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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外人捐资设立各级学校,遵照教育部所颁布之各等学校法令规程办理者,得依照教育部所颁关于请求认可之各项规定,向教育行政官厅请求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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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名称,应冠以私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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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之校长,须为中国人,如校长原系外国人者,必须以中国人充任副校长,即为请求认可时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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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设有董事会者,中国人应占董事名额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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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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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课程,须遵照部定标准,不得以宗教科列入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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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收回教育权运动才告结束,在中国教育史上占有至为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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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大学:1919-1952 四、燕大的反应:私立燕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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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教会大学而言,不愿意放弃宗教传统,唯恐背离所属教会的规条而失去财政上的支持,或是担心教会大学变得世俗化而背离最初传教的宗旨,非基督教运动和收回教育权运动对他们而言,特别是在学校注册问题上的确做了许多挣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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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因为司徒雷登在其回忆录中对这两场轰轰烈烈的运动没有只言片语的回忆,让之前的研究者们认为燕京大学基本没有受到这场运动的冲击。然而,尽管燕京大学没有像其他教会大学那样酿成学潮,但同样受到了深远的影响。1924年秋,当教会学校学潮涌起之时,胡适应邀到燕京大学作了题为《今日教会教育的难关》的演讲。胡适的话在教会人士听来,不免心悸。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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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这个旁观者看来,今日的传教事业有三个新难关,不容易打进去。第一是新起的民族主义的反动。……这种反动是不可轻视的。他们的理由就是80年来列强欺压中国人的历史;他们的证据就是外国人在中国取得的种种特权和租借。这些不公道一日不除,这些不平等的情形一日不去,那么这些反动的喊声一日不能消灭。……这是强权不能压倒、武力不能铲除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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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的话对于燕大的执掌者们不可能没有触动,司徒雷登在同一年发表在《生命》上的《基督教教育问题》一文,就可以看作是他对胡适的回应。在那篇文章中,司徒雷登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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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外国传教士,关于种种问题,敬求中国人同情的指导,因为我们的宗旨是假借此教育事业竭力为你们服务,使此事业能为中国造得最大的幸福,及帮助养成一种真正的基督教生活,而可免受合理的反对,及能具有高大价值,使中国各等人都能领略及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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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非基督教运动和收回教育权运动可以说是燕大实行中国化方针的外因,对比燕大中国化的各项举措出台的时间和这两场运动的时间节点,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关系。不过,比较起来,在这两场运动当中,燕大相对于其他教会大学来说,所受到的冲击比较小,甚至在某些问题上,燕大的发展和时代以及中国社会的要求恰巧合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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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燕京大学合并之前的1906年,潞河书院校长谢卫楼和汇文大学校长刘海澜就曾经向当时的中国政府提出过立案请求,但中国政府并未给予准许,政府的回答是:教育部已经发出明确指示,大意是由外国人控制或建立的学校不准在教育部注册,其毕业生也不予承认,因为中国不希望鼓励外国人干涉本国的教育,以防阻碍治外法权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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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的政府看来,既然无力控制教会学校,不予立案、在政策上无视其存在就等于保住了教育权。燕大合并之后,在司徒雷登的执掌之下,也一直努力向政府注册。为了取得美国托事部的支持,司徒雷登在为燕京大学策划第二次筹款的同时,亲往托事部说服董事会支持中国收回教育权运动,在他看来,“任何一个自尊的民族,都有权采取此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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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正式颁布私立学校认可规定以后,司徒雷登一方面立即动手为燕大注册进行各种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多次写信给托事部,介绍中国的实际情况,说明燕大应该而且必须向中国政府注册的理由。1926年5月,他在写给托事部诺斯的信中指出,教会学校目前面临三种抉择:第一,依靠外国条约,蔑视因中国政府的软弱而遍及全国的民族主义情绪;第二,将学校完全关闭作为对政府要求的抗议;第三,在政府具有权威的情况下,接受它要求外国人开办的学校履行注册手续的规定。“鉴于我们对西方支持者,对我们已开创了传教事业的这个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我认为只有第三种在道义上站得住。”因此,司徒雷登认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尽早向政府注册”,“拒绝和拖延只能是灾难和愚蠢的”。当时,刘廷芳正好担任中华基督教教育协会主席,能与北京的教育部直接接触,了解到相关规定含义的准确解释。关于“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的规定,刘廷芳从教育部得到的官方声明如下:“我们的正式答复是,所颁布的第五条规定表明,要建立一所学校,就应该以教育部制定并公布的宗旨作为宗旨。这就意味着,在学校中不得强迫学生接受任何宗教信仰,或参加任何宗教仪式和典礼。它并未对宗教信仰的自由和传布宗教的自由进行限制。”刘廷芳得到的信息对于托事部同意燕大向中国政府立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4)根据这项声明,燕京大学调整了对其办学宗旨的陈述:“进行高等教育,发展才智、道德、体力,培养领导人才,以满足中华民国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在这一宗旨后面,补充有燕京校训“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借此向差会表明学校是按照“严格的基督教和福音的原则而不是世俗的原则建立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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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向中国政府顺利注册,除了取消强制学生参加宗教仪式和削减宗教课程的比例之外,司徒雷登对燕大的行政管理机构也进行了改革。1926年秋,在司徒雷登的主持下,燕大通过了经多次讨论修改的《燕京大学董事会细则》。细则规定,燕京大学董事会人数不超过34人,必须多数是中国人,妇女不少于1/5;校长和副校长分别为主席、副主席;董事会下设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基建委员会;董事会年会在学年末召开,特别会议由校长召集;每三年举行换届会议。在最初阶段,司徒雷登不仅是董事会主席,又是由校长、副校长和各学院院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席,还是由校长、副校长及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行政执行委员会主席。第二年的春天,在司徒雷登主持召开的董事会特别会议上,他又宣布:学校组织应有某种变化,在美国的托事部理事会是燕大的创立者,随着形势变化,现在他们控制下的学校财产应转交董事会;学校的行政委员会也应改组,需设立总委员会下辖几个委员会负责行政事务,并且,司徒雷登拟定了总委员会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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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在1926年,经过司徒雷登的刻意安排和大力推荐,四年前应聘任教的清代翰林吴雷川担任了燕京大学副校长。这是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尽管吴雷川没有丰厚的著作,但这并不影响他学者的地位,而且他有过担任浙江高等学堂监督(校长)和教育部佥事的经历,熟知中国的教育环境。在1929年燕大向南京政府立案注册之前,吴雷川被召到南京担任教育部次长,反映了他在教育界的崇高地位,并且在立案问题上对燕京的帮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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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教育部颁布的《外人捐资设立学校请求认可办法》中的六条条件,燕京大学已经完全具备了。1926年冬季,在司徒雷登的提议下,学校以“私立燕京大学”的名义向北京政府教育部呈文,请求按照该部颁布的外国捐资设立学校的请求认可六条办法予以稽核批示,报告中还特别说明学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增设了中国籍副校长,并改组了董事会,中国人已占了董事会的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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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新闻从业经历的司徒雷登深深懂得舆论的重要性(15),为了向社会公众表明自己所认知的教育中国化的立场,在向北京政府申请立案的同时,他公开发表了《中国未来的教会教育》一文。在文章中,司徒雷登写道:“我们服务教职员及捐资帮助,无非表明一种好意,中国人尽可利用以谋其自身的利益。”燕京大学的立案报告得到了北京政府的批准,成为“第一个向教育部申请并获得正式批准的外国捐资开办的高等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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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结束后,取得全国政权的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又是在司徒雷登的提议下,1929年初,燕京大学就按照《大学组织法》关于私立大学的相关法令,聘任吴雷川为校长,司徒雷登则被选为校务长。尽管这样暧昧模糊的职权分工非常奇特,但是满足了教育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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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秋季入学之后,还是在司徒雷登的建议之下,对学校董事会再次作了新的调整,新董事会由学校设立者的代表、教职员大会推举的代表、全国有声望的代表三方共21人组成,妇女不少于1/5。同时新的董事会举行了会议,选举孔祥熙为主席,颜惠庆为副主席,校长加入董事会,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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