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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08 羞耻文化并不是注定要与罪感文化对立的,这两种文化完全可以并存,以混合的形态形成新的道德文化。历史上的其他文化中就有羞耻文化,甚至恐惧文化向罪感文化转化并在转化中融合的例子。例如,古希腊就有羞耻文化,索福克勒斯《埃阿斯》一剧讲述了猛将埃阿斯为了荣誉,因羞愧而自杀的故事,又在《菲罗克忒忒斯》一剧中让我们看到,阿基琉斯的儿子涅奥普托勒摩斯拒绝做出卖朋友的“羞耻”之事。色诺芬(约公元前430-前354)在《居鲁士的教育》(The Education of Cyrus)中记录了居鲁士说的“有羞耻之心者不在白天做令人羞耻的事。而审慎之士即使私下里也不欺暗室”。羞耻文化并不妨碍古希腊形成与良心意识或与人本主义法治观和普世对错有关的“罪感”,希腊学者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甚至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这两种道德感是混合在一起,难解难分的,而“罪感”则更与道德观念联系紧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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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10 又例如,早期的罗马有一种“恐惧”文化,罗马人信奉多神,以神的意志影响看待国家事件和人们行为的正当与否。后来罗马接受了希腊人法律高于君王的观念,有了罗马法,便以“罪过”与否(guilt/innocence)来看待国家事件和个人行为,“恐惧”文化并未彻底消失,但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在西欧,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羞耻文化仍然是道德文化的主要部分,莎士比亚在戏剧中使用“羞耻”一词的频率是“罪过”一词的9倍,但这并不妨碍英国道德文化后来朝着“罪感”的方向发展,甚至成为第一个实现宪政法治的国家。到20世纪上半叶,中国传统的羞耻文化已经在相当程度上逐渐吸收并结合了以正义法理为基础的罪感文化(新文化运动的一部分)。中国有了宪法和法律制度,虽然不完善,但受到广大公民的认同,羞耻和罪感的混合已经在使中国道德文化发生了不小的转变,只是因为后来的红色耻惧文化,才没有能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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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12 今天,中国社会的深刻道德危机反映在人们对道德出路的极端迷茫之中,真正显现深重危机的是,人们无法有效设想如何走出这一困境的出路。没有出路,那才是危机的危机。摆在人们面前的出路有三条,两条是走不通的,一条是还没有下决心去走的,或者根本不愿意走的。前两条路分别是传统的和红色的耻惧道德之路,中国人以前已经走过了,没有走通,现在没有理由相信,重新再走一次便会成为出路。后一条道路是以好的法律来培养好的公民道德,那可能是一条出路,因为现今世界上社会道德状态比较良好的国家里,公民道德走的都是这条路。中国也可以这样,至少总该试试。对于寻找出路的人们来说,由于没有走过或者出于其他理由,害怕或决意不走别人走过的路,这和无路可走的情况是一样的。所以,目前我们面临的是关于出路,而不只是关于道德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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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14 四、两条走不通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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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16 在社会道德堕落的今天,有人以不切实际的浪漫情怀来怀念和美化两种想象的中国道德“良好”状态,一种是曾经在封建社会形态中有效起过作用的传统“耻与惧”结合(传统道德文化),另一种是在革命社会形态中曾经有效起过作用的红色“耻与惧”结合(红色道德文化)。他们为此设想了回归这两种“良好”道德状态的种种方案,如拜孔子、复归儒学、怀念“文革”、唱红歌提精神等等。这两条回归之路虽然都只是以最低限度的“未堕落”为道德宗旨,但都是走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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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18 先看第一种:传统中国道德文化。传统中国是一个由皇帝说了算,以吏为师的人治社会,它与现代国家的宪政法治、公民社会、公民权利、民主政治观念是根本背道而驰的。就算它的道德秩序,如某些文化民族主义人士所想象的,值得怀念,值得恢复,事实上也已经没有回头路可走。传统的“羞耻”是在自然形成的人群关系(大家庭、家族、乡里、地方)中维持的。一个人的错误行为不只是他一个人的羞耻,也是与他有关群体的羞耻,个人正确行为的直接压力就是来自这样的群体。这样的自然群体及其道德环境作用在今天的现代生活中事实上已经无可挽回地瓦解了。现代道德是在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而在传统中国,“社会”的观念,尤其是“公共社会”的观念一直没有形成,因此,道德基本上只是家庭、家族、宗族、邻里范围内的“人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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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20 不仅如此,任何一种“羞耻”文化都需要有支持它的教育体制(如至今仍然以羞耻和荣誉为道德根基的阿拉伯文化),中国传统的“蒙以养正”儿童教育和社会廉耻道德经典(如《三字经》《千字文》《小学》《女儿经》《弟子规》《朱子家训》《二十四孝》《幼学琼林》《四书五经》)早已经退出了当今的教育体制,它的基本羞耻观和价值原则,绝大部分中国人早已不再了解,更不要说是有效地传承给下一代了。更重要的是,中国传统道德遭受过毁灭性的破坏,已经不可能复原。在一些仍然保存儒家道德文化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泰国),儒家道德文化之所以还能够部分有效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因为它没有遭到过毁灭性的摧残,因此才能自然地代代传承。即便如此,儒家道德文化也已经在现代法治文化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普遍正义对错的“罪感”道德文化结合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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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22 再看第二种:红色中国道德文化。红色道德文化的两个组成部分——耻和惧,都是建立在“阶级斗争”之上的。目前的中国政治和社会状态都没有可能回到“阶级斗争”的年代。“阶级斗争”和它所孕育的红色耻惧道德被保存在中国人的许多灾难记忆中,这些记忆即使在不能公开讨论的情况下,也足以使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普遍厌弃“阶级斗争”的生活方式,不愿意再回到那个可怕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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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24 “阶级斗争”主导红色耻惧道德文化,使得耻和惧这两个成分比在中国历史上的任何其他时期都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阶级斗争”是“你死我活”、残酷无情的,它本身就是一种利用恐惧和暴力来维持的统治手段,它所营造的生活秩序再稳定,也不具有人们一般所说的道德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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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26 没有任何一个政权是可以用“非道德”和“反道德”的名义来进行统治的,“阶级斗争”的统治曾经把“阶级性”说成是一种新的、特殊的道德。“阶级斗争”把中国社会群体分割成“人民”和“敌人”这两个绝对对立的部分,他们不仅在政治上对立,在道德价值观上也是对立的。人群的绝对分离或分裂,排斥了设立普遍道德标准的可能。中国封建社会的等级分别,不同的人等(王公贵族、士、农、工、商、贩夫走卒)之间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但还没有出现绝对的道德对立。“阶级斗争”红色社会中的“我们”和“敌人”不仅是复制封建社会的等级区别,而且还把这种区别用一种特定的现代政党意识形态来推向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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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28 阶级斗争的核心就是仇恨和暴力,阶级斗争的仇恨和暴力本来是用来对付“敌人”的,但是,它的对象却随时在变化并扩大,以致许多本来是“我们”的“自己人”也变成了这种仇恨和暴力的牺牲者。在敌我斗争中形成了所谓的“无产阶级”道德:阶级站队、六亲不认、残酷斗争、损人利己、相互戒备、告密诬陷、出卖背叛、结党拉派、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极端功利主义。这些不仅是用来对付阶级敌人的手段,而且最终也成为对付“自己人”的常用伎俩。道德文化不是抽象的,而是体现为具体的社会人际关系,红色耻惧文化也不例外。它的规范逻辑是,只要为了保全自己,只要是针对“敌人”,就可以行使任何手段,既不必考虑普遍道义(罪感),也无须在意礼义廉耻(耻感)。既然在“我们”这个人群中,人人都有这样的行为,自然也就不必为这样的行为感到羞耻。相反,在“我们”当中,规范的行为是以成功论英雄,只要成功,无论使用了什么卑鄙手段,都是正当的,令人羡慕的,值得仿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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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30 在“阶级斗争”中,一个人被当作“好人”还是“坏人”的一员,经常是纯属偶然、难以预测、莫名其妙,是当事人自己无法掌控的。出生在“地富反坏右”的家庭里、有“有问题”的亲朋好友、被牵连在什么坏的人事关系之中、无意间说错了什么话、得罪了什么人,都似乎冥冥之中自有定数,受控于神秘不可知的命运。任何一件细小的事情,都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一生。这种生存的恐惧被“阶级斗争”的政治恐惧极端放大,谁都知道“阶级斗争”的政治惩罚是极端残酷无情,而且无休无止,谁都为之胆战心惊,害怕成为下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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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32 就算一个“坏人”不被判刑、处决,不被发配到“夹边沟”、“北大荒”这样的地方去“劳动改造”,单单用“羞耻”来惩罚就足以令人毛骨悚然。“羞耻”与“罪”感的惩罚方式是不同的,而在红色文化中又有特别残酷的“羞耻”惩罚方式。法治的“罪感”惩罚是把“犯错者”与社会隔离开来(送进监狱),但是,人治的“耻辱”惩罚却是尽可能地把“犯错者”暴露在社会之中,强迫他公开蒙羞。“犯错者”被公开打上污秽的烙印,戴上“地富反坏右”的“帽子”,定上“黑五类”的“成分”,交由“人民”管制。革命高潮来临之时,更是发展出各种极端残忍的革命羞辱表演:戴高帽、挂牌、剃阴阳头、坐“喷气式飞机”揪斗、游街示众、当众殴打。激烈的大面积公开羞辱对整个社会起到了钝化羞辱感的反教育作用。那些因强烈感觉羞辱而不能忍受的,往往会以自杀来逃脱或洗刷耻辱。那些苟活于世的则对耻辱发展出一种自我保护的机能,强迫和训练自己淡化对耻辱的感觉,而终于变得不再把耻辱当一回事,甚至索性抛开耻辱而变得厚颜无耻。在广大的人群中,对丢脸的事不再觉得丢脸,一切发生的事情和行为都因此而变得无是非区别,可以心安理得地接受。社会道德也就在普遍的道德虚无主义和犬儒主义中全面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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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34 在“文革”中,培养无耻、鼓励厚颜、利用缺德是司空见惯的。这样的红色“羞耻”文化是在“惧怕”的协助配合下获得绝对优势的。人们因恐惧为所欲为的权力和害怕自己行为的不意后果而有所禁忌和约束,这本是原始社会道德规范的特征,但在现代中国社会中以变化了的形式继续存在。在被“惧怕”左右的社会里,人们惧怕的是他们觉得自己无法用人的理智去把握的种种“威力”(或“权力”),这种威力因无法用理智去理解而显得格外诡异、可怕、高高在上、神秘莫测,因此而成为迷信、谄媚和盲目崇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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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36 在中国传统的道德文化中,人们一直就在“惧怕”着某种在人的理性把握之外的“威力”因素,如善恶有报的报应观、天地良心的神明观、佛道的宗教观、拜河神龙王的谄媚式迷信、命运轮回、算命卜卦、风水预测,等等。这些都曾经是“红色道德”打击和摧毁的对象。社会学家波奈特(D. Burnett)在《非人间的力量》一书中写道:“对威力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理解,自然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宗教的。”5红色道德的“威力”是政治性的,不是自然性的。它体现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红色恐怖”和永远正确的最高领袖和党的意志。在红色惧怕文化相对衰落的今天,乘虚而入的首先是原始的惧怕文化。这种非理性的惧怕成全了各种各样的神仙道长、佛道高人、神医、命理风水人士,使他们居然在一个科学时代的现代社会中拥有不可思议的广大影响。有报道说,2010年10月31日,广州市有位官员到城隍庙内拜海瑞,拜求“保佑建设系统没有腐败分子”。对许多人来说,神佛仙道代表一种能左右他们命运或生活质量的神秘力量。惧怕文化之所以能够乘虚而入,除了民间的心理习惯,一个主要原因是它被国粹化了,成为“反西方”道德文化气氛中的政治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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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38 在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国家之间的断裂事实上已经不可复原,传统的耻惧和红色的耻惧道德文化也同样无以复归,也不值得去复归。中国传统耻惧道德文化的崩溃是“革命”的结果,而革命则是在中国被动地应对西方列强的侵入,要求迅速富国强民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革命使得中国道德带有文化上呈现断裂、政治权力强梁霸道、民间社会软弱无力的特点。在巩固政党政权这个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面前,现代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和宪政民主体制建设任务迟迟提不上日程。以吏为师的社会教化模式由于“吏”的制度性大面积腐败,不仅完全失败,而且成为社会的腐败示范,以致全社会普遍滋生道德怀疑主义和犬儒主义。近几十年来,在变化无常、动荡起伏的政治、社会、文化变动中,寻求国家核心价值和国民道德理念的努力并没有给中国人带来正面的社会结构性变化和相对稳定的基本社会道德规范。盲目幻想回归既不值得留恋,也不可能回归的传统或红色耻惧道德文化,把这当作走出困境的出路,根本原因是缺乏道德分析和判断,它本身就显示了目前中国道德困境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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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40 五、一条需要下决心才能走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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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42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讨论了道德习惯和道德教育的关系,他认为,动物和儿童的行为都与伦理无关,人要到理智成熟后才能理解和学习伦理。对儿童来说,重要的是培养道德习惯,也就是有样学样。儿童的道德习惯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具备道德习惯的儿童才能在日后方便地接受道德教育。亚里士多德还强调,道德是思考的结果,只有运用理智,人才能达到高境界的美德。但是,人不能单靠理智完成这样的提升,道德思考必须在适宜的社会环境中才有可能,而没有一个好的政府和它定立的好的法律,便不可能形成这样的社会环境。因此,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是衔接的。在人文主义的道德观中,政治以最高的善为目的,政治有责任培育公民高尚的行为秉性,政府的作用是定立好的法律,因为只有好的法律才会对国民有好的教化作用,而苛刑恶法只会塑造道德低下的国民。但是,只有好的法律还不够,还需要有好的教育,法律告诉人们怎么做,教育告诉他们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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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44 以好的法律培养好的国民道德,这是一条在传统耻惧和红色耻惧之外的第三条道路,也是在当今可以帮助中国走出道德困境的道路。它帮助形成的是一种以“罪感”为主导,但不排斥“羞耻”的道德文化,它的伦理道德本身就要求有一种对人的伦理认识,那就是,人应该是自由、理性的道德主体。作为法治和公共道德的结合,罪感道德文化不排斥“羞耻”的因素,但不会只是倚重羞耻,与此同时,它会有意识地消解“惧怕”的因素,以公共道德启蒙来从理性公共生活中消除种种非理性的“惧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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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46 道德的基本问题是“我该怎么做”,而不只是“别人要我怎么做”或者“什么外力在强迫我一定要这么做”。鲁思·本尼迪克特把“罪感”道德与基督教文化联系起来,具有描述性人类文化学的观察力,但从人类的历史文化来看,却未必精确和全面。这是因为,从根本上说,罪感是以“正义之法”(尽管对何为“正义”可以有争议)为道德依据的,即使在非基督教的教义中,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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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48 人是自由、理性的道德主体,这是人本主义的核心,这种观念的道德思考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古代,直接继承这一人本主义传统的便是古罗马的罗马法(pax romana是“罗马和平”之意)。罗马法的意义在于确定了法的绝对崇高地位,法高于任何个人,包括制定法的立法者,而且,这个至高无上的法是由人,而不是神订立的。古希腊城邦就已经有了类似的法律,但罗马法完善了这样的法律理念和体系,并将它前所未有地运用到广大范围之中,形成了一种对全体国民有道德教育作用的、称作为“共和”的公共生活秩序和政治制度。古罗马的法治深刻地影响了在西方形成的现代法治观,包括基督教传统的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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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50 基督教的“罪感”道德,它的形成曾受到过许多谙熟罗马法的、有法律背景的早期神学家的影响,法是至高无上的,普遍适用于一切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成为基督教罪感道德文化的基石,只不过在基督教神学中,这个法的最终权威是神(上帝创造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而且,基督教的神法比世俗的法律更注重教化而非惩罚的作用,因此与人的道德罪感的联系也就更加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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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52 在形成基督教与法治相联系的“罪感”文化的历史过程中,有许多标志性的人物,最早的代表可以说是特土良(Tertullian,约160-220)。特土良出生在一个罗马家庭,从小学习希腊语、拉丁语和古典著作,后来成为一名罗马律师,教授公共演说和从事法律业务,后皈依基督教,创立了最早有系统的基督教神学,其中便包含了他对法律和“正义”、“罪过”、“救赎”的阐述。还有许多像特土良这样的人物,如大巴西流(Basil the Great,330-379),他生于罗马的不列颠,少年时曾被掳获到爱尔兰长达6年,后来在雅典完成学业,从事法律业务并教授修辞。公元370年,律师大巴西流成为凯撒利亚(Caesarea,在今以色列)的当选主教。任主教期间,他用法律和修辞为工具,写过许多神学著作。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354-430)是另一位代表人物,他于公元354年出生在一个罗马官员之家,曾在迦太基(Carthage)学习以法律辩论为用途的修辞,然后教授法律修辞。他于公元386年皈依基督教,并于391年成为一名教士,后来成为主教并有许多著作,对后世基督教发展有极大影响。其他具有法律或政治背景的神学家还有很多,如曾担任米兰大主教的安布罗斯(Ambrose,约340-397)、加尔文(John Calvin,1509-1564)、法国的安托万·阿尔诺(Antoine Arnauld,1612-1694)、德国的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前往美洲的早期欧洲宗教移民就是用这些神学家的道德理念建立起他们的共同体的。美国的建国者们要建立的便是一个结合罗马共和原则和基督教对错“罪感”的国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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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54 强调法治对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影响,“法”是有特定含义的。这里所说的“法”是适用于所有人、高于所有人的正义法律(以“正义”的名义定立的法律),不是允许专制独裁者凌驾于其上的“王法”。法对道德的影响并不在于形成个人的伦理道德观,而在于深刻地影响一个群体如何看待“法”和“道德”这两个领域的关系。造成当今中国道德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法”和“道德”这两个领域的脱节,具体而言,就是没有一种由公民们自己参与制定的,因而自愿服从的宪政法治。只有由公民主导的宪政法治,它的立法程序才能保证公民群体道德观与法律的有机联系和经常互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二者的永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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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02056 自由公民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立法者定立法律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中,道德帮助形成法律,法律帮助确定道德,法律于是成为社会道德的一种表达形式。法律反映的是一个群体选择要提升的价值,选择要保护的权利,选择要追求的目标。在这样的立法制度中,订立法律的不是政府或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某个政党,而是公民和由公民推举出来代表他们的立法者。实行法律的也不是专制掌权者和他们的党羽,而是民选的行政官员和独立的法律人士及民间陪审员。普通公民在立法和执法中的作用,保证了法律与社会民众道德的必要联系。法律以不同的方式帮助形成社会中的公民道德,如维尔切(D. D. Welch)所说:有时候是通过法治程序悄悄、缓慢地进行,有时候是通过立法公开而突然地进行,还可以在公民不服从和革命中发生。6发生起义或革命不是因为政府无法可依,或有法而不执行,而是因为政府所依据和执行的法律被民众普遍视为非正义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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