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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我佩服的,是刘易斯排名第一的学生,是以色列一间大学的,成绩只是中上。这学生什么会考成绩也没有,不在我所选的五十名之内。后来我才知道,这学生被美国最高的五间学府争相取录,其中三间把他排名第一。这可见美国的顶尖学府都有像刘易斯那样的高人,对会考成绩视如粪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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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九年我转到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任教职,替学生写推荐信时慎重处理。过了几年,有两间大学来信,请我多作推荐,又说明只要有我的认可信,他们是不用看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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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中学会考成绩(SAT)比大学会考有较重的分量,但通常只是以某一个分数作为起码的要求,其他就是按不同中学的成绩及推荐信,把学生作个别处理。在洛杉矶,Fairfax与Beverly Hill两所中学的学生,历来都有优先权;西雅图的Lakeside(Bill Gates之母校也)也有类似的分量。不要低估香港中学昔日的国际地位。一九六三年,洛杉矶加州大学的收生主事人告诉我,香港培正中学的学生申请,他们不用看成绩,照收无误。但那是三十多年前的事,俱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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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天的教育制度,是学生从小就单为考什么会考而读书。一位有创意、有启发力的老师,不会被容许以自己的所长,针对学生的趣味而授课。一位有真才实学的老师的独得之见,对学生会考成绩不好,该老师可能连饭碗也保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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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悲剧的场面广大。香港的中学,课本要由官方机构批准。官定课本说这样,老师不会教那样。课本说“莫须有”是解作“不需要有”,老师不会说应该解作“可能有”;课本说“快然自足”,老师不敢说应该是“快然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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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中学老师在课堂上不能对官方的规定视若无睹,不可以在课程上选用自己喜欢但不被批准的书,而又为米折腰,不敢畅所欲言,以自己的学问心得在学生面前发挥——这样一来,就算老师是个天才,要增加自己学问的意向也就谈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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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意独怜才:五常谈教育 从律师行看学券制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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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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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回港任教职后不久,我见香港的公立学校大有问题,向当时的财政司彭励治建议改行学券制(voucher system)。我当时的观点跟现在的一样:公立学校的运作大幅地浪费纳税人的钱,而教师的薪酬与他们的学问脱了节,这二者皆因纳税人或学生的家长没有教育的话事权。公立教育的供应不需要向顾客交代;出钱的纳税人无权过问。美国的情况,是公立与私立分庭抗礼,后者给予前者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纳税人可用投票的方法去否决公立学校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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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励治同意我的观点,但认为要推行学券制,压力重重,过关的希望甚微。但他还是要我去打听一下,看看是否有可乘之机。后来我与两间大有名望的中学的校长提及学券制,他们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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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券制可不是我发明的。首先提出的是弗里德曼(M.Friedman),那是四十多年前的事了。这个制度的重点,是以公家的钱推行私立学校,把话事权交回教育顾客那方面去。当然,弗老的首选是废除政府资助教育,不得已而求其次,用学券制,资助教育要以市场的运作为依归。今天,美国的公立学校被私立的逼得节节败退,转用学券制或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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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康时来运到。年多来他极力鼓吹学券制,竟然有听音之人。不久前曾财爷荫权也赞成学券制,不知他是听我的,是听弗老的,是听阿康的,还是自己发明的。既然财爷也那样说(而又听说赞成的团体愈来愈多),有机会吗?学券制的好处——把教育的话事权交给纳税的家长——毋庸细说,而香港教育的不成气候,众所周知,用不着由我来落井下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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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谈的,是阿康与财爷不知道的事,好叫我能给他们老老实实的上一课。他们不知道的,是改用学券制之后学校的制度及其运作在结构上会有什么转变。那是说,在自由市场竞争下,学校的结构制度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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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八年某天下午,在芝加哥大学,我跑进施蒂格勒(G. Stigler)的办公室与他聊天。闲谈中他突然问:“史提芬,你是研究制度的,可否猜一下,最好的大学的制度与哪一个行业最相近?”一时间我无以为应。他见难倒了我,欣然自得,哈哈大笑,说:“是律师这个行业,美国的私立大学与大律师行的结构制度是如出一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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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惊醒梦中人。施蒂格勒和我于是畅谈私立大学与律师行业的大同小异。大学与律师行出售同样的服务:知识及方法。光顾的人通常需求一组专家合并的知识,所以大学以多位教授组合而成机构,而在美国的一家大律师行中,律师数以百计。一个大学顾客所需求的知识,是多方面的组合;同样,一个比较重要的案件,在美国是由几个不同专业的律师组合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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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初出道的律师,在一家大律师行工作了五六年,其能力由该“行”内的资深律师议决,认为可取就晋升为合伙人(Partner),获得长期任职的权利,这与在大学工作了大约六年,若被认为可取就晋升为tenured professor一样(即由assistant professor升为associate professor)。在律师行做合伙人后若干年,工作表现好就变做资深合伙人(senior partner),这在大学是等于正教授(full professo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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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大案顾客,跟一位大学生一样,到律师行(大学)表达案情(选择前途)后,律师行(大学)就跟他安排所需的专人组合(安排课程),安排主事律师(主导教授)。每个律师(教授),就算是同级的,其收费往往很不一样(同级教授的薪酬在美国很不一样)。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学系)与不同的本领(不同的学问),其收入往往大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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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在美国的大律师行及一等的大学里,行政的权力与知识的权力分得很清楚,互相尊重,互相合作。法律或学术的知识,永远是律师行或大学的重点,因为知识是他们出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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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同意知识就是力量,所以在美国的大律师行及一等的大学中,行政归行政,实质的权力永远落在知识高人的手上。当年在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弗里德曼和商学院的施蒂格勒是主要的话事人,但他们从来没有当过系主任或院长。哈佛大学的经济系,在一位学术较差但行政绝佳的系主任退休后,没有同事肯花时间搞行政,逼着要轮流做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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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美国一等大学的权力结构与大律师行一样,是以“合伙”的理念来出售知识,其产品以顾客的需求为依归,而管理阶层是为知识“伙伴”服务的。我自己的儿女在美国念幼儿班及小学时,选私立,其结构与律师行也差不多。以私立为本,需求与供应就要按市场的规律,否则必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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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所谈及的知识出售机构的结构与权力的安排,与香港今天的公立学校相去甚远,不可以道里计。吃了那么多年香港纳税人的饭,抚心自问,不免汗颜!另一方面,我赞成改用学券制,是有一点自私的成分的。在学券制度中,我会是一个可以生存的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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