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无论是将所有权给予消费者2,还是将所有权给予消费者1,在产权明晰的条件下,h都会等于h0。所不同的只是,在第一种场合,为了实现h=h0,要求消费者1向消费者2支付φ1(h0)-φ1(0)>0的款项,而在第二种场合,为了使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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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得到了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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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在当事人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如果经济中出现了外在性,则讨价还价过程会产生一个有效的结果,而且该结果与所有权如何配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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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科斯定理的若干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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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关于科斯定理的表述中的“在当事人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这句话是我们加进去的。这个条件一加,有关科斯定理的含糊之处就得到了澄清,原因在于,该限定条件排除了收入变化对于资源配置所产生的收入效应。但是,这恰恰也是科斯定理的最薄弱之处。因为,一般说来,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收入效应是不该忽略的,所有权的不同配置当然会产生收入效应,一家国有企业卖给一个资本家与该国有企业仍让政府所有,其收入效应是截然不同的。指出科斯定理对于效用函数为准线性的依赖性,指出科斯定理只有在不存在收入效应时才正确,这是凡礽(Varian)(1987年),麦斯克勒尔(Mas-Colell)与格林(Green)(1995年)与梅尔斯(G. D. Myles)(1995年)等所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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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在其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其实提出了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思想,这就是:在产权的配置已经给定的前提下,如果不存在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则两个对手通过谈判,可以将外在性内在化。尽管科斯事实上假定政府已经将产权在对谈的双方做了配置,并且假定法庭是存在的,使谈判所形成的协定能够得以实施,但是,他所强调的是,无论产权配置的初始状态怎样,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有效的结果都可由谈判来达到。这一论点与这一文章,对于过去30年的经济政策的思考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学术界对该论文的引用率,如果不是最高的,也会是最高的之一。据1972年以来的“社会科学引用指数”(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即使是弗里德曼或萨缪尔逊,单篇论文的被引用率,也只及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的被引用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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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是位谦逊、谨慎的学者,他从未宣称自己上述思想为科斯定理。是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与许多其他经济学家称此为科斯定理,认为这是一个演绎的结论,即只要在它的应用范围内,该结论便必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尽管对所谓科斯定理有种种解释,但它最基本的断言是,只有交易(谈判)成本会阻碍自愿谈判达到帕累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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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理所包含的条件是两个:一是自愿交易与自愿谈判,二是交易成本为零。其结论也是两个:结果必是帕累托有效,而且与产权的初始配置状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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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理的基本含义是与关于外在性的庇古解相反的。庇古解是主张动用政府的税收,对造成负外在性的当事人征税,用以补贴受负的外在性损伤的当事人,以此来改善资源配置。而科斯解是主张当事人以自愿的市场交易方式来解决外在性问题,实际上主张外在性的市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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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科斯定理的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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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在诸如处理污染、整治环境等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政府在借鉴市场交易的方式,科斯的思想的的确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只不过,科斯的原定理是以交易成本为零与自愿谈判为前提的。然而,人们发现,按该定理的内在逻辑,还可以引申出三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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