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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率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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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姆塞规则是效率原则,他完全不考虑如何在税制设计中体现公平原则这一问题。对这一缺点,米尔利斯与戴尔蒙在70年代初的研究中加以了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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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尔蒙和米尔利斯1971年所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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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蒙与米尔利斯合作在1971年的《美国经济评论》(American Economic Review)上连续发表了两篇论文,即《最优税收与公共生产I:生产的有效性》(“Optimal Taxation and Public Production I : Production Efficiency”)与《最优税收与公共生产Ⅱ:税收规则》(“Optimal Taxation and Public Production Ⅱ: Tax Rules”)。其讨论的内容便是把兰姆塞规则从“一个家庭”的情形推广到不同的家庭共存于一种经济中的情形。这种推广自然而然地把公平考虑引入了税制的决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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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如何进行分析的?从逻辑上讲,他们只是对兰姆塞模型(那是一个一般均衡模型)的限制做了两方面的改变:第一,生产不一定是规模报酬不变,即生产的技术条件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第二,社会不再是由一个家庭组成,而是由H个不同的家庭构成,每一个家庭的偏好都不同,从而有不同的效用函数。我们在这里不讲生产技术条件变化对最优税制原则的影响,因为那涉及到“退税”与生产有效性原则。这里,仅仅讨论不同家庭偏好被引入后,如何使最优税收原则发生了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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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济中存在H个不同的家庭,则每个家庭h的偏好就可用下列间接效用函数来加以刻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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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17.65)中,由h不同,所以它实际上表达了不同家庭的偏好,每个家庭的效用取决于一组含税价格(q1,q2,…,qN)、工资率w(这里仍假定对劳动收入不征税,并且工资率对每个家庭都相等)、与该家庭的收入Ih。如果所有家庭的偏好都相同,则用不着上标h,于是公式(17.65)就还原为公式(17.42),即返回兰姆塞的原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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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家庭h的消费需求为则政府岁入约束便可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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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式表示:政府的财政收入要就每一种商品i向每一个家庭h征收,然后再对全体商品i加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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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H个家庭,社会福利函数形式就采用伯格森—萨缪尔逊(Bergson-Samuelson)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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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式是说,社会总福利由H个家庭的间接效用函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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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最优商品税制的设计便是下列一个数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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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拉格朗日乘子法,可得最优税制的一阶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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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运用罗尔恒等式(这里,αh表示家庭h的收入的边际效用),则(17.69)式中的第一项便可以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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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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