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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2.9 谁与谁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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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产性资源所有者成立如欧佩克等组织,试图增加收入时,他们往往宣称协会能让他们和所提供服务的买家竞争时更有效力。这一宣称究竟是令人困惑还是不够正当,取决于我们想如何评价那些成立协会的人的动机。非常明显的是,买家不会和卖家竞争。买家彼此之间相互竞争,以获得卖家提供的东西。同时,卖家也互相竞争来赢取买家的经常光顾。我们早在第5章就了解到了这一模式。设计欧佩克的目的在于消除石油出口国之间的竞争。目前为止,欧佩克成功的秘诀就在于它控制了产量,一旦它失去了限制产量的能力,欧佩克对石油价格和收入的控制也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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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对于买家而言,他们宁肯球场上有12个球员而不是11个,因为买家不会和卖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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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也可以尝试玩同样的游戏。此时,我们可以借助于之前使用过的一个例子:职业运动队的所有者达成协议,不为运动员的服务而竞争。为了使这一协议有效,他们必须把每个运动员的专有权指派给单个所有者。这就是“草案”的目的,随即又被各主要职业体育界的所有者协会完善发展。当买家达成了这种统一立场之后,卖家成立的组织可能就会成为抗衡这种力量的有效途径。但在这种环境下,卖家协会的目的是重新激活买家之间的竞争或者缓和卖家之间的竞争,若描述为“试图使其和买家竞争时更有效力”则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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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2.10 工会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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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工会时,有关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的基本联邦法在序言里就犯下了一个错误,宣称无组织的工人需要工会来帮助他们和公司竞争。然而,工人与工人相互竞争,企业雇主与企业雇主相互竞争。这种竞争才会对工资率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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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随心所欲、冷酷无情地决定支付给工人什么样的工资。同样,只要还有其他工人愿意以更低的工资率提供极为相似的服务,工人也不能成功地索要他们认为的自己应得的薪水。工人和其他工人相互竞争时,工会某种程度上就试图控制这种竞争。言下之意是,工会通过设法限制那些非成员工人的竞争,来提高它们所代表的成员工人的地位。它们或许会采取直接手段达到目标,如和雇主签订合同,确保工会会员是受雇工作的前提条件,然后限制会员资格。或者,它们可以采取间接手段。正如法定最低工资剥夺了一部分人就业的机会,由工会合同确保的高工资(可能是在罢工或全面停止提供劳务的威胁下签订的)也把那些工资低些也愿意工作的人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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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工资的实施,就业机会被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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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普遍认为工会在美国兴起是为了抗衡大企业的力量,然而这一观点未能得到历史佐证。工会在这个国度崭露头角是在诸多以小规模企业为特色的行业当中:建筑、印刷、纺织和采矿。这一规则中,铁路属于例外:让工会在铁路行业强大起来的是特别立法。时至今日,工会和钢铁、汽车、电力机械领域的大型企业讨价还价,这些工会起初都是与小雇主协商的工会的宣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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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原书第13版) 12.11 贫困和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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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可能大过产出。只要印发社会通用货币的人愿意,他们想要货币或名义收入增长多快,就能增长多块。但是,如果每一美元、欧元或日元购买到的食品、衣物、住所或其他实际商品只有之前购买到的一半,那么哪怕收入加倍,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见得会提高。想要增加社会成员的实际收入,必须提高实际产品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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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白 缓解贫困现象与缓解收入不平等现象并不等同。这两者可能同时并存,也可能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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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也可以通过缩减其他社会成员收入的方式,在不增加实际产出的情况下提高一部分成员的收入。这种方式可以用于缓和不平等或者贫困现象。这两个目标经常被拿来相提并论,似乎并无差异,其实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手法,美国的贫困人口比重在20世纪都能够,并且确实已经大幅降低。但是,不平等现象却往往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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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方法可以用于总结人口普查局收集的有关收入不平等的数据。其中最常见的是家庭收入的五分位组分布法。表12-1显示了2010年以及5个更早年份家庭收入总额的百分比情况,分别列出20%的最低收入家庭、次低收入家庭,依此类推,一直到20%的最高收入家庭。如果家庭收入分配是平等的,每个1/5都会占总收入的20%。显然情况并非如此。收入最高5%的家庭所占比重也显示在表12-1里(2010年,年收入粗计为18万美元或以上的家庭即被列入全美国收入前5%以内,前1%的家庭则以37万美元为界。许多人都以为门槛会更高,这一观感实际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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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 家庭的货币收入:每个20%和最高的5%的家庭的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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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国人口普查局历史收入表——家庭,表F-2:www.census.gov/hhes/income/histinc/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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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据有两个特点格外引人瞩目。一方面,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家庭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甚微。尽管收入税是累进制的,并且把收入转移给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政府项目已大规模扩展,但仍然成效不大。另一方面,自1980年以来,20%最高收入家庭收入增加和20%最低收入家庭蒙受损失。1960年以来,这些百分比数字具有明显的稳定性,然而其中一部分只是幻觉。首先,这些百分比指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收入;其次,数据未考虑到实物转移支付,不过货币转账确实有所反映。因此,私人养老金、退伍军人福利、社会保障福利,以及那个曾名为“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AFDC)、现名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计划”(TANF)的项目,只要这些项目带来的收入是用货币支付的,就都包括在内。但这些数据并未把实物转移支付的价值计算在内,比如医疗援助、房租补贴或者食品救济券。尽管这些并未涉及货币交换,但它们都是货真价实的收入。数据也没能就家庭的不同规模而进行调整,收入最高20%的家庭比起最低20%的家庭多了约30%的人口。[1]若针对这点做出调整之后,低收入群体所占收入份额就会上升,高收入群体则会相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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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尽管收入不平等现象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这段时期贫困问题已得到明显缓和。表12-2中给出了选定年份中全美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比例。贫困线指的是不同规模的家庭维持体面生活所需的收入数额,经政府官员计算后,定为购买充足食物所需价钱的三倍。考虑到货币价格的变化,贫困线每年都会进行调整。1959年之前,美国人口普查局多年都不曾公开这一系列数字,但如果它公布了的话,早期贫困现象的减少一定远比表12-2展现出来的更为显著。在他所做的一项关于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门的研究里,戈登·费舍尔将1948年的个人贫困率估算为3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也尝试多年估算贫困率,并最终将其定在60%~70%的区间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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