所得税率。如果恢复这一做法,征税将向资本收益倾斜。在1984年之前,英国一直征收投资收益附加税,这导致投资收益税率上升了15个百分点。我希望再谈谈1973—1974年之前英国所实行的劳动所得税减免措施。在我看来,对英国和其他地方而言,这一机制有许多可取之处。它和投资收益附加税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劳动收入和投资收益征收的最高税率相同(65%,在这一水平上确实也不容易区分两种收入),与此同时允许在初始税阶时征收较低的边际税率。为实现这个效果,免税的总额将等于个人免税额加上劳动所得的折扣,在这里我们假设劳动所得的折扣为收入的20%(劳动所得包括自雇收入和养老金收入)。这意味着如果税收起征点为8000英镑,而纳税人收入全部来自劳动所得时,他的收入只有达到1万英镑时才需缴税。对于高出这一水平的收入,如果是非劳动所得,税率将达到80%。和劳动所得税减免措施不同的是,在实行劳动所得折扣时,一旦收入达到特定水平,此折扣将逐渐降低,确保减税对象仅限于中低收入人群。如果收入每上一个台阶优惠就减少40%(为折扣累积率的2倍),当收入水平达到上述特定收入水平的1.5倍时,额外的免税额减为零。对于总收入水平更高的人而言,他们应付的所得税和有投资收益时缴纳的税一样多。而在折扣逐渐降低时,实际的边际税率将上升。例如,当折扣降低40%时,原本25%的税率将变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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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提议的劳动所得税优惠与美国现行的劳动所得税抵免(EITC)相似。在英国放弃劳动所得税减免政策数年之后,美国于1975年实施劳动所得税抵免措施。不过,有关劳动所得税优惠的建议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存在可退还部分,并且不与家庭状况挂钩。第8章将介绍存在上述不同之处的原因;这一提议应结合我所支持的其他措施来考虑。劳动所得税优惠旨在确保在建立累进税制时,不会提高针对低收入(和养老金)的税率,并且这一优惠不会扩大到覆盖所有收入水平的人群。这一举措能够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适度帮助,与此同时,又不会让有投资收益的人群享受这一福利。从这两方面而言,它与设立更低的所得税阶不同,后者会让高收入人群和有投资收益的人群同样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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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9 政府应在个人所得税制下引入劳动所得税优惠措施,且这一措施仅适用于第一税阶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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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和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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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像征收年度财富税那样,定期对财富征税,或者在财富转移时对其征税,就像在房产所有人去世时对房产征税,以及在生者之间进行财富转移时征税一样(即生者之间的赠与)。我首先讨论对财富转移征税的问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很鲜明。一些人非常希望废除房产税。事实上2010年美国就通过法案,废除了房产税(之后又恢复了)。其他人则认为,随着继承遗产的增加,财富转移税可以为政府预算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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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转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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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英国,遗产税(IHT)带来的收入并不可观。在2013—2014年间,仅为所得税总额的2%左右;而在50年前,这一比率达到9%。15当然,遗产税比重下滑可能仅仅反映遗产继承不再像过去那样是我们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果1795年的扑粉假发税仍然存在,我们可以预料到它带来的税收金额将会很少。不过,正如皮凯蒂对法国的研究显示的那样,遗产继承已再次成为潜在的税收来源。在19世纪的法国,每年转移的财富占到国民收入的20%—25%左右,不过到了1950年,这一比重下滑到2.5%左右。自1950年以来它再次上升,到2010年为国民收入的20%左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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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财富转移金额的比重上升趋势没有那么明显,不过继承财富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依然从1977年的4.8%上升到2006年的8.2%。17英国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更为有效地对财富转移课税,即将遗产税改为终生资本收入税,或者废除遗产税,在个人所得税制下对继承的遗产征税。第二种方式更有吸引力,尤其是代表着完全废除遗产税。事实上,卡特委员会在20世纪60年代曾建议,加拿大将财富转移税与所得税合并。作为该委员会提出的税制改革计划的一部分,此项建议指出,礼物和继承遗产应“被视为受赠人所得,对它们进行课税,课税水平应与工资收入、股息、版税和其他类似应税收入的水平相当,同时对赠与者转让的应税收入不应当减免税收”。18最后一个条件非常重要。赠与者在转移财富时不能减免税收。如果减免税收,将对税收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这是针对收入花费所征收的一种税。当然考虑到资本收入一次性支付的性质,应制定有关平均计算税费的规定。对于盈利起伏不定的作家和艺术家,英国的所得税制规定,取他们盈利的平均值作为连续多个纳税年度的征税标准;否则他们在收入好的年份需要支付一大笔税,而在收入不好的年份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或者无须缴税。在计算继承遗产税的平均值时,计算的时间可能需要拉得更长。要不然,假如一个人继承价值25万英镑的房子,需要支付高达65%的税(依据本章前面所提议的征税方案),哪怕这是他唯一继承的财产。不过如果取这一收入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值,例如10年,那么财富转移税与所得税合并后的征税额将接近于终生累积期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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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倾向于用终生资本收入税来取代遗产税。这一税收理念并不具有革命性;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100多年前就提出了这一理念:应“对超出(一定)最低金额的所有继承遗产征收累进遗产重税。这一最低金额设定为足以帮助继承人,但不至于让他或她完全依赖遗产而不靠个人劳动来生活”。19在这一税制下,自开始征收此税之日起,人们获得的继承遗产或礼物将被记录在案,并且应纳税额取决于到目前为止人们所收到的金额。课税对象将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生者之间的赠与,即金额超过不太高的额外年度免税额的部分。配偶或民事伙伴之间的转移无须纳税。举个例子,一个人在第一年获得姑妈赠与的5万英镑财产。假设这低于起征点(假设起征点为每人10万英镑),在这种情况下无须纳税。五年之后,这个人又获得8万英镑的赠与。这样总额达到13万英镑,比起征点高了3万英镑。在这种情况下,应对这3万英镑征税,税率假设为20%。然后,这个人的叔父又赠与了他2万英镑。那么应对这笔收入进行全面征税。如果叔父将这笔钱赠与这个人的兄长,而这位兄长之前没有继承任何遗产(或接受赠与),那他无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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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0 应在累进资本收益税制下对遗产继承和生者间的赠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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