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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396 从萨缪尔逊的说明中可以看出,“一个家庭”的假设事实上将“收入公平”问题从最优税制设计中排除了出去。因此,兰姆塞所讨论的最优税收原则,就只是一个效率原则。这正好是与埃奇沃思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它同样具有片面性。由此给我们的启发是,兰姆塞那篇《对税收理论的一个贡献》的论文之所以在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前长期被西方学界与政府忽视,一个可能的社会原因是,那个时期正是西方国家盛行福利国家的时期,公平被置于效率之上。而70年代初兰姆塞的论文之所以受到如此青睐,其中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连西方也需要改革福利国家这种体制了,从而使理论的重心从公平这一头倾斜到效率的那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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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398 下面,我们来看兰姆塞对上述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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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00 2.推导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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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02 从公式(17.42)与(17.41)出发,兰姆塞问题便是下列数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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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07 与(17.43)式相对应,拉格朗日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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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13 从(17.44)式出发,如对商品k选择一个税率tk,则最优税率的一阶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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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18 这里,由于含税价格qk的变化只是由于税率tk变化而引起,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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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23 于是,公式(17.45)可以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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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28 (17.47)式对任何一种商品征税都成立。(17.47)式的解释是,若对所有产品中任一产品k开征一道税,则其引起的效用成本是应该与其他产品分担相同比例的财政负担,换言之,为了多征收一单位财政岁入,不管税对哪一种产品开征,其要求消费者所放弃的效用都应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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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30 我们可以用Roy恒等式与斯拉茨基公式把上述思想表达得更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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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32 从Roy恒等式出发,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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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37 这里,I为家庭的一次性总额收入,α是收入的边际效用。I中没有利润收入,I只代表劳动收入与出售禀赋后的收入。将(17.48)式代入(17.47)式,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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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644442 (17.49)式可以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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