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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陈寿在全书编例上特别加意者有多处,“如《魏纪》书天子以公令冀州牧,为丞相,为魏公,为魏王之类,一似皆出于汉帝之酬庸让德,而非曹氏之攘者,此例一定,则齐王芳之进司马懿为丞相,高贵乡公之加司马师黄钺,加司马昭衮冕、赤舄、八命、九锡,封晋公,位相国,陈留王之封昭为晋王,冕十二旒、建天子旌旗,以及禅位于司马炎等事,自可一例叙述,不烦另改书法,此陈寿创例之本意也……曹魏则立本纪,蜀、吴二主则但立传,以魏为正统,二国皆僭窃也。《魏志》称操曰太祖,封武平侯后称公,封魏王后称王,曹丕受禅后称帝,而于蜀、吴二主则直书曰刘备,曰孙权,不以邻国待之也。蜀、吴二志,凡与曹魏相涉者,必曰曹公,曰魏文帝,曰魏明帝,以见魏非其与国也。《魏书》于蜀、吴二主之死与袭,皆不书……其于魏帝之死与袭,虽亦不书,而于本国之君之即位,必记明魏之年号……此亦何与于魏,而必系以魏年,更欲以见正统之在魏也。正统在魏,则晋之承魏为正统,自不待言。此陈寿仕于晋,不得不尊晋也。”(15)虽然史书的回护书法掩盖甚至歪曲了历史,实不该为,但从修史者的角度看,却也是时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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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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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各朝各代均出现过著名的学者,他们对图书编撰发表过各自的见解,这些理论有的为后人所采用,从而影响了古书的编例。如唐代史学家刘知幾《史通》对唐以前史书修撰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总结,其中对史书编例的论述占据了大半的篇幅,史书编撰中本纪、世家、列传、表、志五种体裁及论赞、序例、题目、断限、编次、称谓、序传等各种问题均有涉及,对纪传体史书的修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后来史书的编例产生了影响。如对正史中载言问题,《史记》、《汉书》等纪传体史书中都是既记言又记事,叙事中夹杂着大量的诏议、奏疏,“方述一事,得其纲纪,而隔以大篇,分其次序,遂令批阅之者有所懵然”(16),给阅读者造成很大麻烦。刘知幾因此主张把纪、传中的诏令、奏议抽出,按类区分,于纪传表志之外专设记言的篇章,称之为“制册章表书”,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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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主之制典诏令,群臣之章表移檄,收之纪传,悉如书部,题为制册章表书,以类区别。他皆仿此,亦犹志之有礼乐志、刑法志者也。又诗人之什,自成一家,故风雅比兴非三传所取。自六义不作,文章生焉。若韦孟讽谏之诗,扬雄出师之颂,马卿之书封禅,贾谊之论过秦,诸如此文皆施纪传。窃谓宜从古诗例,断入书中。亦犹《舜典》列元首之歌,《夏书》包五子之咏者也。夫能使史体如是,庶几《春秋》、《尚书》之道备矣。(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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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设想因为割裂史书中的言事,后代正史并未采纳,但此种观点由此为世人所注意,后来宋代叶隆礼的《契丹国志》和宇文懋昭的《大金国志》,则采纳了这种建议,采用了这种编写方式。前者把石晋降契丹表,后者把金朝封伪楚、伪齐的册文以及南北往来盟书,别自编录成篇,不入正文叙事之中,正好实践了刘知幾的主张。章学诚虽然认为这两书史料价值并不高,但同时也肯定其创新:“诸家杂纂,不局于纪传成规,而因事立例,时有得于法外之意,可以补马、班义例之不及者。”(18)后来章学诚倡议方志立三书,“仿纪传正史之体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19),章学诚所提倡的“文征”就是刘知幾所倡议的“书”在方志中的运用和发展。刘知幾还提出在纪传体史书中编都邑志、氏族志与方物志,后来宋代郑樵所撰《通志》,在二十略中创立了“氏族略”、“都邑略”和“昆虫草木略”,就是实现了刘知幾的创议,也为史书的编撰作出了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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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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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者因素主要是指主观方面的因素,包括编撰者本身的才能素质、思想见解、私人情感、个人偏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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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撰者的才能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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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撰者本身的才能素质决定着一书质量的高低好坏,同样的书籍由才识不同的人主持编撰其质量必然有别;才识高者图书编例悉然于心,其编著的图书则必然较为完善,质量也较高。刘知幾曾言修史者要具备史才、史学和史识,就是对编撰者本身才能与素质的要求。明代撰修《元史》,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遭到诸多学者的非难,钱大昕就是其中之一。他认为《元史》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修史者不具备应有的修史素质,缺少史学和史才。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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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文之陋劣,亦无如《元史》者。盖史为传信之书,时日促迫,则考订必不审,有草创而无讨论,虽班马难以见长,况宋王词华之士,挣辟诸子皆起自草泽,迂腐不谙掌故者乎?开国功臣,首称四杰,而赤老温无传;尚主世胄不过数家,而郓国亦无传。丞相见于表者五十有九人,而立传者不及其半。本纪或一事而再书,列传或一人而两传。《宰相表》或有封号无人名。此义例之显然者,且纰缪若此,固无暇论其文之工拙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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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谙掌故”是说修史者不具史学,列传无例与文字工拙则是就史才而言。历史上官修书的编撰,其编例的确定常常要历经多次、反复商议探讨,这是因为官修人手众多,观点往往不易统一。宋代吕夏卿有《唐书直笔新例》1卷,书中条列了预修《新唐书》的诸条编例,但与今之《新唐书》并不完全相符。钱大昕对此事记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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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书直笔新例》一卷,宋吕夏卿撰,夏卿于仁宗朝预修《唐书》,故作此例。今以《新书》考之,殊不相应。如书母,书内禅,书立皇太子,书立皇后,书命将征伐诸条,按之《本纪》,无一同者。又谓仆固怀恩不当立传,宜见于《铁勒传》;李白、杜甫同传,不入《文苑》;李适之当附《恒山王传》,今本皆不尔。是夏卿虽有此议,而欧、宋两公未之许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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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欧阳修与宋祁两主撰官没有采纳吕夏卿关于《新唐书》编例的建议,如若《新唐书》由吕主持,其编例必然与今之《新唐书》有别,此是史家史识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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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撰者的个人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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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的编例还受到编撰者私人情感、个人偏好习惯等的影响。清代学者曾记录古人编选文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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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芗老不喜南海李子虎诗,作诗话时,人有以李集示之者。则曰:“吾头可断,诗不可选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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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芗老此举不免武断,只因个人偏好便将李子虎之诗作排除在收录范围之外,可见个人感情对图书编例的影响。历代史书的修撰中都存在“假人之美,藉为私惠”、“诬人之恶,持报己仇”的现象,撰修者根据自己的意志选取于己有利的编例,任意褒贬、随性抑扬。宋王懋论当时修史工作中存在的主观现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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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之撰大臣列传者,俱系翰林,翰林中又多江浙人,往往秉笔多存党翼。大率重汉人轻满人,重文臣轻武臣,重翰林轻他途,种近省轻边省也。积习相沿,虽贤者不免。同一满人,则分文武;同一汉人,则分边内;同一边省,则分出身;同一江浙,则分中外。甚至饰终之典,撰拟纶音者,亦存轩轾,满人、边人、武人不过四五行,翰林、台阁必历叙官阶,详其恩遇,连篇累牍,洋洋千言。撰拟列传,于爱之者,则删其谴责,著其褒嘉;恶之者,则略其褒嘉,详其谴责。凡略褒词者,不叙全文,而曰褒之;略其贬词者,亦不叙全文,仅曰责之或切责之而已。史臣之体,据事直书,功罪自见。况史为万事公器,岂容去取抑扬?深愿秉笔者,一空积习,传信后人,庶乎犹存是非之公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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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编撰者的情感与偏好是影响图书编例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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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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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载体与装订形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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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图书的载体经历了甲骨、竹简、缣帛、碑石、纸张等多种形式;与各种载体形式相适应,图书的装订形式在各个时期也不相同。所有图书都是依托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而载体不同,图书的装订形式也会相应地变化;因此图书载体与装订形式对图书的编例也有影响。如前所述图书的计量单位,篇是竹简图书时期的计量单位,卷是帛书出现之后才用于图书的计量;篇、编、卷、轴等是与卷轴装对应的图书计量单位,册则是图书采用册叶形式装订之后才作为图书的计量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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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刊刻出版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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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术的发明改进了图书的制作方式,使得图书的传播更为便利,但书商出于商业和经济利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在出版图书时常常会对图书作出改动,致使编例与其最初有所不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宋代刻书者将经书之注与疏合而为一,宋代之前,经注与经疏是分别而行,宋代书商在出版时将二者合成一书,致使原来图书的卷第不可考见,钱大昕对此论述云:“唐人撰《九经疏》本与《注》别行,故其分卷不与经注同。自宋以后刊本欲省两读,合《注》与《疏》一书,而《疏》之卷第,遂不可考矣。”(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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