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465147e+09
1704651470
1704651471
1704651472
1704651473 达到目标有几种办法(见表10-2)。环保署可以禁止所有工厂每月排放超过15000单位的污染物。这使乙工厂必须每月减少15000个单位的排放,减排成本为30000美元;丙工厂必须每月减少30000个单位的排放,减排成本为90000美元。两个厂的减排成本总计120000美元。另一种办法是,环保署可以命令每个工厂将自己的排放减少一半。那么,甲工厂要支付7500美元,减少7500个单位的排放;乙工厂要支付30000美元,减少15000个单位的排放;丙工厂要支付67500美元,减少22500个单位的排放。减排成本总计105000美元,这是一个可以较为节省地达到目标的方法。一个更为节省的办法是让环保署命令每家工厂减少15000个单位的排放。那么,甲工厂要支付15000美元消除其全部15000个单位的排放;乙工厂要支付30000美元减少一半的排放;丙工厂要支付45000美元减少1/3的排放。用这个办法,只花90000美元的总成本,就能让阿卡迪亚城达到减排目标。
1704651474
1704651475 表10-2 排污达标的方法
1704651476
1704651477
1704651478
1704651479
1704651480 正如你能看到的,甲工厂的污染物减排任务越重,丙工厂的污染物减排任务越轻,总成本就越低;因为甲工厂的减排成本是每单位1美元,而丙工厂的减排成本是每单位3美元。因此,如果我们的目标是用最低的成本让污染物排放降低到45000个单位的水平,为什么不把减排的责任完全放到甲工厂和乙工厂的身上呢?如果环保署让丙工厂保持现状,而要求甲工厂和乙工厂消除其全部排放,那么达成目标的总成本就会降低到75000美元。
1704651481
1704651482 为什么不这么做呢?把所有成本都强加给甲工厂和乙工厂,而让丙工厂完全逃脱责任。不这么做的一个很好的理由,是因为这样不公平。毕竟,当政府官员试图达到某个目标时,成本最小化并不是唯一要考虑的事情,公平也是政府决策的一个重要的评估标准。如果这样做了,表面上看来有“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嫌疑:小的污染者因为减排成本更低反而遭到惩罚,但大污染者却可以继续排放。环保署有可能会选择这种方法吗?
1704651483
1704651484 [1] 原文为Arcadia,希腊神话中牧神潘的家乡,用以指代世外桃源。——译者注
1704651485
1704651486
1704651487
1704651488
1704651489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704646804]
1704651490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0.10 另一种办法:征收排放税
1704651491
1704651492 让我们把这个疑问放一放,先深入讨论一下症结所在。假设环保署实际并不知道每个污染源减排的单位成本,这比我们原来的假设更有可能,原因如下:污染者自己最清楚实际成本,但是他们有夸大其成本的动机,以便在环保署或公众面前为自己申辩。另外,他们的夸大也不完全是说谎,因为没人能在还没做之前就确切地知道某事的成本。这时把成本估计得高一些只是一种正常的谨慎,特别是在将成本估计得越高越有可能不必承担之时。最后,尽管通常能够通过研究和试验降低成本,但是没人能够预测研究和试验的结果如何。当环保署面对这种信息匮乏的情况时,什么是成本最低的解决办法?
1704651493
1704651494 如果环保署的答案是对每个排放单位征税,允许各方以其认为最佳的方式进行应对,那么它将赢得众多经济学家的掌声。如果你承认这些污染是溢出成本,而不是由其制造者承担,那么向污染行为征税就很合理。如果通过某种方式,单位排放的税收被设定为与单位溢出成本相等,此时就由污染制造者和溢出成本的受益人承担了这些成本。如果这让污染行为成本过高从而无法继续,污染就会停止,因为此时的成本超过了收益。如果在缴纳了税款后收益还是超过成本,污染行为就会继续,但是其速度变慢了,因为现在污染行为的成本更高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收入可以用来补偿那些承担溢出成本的人,或者说用来换取他们的同意。
1704651495
1704651496 假设环保署不告诉每个工厂必须降低多少排放,只是要求它们每个月为每单位污染物排放缴纳2.01美元的税。每个厂家都被同等对待,这看上去更公平。厂家如何反应?甲工厂发现消除其全部排放比交税更便宜,乙工厂也是如此。然而丙工厂发现,缴纳税款并保留每月45000个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更有利。因此使用这种办法减少一半污染物排放的总成本是75000美元,而且所有工厂都得到了同等对待。注意,按照这种方案,丙工厂要缴90450美元的税,这是转移到社会其他地方的财富,而不是净成本。甲工厂和乙工厂支付减排计划的所有成本,丙工厂补偿社会,获得每月继续排放45000个单位污染物的权利(见表10-3)。
1704651497
1704651498 表 10-3
1704651499
1704651500
1704651501
1704651502
1704651503 环保署的任务是比较减排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通过不断调整税率以估计各厂商减排的真实成本,环保署得以从所观察的当事人的反应中,获取关于成本和收益的私有信息。这是一种可以让政府从试验中不断学习的途径。对于任何与人类福祉相关的环境保护计划来说,获得关于成本和收益的可靠信息都是必不可少的。
1704651504
1704651505
1704651506
1704651507
1704651508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704646805]
1704651509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0.11 污染许可证
1704651510
1704651511 让我们回到刚才提出来又暂时放下的问题。我们问的是,在比较了减少空气污染的各种方法的成本之后,环保署有没有可能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我们并没有急于回答这个问题,是为了先论证各种形式的具体指令,即“命令与控制”的方法,作为控制污染的手段一般来说都不如征税。通过征收排放税,我们让价格体系帮我们解决问题。但是有一个原因使得征税的手段不受公众欢迎,这个原因同样也让环保署难以采用成本最低的指令控制的方法(即甲乙停产、丙不受影响),即污染税被贴上了“污染许可证”这样一个名声不好的标签,听起来很像是官方对犯罪的许可。
1704651512
1704651513 但是,这绕开了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或许愿意认为某些污染行为本质上如此令人厌恶,以至于应该被全部禁止;但是,我们显然不会对大多数现在称之为“污染”的行为都采取这样的态度。人们所从事的带来污染的活动一般都会带来收益,有时还是非常大的收益,不论是对其他人还是对他们自己。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宽恕这类行为就是宽恕污染。在这里,“污染”这个词很可能误导了我们。历史上看,这个词带有强烈的道德含义,任何合格的字典都会指出这点。在经典文献中,污染行为会糟蹋整个社会。在这样的上下文中,“污染许可证”就像是允许犯下不道德行为或犯罪的许可证。但是显然没人愿意说房主生火取暖,将“污染物”排放到空气中,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或犯罪。大多数污染应该被看作成本,而不是犯罪,因此如果成本低于正确计算得出的相关收益,污染就应该被“许可”。
1704651514
1704651515
1704651516
1704651517
1704651518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704646806]
1704651519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0.12 效率和公平
[ 上一页 ]  [ :1.7046514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