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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扭曲公共话语理性的力量主要来自一种特定的,叫作“宣传”的话语。长期以来,它宰制着各种社会公共话语(新闻、学术、教育、时事评论、法律)。自由学术体制中的新闻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传媒学、大众文化和群众研究中都会讨论到宣传的问题。宣传是一种传递信息的手段,目的是在接受者那里营造发送者想要得到的影响效果。有人会问,所有的交际(communication)难道不都是为了取得这样的效果吗?是的。“宣传”这个词是从拉丁文的propagatus一字来的,原义是“播撒”。播撒思想和观点本来不是一件坏事,但如果为了播撒自己的思想和观点而不择手段地弄虚做假、愚弄欺骗他人、压制他人的思想和言论、剥夺他人的自由权利,那宣传就成为一件我们必须警惕、防范和反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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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来散布或扩散观点的宣传本是一种话语公器。公器私用会给公器造成伤害,最后甚至毁掉公器。宣传的一种社会功能是“鼓动”,口号是这种宣传的主要形式,例如“建立和谐社会”,口号虽然简单笼统,但并不是不能有益于社会。然而,如果假借“和谐社会”之名,把不同意见和批评统统当作“不和谐”的敌对思想,加以铲除,这个口号就成了一种带有欺骗性的宣传。它会引起人们的反感,这种反感针对的不只是这口号本身(被嘲笑为“河蟹”),而更是宣传这种公器本身。宣传这件本来可能有用的公器已经损毁,看上去还在宣传,但已经不再有良性作用。一说起宣传,人们就会说这是假的,是变着法的骗人。只要有新的宣传,人们就会起疑心,认为是不是又在搞什么鬼名堂,一准没什么好事,没安什么好心。人们因为害怕上宣传的当,受它欺骗,而变得充满怀疑,十分犬儒,根本不相信世界上还能有不公器私用的宣传。这样就把宣传与欺骗、强迫直接而且完全地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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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与“说服”是不同的。朱维特和奥多奈尔的《宣传与说服》正是以这一区别来定义“宣传”的。2宣传是单向贯彻信息发送者的意图和需要;而说服则是双向互动的,兼顾信息发送者和接受者双方的交流需要。宣传居高临下,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随时可能在交流的某些环节上违背真实原则;而说服则必须平等对待对方,诚实地遵守真实原则。宣传往往不容受众发问,因此依靠某种外部强制力维持信息的传递机制;而说服则必须容许、鼓励对方发问,双方都是自由而不受胁迫的自主主体。因此,在宣传和说服之间不只是话语样式的选择,而且是话语制度环境的区别。在某种势力可以为所欲为进行宣传的社会中,一定存在着某种不受节制的胁迫性权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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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在当代语言中往往用来特指由某种组织体制从事、完成的“散布”。宣传散布的思想、观点,开始是宗教的(17世纪),后来则是政治的和政党的。20世纪是宣传成熟、发展、多样化的时代,不仅用于政党口号、群众动员、思想控制、舆论引导,而且也用于商业广告。也正是在20世纪,原先中性词义的“宣传”变成了一个贬义词,获得了虚假、欺骗、蛊惑、玩弄、操控、洗脑这样的含义。这主要是因为像纳粹和苏联这样的极权政权把“宣传”和“组织”一起用作全面控制社会、钳制思想和压制政治异己的根本手段。在他们那里,宣传成为一件重要的、冠冕堂皇的事情,这也增强了其他人群对宣传的负面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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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中也有宣传,但是,很少有大言不惭、冠冕堂皇地自称是宣传,甚至专门为此设立官僚部门或机构的。在民主社会中,“宣传”常常被“公关”、“公告”(或“广告”)、“公共信息发布”这一类说法所代替。它们所指的是一种与专制霸道话语不同的话语形式,包含着以公开、公正理由来说服公众的意图,当然也不排除实际上有与此意图不合的手段。意图虽然重要,但比意图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和言论总体政治制度的环境作用。由于民主社会拥有自由言论和公共理性的话语环境,民主社会的宣传与极权社会的宣传并不相同。民主社会中的“公关”式“宣传”是零碎的,根本不可能有高度组织的政权力量来作后盾。而且,它在自由公共社会空间(尤其是独立媒体)中总是受到监督和质疑。它的受众是能够用独立判断、自由思想来表述自己看法的公民。这样的公民不是愚民教育制造的“群众”,因为他们从小所接受的是鼓励合理怀疑和理性思考的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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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主国家中的宣传依靠的是一个“有全国上下一致的、协调严密的、非常庞大的、资源可观的、经验丰富的宣传系统”。这样的宣传要走出国门,需要作根本的观念改变,需要“从一个信息流通相对不自由、不透明的环境,跨入一个信息远远更为自由、更为透明的环境,而且是在各种声音和多种价值观念相互持续竞争的状态之下,力图使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声音被众多的‘他者’(即不是自己人)所认同、接受、分享”。3极权之后的宣传人员和组织,继续通过维护、运用这些体制加强它的统治,但也做了必要的调整。除了希特勒、斯大林、“文革”时代的宣传方式(自上而下、一竿子插到底的统一口径),还包括新发展出来的那种宣传主管部门的指示和指令,以及增加了一些看似不那么专制的“公共信息发布”形式,如记者招待会、新闻发言人发布消息、与网民“网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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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的宣传手段被当作“开放民主”的举措,甚至想借此到国外增强宣传“软实力”。但它显然低估了民主国家中人们对“宣传”的厌恶、反感和不信任。这些新形式的手法并没有改变原先宣传的性质,只不过是在帮助它从先前的“黑色”宣传(全谎言宣传)过渡到“灰色”和“白色”宣传(不同程度的半真半谎式宣传)而已。这种变化了的宣传经过了重新包装,但仍然是维护专制权力统治的主要工具。它的话语环境仍然是非自由的,因此也是非理性的,它必须依靠强权压制而不是平等交流来得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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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有“黑”、“灰”、“白”三种。4黑色宣传是一种编造的、颠倒黑白的谎言,也是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描绘的那种最“经典”的极权谎言。黑色宣传是所有谎言中最富有“创造性”的,也是最强势的。这种谎言需要有一个成功的极权制度作保证。它依靠一个封闭的信息、话语环境。它的先决条件是“宣传对象心甘情愿地相信宣传的消息来源和内容”,也需要宣传的观点能投合对象的“社会、文化、政治”喜好。缺少了这两个条件,黑色宣传便不能成功。5《一九八四》中描述的“战斗就是和平”、“愚昧就是力量”、“奴役就是自由”、“专制就是民主”,就是典型的黑色宣传的例子。米兰·昆德拉的小说《笑忘录》中,有用换掉领导人的头像来篡改历史的事例,这也是极权宣传常用的手法。6其他例子如,1957年宣传“右派”要杀共产党;1958年宣传万斤亩产;1960年宣传因“苏修”逼债而发生自然灾害;“文革”中宣传“全世界还有三分之二的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神州大地到处莺歌燕舞”、“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等等。黑色宣传在失去了先决条件时仍会被使用,但已很难取信于民,当然,人们在公开场合也仍然会做出假装相信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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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黑色宣传相对的是白色宣传。白色宣传提供的信息是确实的,不是编造的,它甚至提供确实的信息来源。不过,它的目的仍然是灌输对宣传者有利的观点,或者故意混淆某些问题的实质。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美国人权纪录”就是这种白色宣传。这种人权纪录中几乎所有的材料都是真实的,因为都是来自像《纽约时报》这样的美国媒体报道,例如美国有多少枪击事件、有多少妇女受到家庭暴力侵犯、有多少贫困儿童等等。这似乎给了这个纪录很大的“客观”性。但这些客观材料却被用来混淆“人权”的实质含义,那就是,人权要保护的是公民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而不是个人不受其他个人的侵犯(如果是美国政府不管,甚至鼓励或怂恿枪击,那时候才会涉及到人权)。这种白色宣传要混淆具有普世意义的人权本质问题,从而获得“我错你也错”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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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宣传是介于白和黑之间的宣传,它的信息来源可靠,但真实性却不确实,例如,“文革”中所说的党内“十次路线斗争”,所说的事件、人物也许都不是编造出来的。但是,这并不就等于真的有所谓的“两条路线斗争”。历史上的许多“事件”都属于这一类宣传。比如,人民代表的产生,人民确实投了票,但却没有民主提名、竞选的程序,也就没有普选的合法性基础。还有一些具有灵活性的灰色宣传策略被用作对具体事件解释的权宜之计,这类权宜之计一旦暴露出欺骗性,便更增加了人们的反感和不信任。这类灰色宣传有的甚至已经成为民间笑话,如“俯卧撑”、“躲猫猫”、“草泥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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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共信息的全球性传播在网络时代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随着强制统治机器的发条越来越难以上紧,黑色宣传越来越被灰色宣传和白色宣传所代替。有的人认为只要用巨资打造、更新宣传机器,就能达到“加强宣传思想工作,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宣传目标。但是,要想在国外取得期待的效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西方,对宣传的学术研究与普通民众对宣传的认识是同步发展的。有论者指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许多年间,欺骗性的宣传是无数人文和科学研究的对象。到了20世纪40年代,高中和大学课程中都有关于宣传的教学内容单元,例子都是来自法西斯主义……和商业广告。但是,对宣传的学术研究一直是多元并不断发展的,到了60年代中期,出现了不同的新概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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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十年间的宣传研究更多地关注那些在极权黑色宣传之外的更巧妙、更精致、更灵活的新型宣传手法。这些手法不只是在极权国家里,而且在民主国家中也被广泛运用。正因为如此,新型宣传的策略和方法调整不仅发生在它自身内部,而且也发生在向外部的学习和借鉴中。灰色和白色宣传都是运用不同程度“半真”手法的宣传,但正如希伯来谚语所说,“半真话,便是全谎言”。懂得这个道理的人们,大概不会轻易相信“软实力”的宣传。用改良说谎,而不是加强说理,是不可能打造真正的“软实力”的。说谎不是“软实力”,说理才是“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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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诸多种类的非理性话语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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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知道说谎不是一件好事,因此他们向其他个人说谎时,往往难免会有一些内疚感。但是,宣传是一种体制性、制度化说谎。与个人说谎不同,宣传不会因为说谎而感到内疚。宣传是一种不受个人道德良知约束的说谎。各种不同的“发言人”即使有名有姓,也都是担当组织和机构的话筒角色,他们是宣传的化身,从他们口中发出的声音,与他们作为说话者的个体内心道德良知是完全没有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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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如此,宣传或宣传化身也没有“胆敢”(姑且用“拟人”说法)以谎言的名义来说谎的。宣传也希望接受者把它散布的信息当作真的来接受。宣传者知道,在只能以强制力维持宣传时,接受者实际上已经不相信宣传,只不过是做出相信的样子而已,所以更需要在宣传的说理逻辑和其他关节上做手脚,尽量掩饰做假的痕迹。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继续依靠以往的非理性话语之外,它也对非理性话语作更多的理性装扮。下面的例子会兼及这两个特点,有心的读者不妨对下面列举的宣传类型和特征自己灵活增减,也可以在它们之间建立多层次联系,重新调整组合,总之,举一反三,自行获得更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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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愿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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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的首要前提是愿意说理。有的人不说理,不只是因为不知道怎么说理,而且更是因为仗着有权、有钱、有压制别人的手段,根本就不愿意讲理。这种极端强梁、霸道、暴戾的非理性,已经超出了话语讨论本身的范围。讲理的弄不过不讲理的,说正经道理的弄不过讲蛮理的,再怎么说理,也是白搭。如果这成为现实,社会也就会陷入一种普遍的非理性、无是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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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和“看法”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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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公认的知识,而“看法”只是个人的看法。任何看法、想法都不具有自动的正确性,都需要证明其正确性。证明也就是说服别人,清楚地告诉别人,为什么你的想法是正确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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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实”与“个人看法”之间有两种辨认方式。第一,人们可以共同确认“事实”是否确切,例如,中国是一个亚洲大国,中国共产党是1921年成立的。而对“看法”则必须通过说理、讨论,共同确认。例如,中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共产党是英明的。第二,事实陈述使用那些比较可以共同认可词义的字词,如“园形”、“欧洲”、“木头”、“有毒物质”等等。而“看法”使用的则是有待个人理解的字词,如“美好”、“丑陋”、“棒”、“爽”、“折腾”、“胡闹”。归纳起来便是:客观的“事实陈述”说:“请你核实”;强梁的“看法陈述”则说:“我说对,就没错。”前者是谦虚的、协商的;而后者则是傲慢的、独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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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义暧昧、武断和含义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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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所使用的词语应当有清楚的定义。在任何具体的,尤其是较复杂的说理中,主要概念(关键词)的定义不会就是《新华字典》一类工具书的定义,而是需要作“特别界定”(stipulation)。说清词义是说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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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五种字词定义方式:(1)正面定义:以它是什么来定义(字典中一般是这种定义);(2)反面定义:以它不是什么来定义;(3)举例定义;(4)特别定义,即在具体说理话语、场合中的特定含义,有的还要说清楚主体和对象(例如,“折腾”,要说清楚“谁折腾”,“折腾谁”);(5)综合定义:灵活使用上述四种方式。第四和第五种定义是最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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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的争论往往就发生在定义上,所以不能把自己的定义当作是当然正确、不容置疑、不容他见的真理。在群众社会中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这往往是一种蓄意误导的宣传手段。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词语的威力与它们所唤醒的形象有关,同时又独立于它们的真实含义。最不明确的词语,有时反而影响最大。例如像民主、社会主义、平等、自由等等,它们的含义极为模糊,即使一大堆专著也不足以确定它们的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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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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