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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41 制裁的方式可以很简单,如果恶人想要杀害他人,或者他人的父母妻儿,就逮捕他们并将其除掉;如果他们盗窃善良人的劳动成果和财产,就抓住他们对其实施惩罚,这样做没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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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43 不过,如果单单依靠某个或者某部分人的力量去对抗和预防恶人的种种可能作为,效果不会很理想,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况且即使事先有足够的准备,也要在具体执行中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最终能否获得预期效果还很难说。所以,人民将资源集合起来,订立了契约,建立了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政府以作为民意的执行者,通过政府来保护善良人,而维持政府运转的官吏俸禄和其他费用支出,则由全体国民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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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45 既然政府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它所行使的政权也是代表国民,它所做的事也应该是国民的事。所以,国民服从政府并不是服从政府的法令,而是服从自己制定的法令;如果有国民因为违背法令而受到惩罚,惩罚他们的也不是政府,而是自己制定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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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47 具体来说,一个国家的国民,他们身兼两种责任,第一,建立起代表自己意志的政府,这个政府能够帮助其惩治恶人、保护善人;第二,他还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约束,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接受政府给予自己的保护。也就是说,既然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他就必须遵守政府的约束,不能做出违背政府法令的事情。例如,逮捕和惩罚犯人是政府的职责和权利,人民对政府的此类权利不能进行干涉和扰乱,否则也会成为罪人,最终受到惩罚。对这类罪行,每个文明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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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49 在日本,政府有很大的权威,但人民对政府的畏惧是因为将自己的身份放低,而并不知道一个国家法律的可贵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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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1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家里来了一个强盗,他们想要掠夺你的财产、威胁你的家人,你会怎么做?当然是将事件的详细经过向政府报告,然后等候处理。不过,情况可能并不会如我们预想的那样乐观,如果情形很紧急,强盗已经开始动手抢夺,这个时候出手制止强盗的话,很可能对自身安全构成威胁,除非大家一起努力将强盗制服,然后交由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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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3 在制服强盗的过程中,可以借助某些工具作为武器,例如棍棒等,迫不得已伤害到强盗也情有可原,甚至在关键时刻,为了自我防卫可以结束强盗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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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5 但这样做毕竟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上述种种反抗措施也只是权宜之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执行法律,惩罚盗贼。对犯人进行处罚只是政府的权限,不能成为私人的专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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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7 所以,一旦用私人的力量将盗贼制服之后,就不应该再去伤害或者惩罚他,也不能对他进行侵犯,只能将他交给政府,听候政府的审判。如果因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将盗贼抓住之后对其进行殴打或者杀害,这种行为同伤害无辜的人一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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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59 例如,某一个国家制定了这样的法律,指出当盗窃行为达到十元的就要对盗窃者进行鞭笞一百的惩戒,脚踢他人面部也要处以一百下笞刑。法律公布之后,假如一个盗贼进入一户人家偷了十元钱,在逃走时被主人发现。主人制服了他,并将其捆绑起来,而且盛怒之下用脚踢了盗贼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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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1 如果依据这个国家的法律来裁定,盗贼因为偷窃十元钱必然不免予一百的笞刑,而作为受害者的主人,因为在制裁盗贼之后私自踢踹盗贼的脸部,也要受到一百的笞刑。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国法,其威严也在于此,人们必须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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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3 依据这样的法律,报仇行为也是不妥的。假如一个人杀害了我的父母,从法律上来界定的话,他是杀人者,是社会整体和国家的罪人,所以只能依靠政府来对其进行逮捕和处罚,这是政府的职责,平民不能加以干预。纵然我是被杀害者的孩子,我也没有理由和权利代替政府来杀害这个公众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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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5 如果我这样做了,这种行为就不单单是冒失冲动了,也是无视作为公民的职责,违背了自己同国家订立的契约。假如政府对这样一起案件采取不合适的方式予以处理,或者对犯人进行保护偏袒,公民要做的也只是针对政府不公正的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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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7 也就是说,不管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需要遵循法律而进行,公民不能擅自对他人进行惩罚,哪怕是仇人就在我们面前,若非出于自卫也绝对没有擅自伤害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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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69 你为什么要学习 [:1704810830]
1704812570 2 私自制裁的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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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72 在德川时代,播州诸侯浅野长矩的家臣杀害了吉良上野介,为的是给主人报仇,这个家臣的所作所为在当时被人们广为传颂,称其为赤穗义士,在今天看来,这一切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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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74 当时,日本正处于德川幕府掌权时期,浅野长矩职务为内匠头,无论是浅野长矩还是吉良上野介,抑或其家臣,他们都是日本国民,从法律上来讲他们都是法律的服从者、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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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76 但因为一次错误,吉良上野介对浅野长矩有了无礼行为,本来后者应该诉诸政府,可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在盛怒之下想要私自杀害吉良上野介,这也是双方矛盾的根源。德川幕府在对待二者的冲突上裁决不公正,它命令浅野长矩剖腹自杀,吉良上野介却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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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78 于是,浅野的家臣认为政府的这一裁决不合法律,既然这样不合法他们为什么不上诉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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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0 对此,我们先假设当时浅野的家臣曾就这一事件诉诸政府,但是因为政府的偏袒和暴政,对他们的诉讼不予理睬,甚至还有可能将他们扣押处死。尽管面临着被杀的威胁,这些家臣还是不断上诉,一个被杀后另一个继续上诉,直到所有的家臣都被处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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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2 这种行为才能算作真正的义士。但这些家臣不明白其中道理,虽然他们是个国家的人民,却不懂得尊重国家的法律,自作主张杀害了吉良上野介。这种行为实际是对自我身份认识不够正确,以至于侵犯了法律,因私自裁决他人而使自己也成为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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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4 所幸的是,当时德川政府对这些家臣做出了惩罚,事件才得到平息。如果政府对这种暴徒行为不管不问,任由发展,吉良上野介的家臣族人也一定会对浅野的家臣复仇,杀害他们;而后浅野的家臣再回过来报仇,于是冤冤相报,只要双方族内还有一个人活着,复仇就永远不会停止。这就是没有政府和法律的社会的可怕之处,对国家而言,私自制裁他人的危害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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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6 古时候,日本制定过这样的法律,假如农民和商人对武士有所冒犯,武士有直接将其处死的权利。这种法律实际是政府公开地默许可以私人制裁,其本质真是可笑而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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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12588 但凡一个国家的法律,无论其具有怎样的特殊性,或者在任何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它都要通过政府来施行,这是唯一的途径,如果像上文所说的那样,就是对法律的滥用,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得到很好控制,政府的权力就会被削弱。比如,日本封建时期的三百诸侯,他们拥有极高的权力,能私自裁定他人的生死存亡,当时政府的力量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而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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