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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等之运动同盟罢课之初,官立学校在校生及其他不欢迎者甚多,但受威吓、胁迫,致使全体参与罢课,多地集会,决议要求撤销该令,归国在上海重建学校,招聘日、美等国讲师。甚而胁迫一部归国,就中尚有不堪其扰而拟地方旅行,竟被引拉回国者。本场运动既有暴举,又有与政党成员、新闻记者会见等静肃之一面。彼等于运动之先,便自定规约,诸如此际为保中国学生体面,规定不为伤害日本人感情之事,不上餐馆,不去公园游玩,不上百货商店,不在公寓骚扰,外出时尽可能采取谨慎态度等。附带违犯此项规则,同学会则加戒饬,以励实行,以示清国留学生谨严,然后相约开始大规模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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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之运动目前招收清国留学生之官立学校中,第一高等学校有五六十名,高等师范学校有十数名,而私立学校中,弘文学院有一千五百名,早稻田大学六百名,法政大学六百名,经纬学堂二百名,与其他合计,共约八千名左右。官立学校学生,皆无反抗情事,而其他学校,将罢课中学生所宣传十一日省令之误解,以及罢课之不利,对主要参与者种种恳谕,对于仍然继续罢课者,则命其离校,即以断然退学处分,使其迅速离校,促使学生各自就此迅速反应。多数学生,或须熟虑后方能作答。其中经纬学堂提出,要求暂时延缓向校长答复。然如早稻田大学,出席者不过五人,学监高田早苗氏训示学生,告以误解,及省令实为保护学生利益,另一方面,将各学校会议上文部省关于所质各条之解释,以示学生。其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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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部省令第十九号《招收清国人入学之公私立学校相关规程》之精神,丝毫非约束清国留学生自由,而以监督招生学校和保护留学生利益为目的。此规程中与留学生相关规定,实为明治三十四年文部省令第三号(《中学校令实施规则》)及三十六年六月该省令第三十四号(《私立学校认定规则》)中,对招收日本学生学校之相关规定。一面于日、清学生间,没有任何差别对待,一面未给予本国学生之便,则给予清国留学生,与以往丝毫无异。世上或将此规程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虽然方便,但亦易招致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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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省令第一条规定,入学申请书应附驻本国清国公使馆之绍介书。规定虽如是,然其义非要公使馆或者领事馆直接开具绍介书。文部省对于清国公使馆认可之清国人(留学生会馆干事等)所开具之绍介书,亦认可同一效力,故留学生不应感此规程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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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省令第三条规定,备付“装订往来书信”,留学生解释为侵害通信秘密,此甚误解。正如条文明示,规定学校应保存校务上通信,与学生私信丝毫无关。(参照《中学校令施行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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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省令中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与招收清国人之一般学校有关,但第七条后,仅与申请接受认定学校有关,故与不接受认定之学校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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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认定学校有关规定中,与留学生相关者,不过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三个条款,而此三个条款并非有碍学生自治。以下逐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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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条正如文部省解释,其目的在为留学生能够顺利学习,而要求学校管理公寓。即便前述学校接受认定,适用此规定,亦不过要求监督公寓风纪、卫生等方面。另外,文部省已经认定通过自爨等方式,共同生活,诚为适当,故于此规定,留学生没有理由感到任何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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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条,品行不端、触犯刑律等不良行为者,恐有感染其他学生之虞,而不能允许其入学。对于日本学生,亦有类此规定(《中学校令施行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并非拒绝基于正常理由而退学、转学之学生。且所谓是否品行不良,由学校自行认定,非由清国公使馆或者文部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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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一条规定,与招收日本学生私立学校认定规则第三条宗旨相同,并非日清学生间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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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时论》七四五号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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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清国留学生同盟罢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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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清国留学生同盟罢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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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我邦之清国学生,有年年增加趋势,洵为可喜。如此多数留学生中,以语言不通,视作奇货,为不当行为者,或亦不免。故文部省认有必要,加强管理,发布省令,要求彼等住于寄宿舍,或所认定之公寓等地。该省令引起留学生强烈激愤,彼等相继策划同盟罢课,其中竟有人断然取道回国。东京报纸连日详记此事,我辈希望清国留学生能谅解文部省令精神,慎取鲁莽举动,迅速恢复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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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志林》七卷十二号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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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九年(一九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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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清国留学生管理问题”(XY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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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清国留学生管理问题(XY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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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部省以三十八年十一月二日省令发布清国留学生管理规则,约一个月后,清国学生发起反抗运动。据言如不撤回此令,清国学生即拟联袂回国,一时之间几不可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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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运动恰起于帝国大学教授发动同盟罢工之时,其间或有阴谋煽动者乎?若非,则只能解为文部省力弱,以致见侮。若果如此,彼等纷扰之动机实甚可笑,其结果必成一世笑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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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等留学生曰:我等既遵从日本法律,根据日本学校规定来留学,别无理由制定特别法令束缚我等。束缚我等,即侮辱我等之体面也,继而有损大清国之体面。然须记取,日本国家有权制定特别法令,管理特种学生。无论文部省制定如何法令,彼等留学生自应遵奉,不可决然离去。所谓污损大清国及学生体面,实为不通之论。要之,文部省令涉及彼等留学生及事实利害,谨此略作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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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等留学生第一不便处,入学之际,须获驻日清国公使馆承认保证。然于清廷或各省督抚等选拔派遣之留学生,实无不便。唯于欲掩清国政府眼目之所谓革命派,始生不便也。其本国革命派(或非政府派)学生,欲得公使馆之承认保证,实非易易。故革命主义者对此条反对,闻之在理。然若督抚派遣之多数学生,至户籍清白缙绅富家之学生,相率反抗此令,则不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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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等第二不便处,在学校管理彼等寄宿公寓。彼等若于公寓放纵无度,饮酒渔色,伤风败俗,毫无忌惮,受到学校监督,确实不便。然彼等纵非端正勤恳,唯取普通学生态度,接受如此监督,又有何碍?问题在于,乘彼辈放纵,牟取暴利之公寓房东,及恣意骄奢淫逸之彼等。彼等岂不明,东京有信誉之学校,对学生公寓多有限制,或完全禁其下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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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命其他学校,于品行不良而被令退学者,禁止其再入学,亦为彼等引为不便而反抗之由。颇讶其无耻放纵,因不良而被甲学校退学者,岂可得入乙校乎?彼等反对此限,到处放纵而被退学,辗转于甲、乙、丙、丁、戊、癸各校,欲成一种学校无赖乎?学生苟有常识,公言非所宜言,彼等心态卑劣,实令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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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等又言:我等一人每年平均消费约四百元,今我等若有万余人全部回国,日本至少要丧失四百万元利益。彼等如斯放言,以求撤销省令,唯利是图之清人劣根性,于此暴露无遗,吾日本人只得掩鼻而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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