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838320
(四)注文中编例
1704838321
1704838322
一些作者在为前代著作作注时,为了避免同类情况的重复注释,往往在注文中随文起例,说明其注释之义例。唐李善注《文选》即采用此法。此书注文中编例有20多处,有说明编排体例的,有说明注文释义内容的,有表明加注用意的,不一而足。(23)《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之后的按语是另一种形式的注文,其中也含有编例内容。《四库全书总目·畿辅通志》提要后有案语云:
1704838323
1704838324
《通志》皆以总督巡抚董其事,然非所纂录,与总裁官之领修者有别,故今不题某撰,而题某监修,从其实也。监修每阅数官,惟题经进一人,唐宋以来之旧例也。谨于此书发其凡,后皆仿此。(24)
1704838325
1704838326
此案语不仅说明了《畿辅通志》著者著录的方法,而且告诉读者,《总目》中类似情况的著录一依此例,实是发凡起例之语。
1704838327
1704838328
(五)专文编例
1704838329
1704838330
唐宋之后,编例便开始作为专篇独立于序文之外,列于书籍之中。专篇的编例较多位于卷首,列于序文之后。但也有少数图书,其专篇编例不在卷首,或列于书籍正文之后,位于全书之末,如南宋萧常所编修《续后汉书》的编例即是如此;或与本书别行,不一同刊布,如北宋司马光修《资治通鉴》有手定编例,不附本书刊行,后其曾孙司马伋掇拾残稿,整理出《资治通鉴释例》1卷(见附图3);或列于书籍各卷之首,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清杜知耕撰《数学钥》,全书6卷,每卷之首均单列编例数则(见附图4)。
1704838331
1704838332
编例的位置大致有以上几种情况,作为专文出现以前,编例大多是隐含于序文、进书表、正文或注文中;作为专文出现以后,编例独立成篇,一般作为图书整体构成的一部分而列于卷首。但此时前四种形式的编例并没有消失,而是继续存在于不同的著作当中。有些著作则既具有卷首编例明文,亦有随文所发之例,如唐陆淳《春秋集传辨疑》10卷,书首冠以编例专文一篇,共17条,“但明所以删节经文传文之故”(25),而其去取之义,则随文起例,“仍经文年月以次说之”(26);南宋陈均《九朝编年备要》30卷,既有“正例、杂例凡十五条”(27),而“其余变例有该括不尽者随事斟酌而书之”(28),也是随文而起例。《四库全书总目》既有书首“凡例”20则,又有各类序、小序中编例,意有未尽者又在案语中说明,正文中也间有编例之语,编例存在于整部图书的各个位置。
1704838333
1704838335
按适用范围划分
1704838336
1704838337
按适用范围划分,编例可分为古书通例、一类书之编例、几种书之编例、一书之编例。古书通例是适用于所有古籍的编例,是就图书整体而言的(详见第三章)。一类书之编例是指适用于某一类图书的编例,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十年(1412年)和十六年(1418年)分别颁布《修志凡例》和《纂修志书凡例》(见附录),作为编修方志的原则和标准,这两部凡例就是适用于地方志这一类图书的编例。几种书之编例是指适用于几种图书的编例,元代顺帝至正三年(1343年),诏修宋、辽、金三朝正史,就首先制定了“三史凡例”五条来统一编写规范,此凡例即是为宋、辽、金史三部史书所制定的编例。一书之编例就是只适用于一部书的编例,这是最常见的图书编例。
1704838338
1704838339
古书编例种类繁多,清江藩曾云:
1704838340
1704838341
凡一书必有本书之大例,有句例,有字例。学者读时,必先知其例之所存,斯解时不失其书之大体。如《易》明天道,《诗》尽人情,《书》道政事,《礼》详制度,《春秋》多微词,《尔雅》记言语异同,《论语》言治道不言治法之类,此各书之大例也。而《易》无虚象,《诗》无达诂,《书》有各代史笔之不同,《春秋》有三传记载之各别,《三礼》典制异而统同,《尔雅》训诂同而亦异,此句例字例之宜讲也。注家亦有例,如马、郑之《易》皆费氏古文,伏、孔《尚书》今古互异,毛公传《诗》亦守古本,郑注《三礼》则据金今文,何氏、范氏深通公、穀之义,贾逵、服虔乃得左氏之传,此注家之例之分也。至于诸子各史皆有大例,学者欲读其书,宜先知其例。书例既明,则其义可依类而得矣。(29)
1704838342
1704838343
可见,图书编例大至全书宗旨,小到行文字句,无可穷尽。以上编例类型是就“凡例”专文所作大而言之的划分,其他各种具体的编例则数不胜数,以下章节将有专文介绍。
1704838344
1704838345
1704838346
1704838347
1704838349
中国古书编例史 四、古书编例的价值与作用
1704838350
1704838352
图书编撰的依据和原则
1704838353
1704838354
唐代刘知幾在《史通·序例》篇中指出编例对于史书的纲领性作用:
1704838355
1704838356
夫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30)
1704838357
1704838358
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无论是著之于文,或记之于心,行文运笔之时,编例必了然于著者之胸,这样整部书才能编排得当,浑然一体。古代官方修书,编撰之人往往数十,大型图书的编撰甚至有成百上千人,因此必须制定编例才能统一众人的修书标准,保证全书编写的整齐划一。清康熙时纂修《明史》,朱彝尊第一次向史馆总裁上书即提出建议:
1704838359
1704838360
作史者必先定其例,发其凡,而后一代之事可无纰缪。譬诸大匠作室,必先以规矩,然后引绳运斤,经营揆度,始可无失尺寸也矣。(31)
1704838361
1704838362
其后历任馆事者亦多于修史之例有所发明,如徐乾学兄弟成《修史条议》,汤斌成《明史凡例议》及《本纪条例》,施阎章、沈珩均上《修史议》,潘耒上《修明史议》,王鸿绪成《史例议》,汪由敦成《史裁蠡说》,《明史》修撰的第一步即是制定本书的编例。他们都纷纷强调编例的重要性,并从不同角度加以详细讨论和说明,或论整体,或论一纪一传一志之书法,或论一事之笔法,不一而足,其讨论过程伴随史稿修定始终,成为纂修《明史》的重要原则。正是由于《明史》体例严谨,编排精审,史评家赵翼在《廿二史劄记》中,曾将辽、宋、金、元诸史和《明史》作了比较,认为“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32),可见编例直接关系一书的质量优劣。
1704838363
1704838364
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宋诗》是第一部宋代诗歌总集,全书约4000卷,分72册,共收两宋11万余位诗人的20余万诗作。其书虽然取材广泛,收罗宏富,但缺误亦时而有之。该书出版之后,相关学者深入研究,多有订误补漏之作,西北大学文学院的房日晰和房向莉根据《全宋诗》“凡例”第十一条,从各类文献中辑出华岳、张先、释道璨等7家共18首佚诗。《全宋诗》“凡例”第十一则云:“凡旧籍中一诗互见数人集中或名下而难以确定归属者,一律重收,各于题下互注又见。凡可确证系他人之诗而误收或误题者,则移入存目,并说明原由。”(33)据此,二位研究者认为,“《全宋诗》的补遗可以在以下三个层面上进行:一、确系宋人诗作而《全宋诗》失录者;二、《全宋诗》已录,但旧籍又在另一作者名下出现,且无法判断究为谁诗,可以互见处理者;三、《全宋诗》已录,但旧籍又在另一作者名下出现,基本可以判定其误,仍作为存目,可供参考者”(34)。并根据“凡例”规定,辑录出符合《全宋诗》全书编例的18首佚诗。编例是著述者写作的矩彟,由此亦可见一斑。
1704838365
1704838367
读者的指南和向导
1704838368
1704838369
编例展示了作者写作的思路、编撰的方法以及全书的主旨思想,读者掌握了全书的编例,对于阅读图书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能够提高利用本书的效率。对于一些大型的工具书来说,尤其如此。古代的字书、韵书、类书、政书、书目著作等一般都有编例,而且随着图书编撰的发展,编例愈来愈繁密详细,由于这些图书主要是供读者查考之用,因此其编例主要是向读者说明本书的收录范围、所分部类、编排次序及注音释义的体例。读者在使用这些工具书的时候,如果不先通过编例了解本书的编排,使用起来会非常困难耗时,甚至会不知所云,根本无法使用,因此通过阅读编例,读者能够执简驭繁,以少统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基于此,张舜徽曾说,编例“施于初学,尤为切要”(35)。而语言学家王力则更为直接地指出,编例“是作者认为应该注意的地方”,读者“切勿忽略”。(36)他要求学生们重视编例的阅读,首先在总体上把握全书的特点和大致内容,然后再去具体阅读各个章节。
[
上一页 ]
[ :1.7048383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