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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则报道说,有回美国副总统戈尔来到纽黑文市,市长却根本不出面接待。因为美国市长是对下、对选民、对议会负责,而不太对上负责,所以不把副总统放在眼中。于是中国许多评论家借此批评中国官员见到上级就点头哈腰,应向美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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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的评论一句话就点中了要害:你让狮子去老虎家学什么呢?官员对上级领导的态度如何,这绝不是胆量的问题,甚至不是觉悟或者说作风的问题,实在是体制问题。倒是有报道讲,前不久哪里诞生了一只杂交的小狮虎兽,各方都很兴奋,可惜没两天就夭折了。制度是无法这样不顾国情而全盘移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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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另一个例子。关于高考改革,在前面刚说过,高考对于中国不仅是一种人才选拔机制,更是底层人向上流动的通道,通过高考改变命运是许多人最后的选择。所以,涉及高考改革问题时,一定要把现实国情置于优先的价值衡量位置上,不能光凭依着理想的状态去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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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如今自主招生方兴未艾,许多大学都进行了面试招生的改革,即高校尝试甩掉高考直接通过面试招生,高考分数第一次与高校录取脱节。高校在进行这种改革时,就应充分考虑到现实环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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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几所试点高校在报道中都竭力展示对面试的精密安排,又是体制保障,又是程序设计,又是技术保证,甚至抬出了名誉作担保保证不会出丑闻,总之是竭力说服舆论相信面试录取的公平。我想,这些学校再科学严密的面试程序设计,也难以消除舆论对面试录取人为不公的质疑。因为“面试录取隐藏着的不公”是一种大环境,高校也许可能通过努力改变小环境,做到力所能及的公平,但对“大环境”却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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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大环境呢?比如,面试录取属高校自主招生,可当下高校在许多方面并没有实现自主,如何在“招生”方面就能单兵突进地实现自主呢?比如财务不自主,许多名牌高校的招生大幅度地向本地倾斜,正是源于财政上对地方财政的过度依赖;比如教学不自主,开什么专业、用什么教材、教师的考评、教授职称的评审,都受到上级事无巨细的干预;比如校长不自主,大学校长嵌在行政序列之中,校长的任免权牢牢掌握在教育行政部门手中。这种不独立的大环境决定了“面试招生”很难实现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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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大环境”是当下的整体制度环境和道德水平。基于制度约束的失范,社会当下的伦理环境并不能让人放心,潜规则横行、暗箱操作流行的现实让不少人对制度失去了信心。由于社会在公平性、透明度、法治化、规范性、诚信度等基础秩序上不够完善,各种领域的权力未得到有效的约束,一项初衷再好、设计再缜密、考核再科学的制度,在这种基础秩序中运行时,都会在说情、找关系、递条子、塞票子中发生扭曲和变异。同样,“面试招生”由于过多依赖人为、主观因素,更容易发生这种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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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面试录取的公平只是一种想象的公平:脱离了社会大环境,想象面试有一个科学公正的程序,想象考官精心设计的问题能“考”出考生的素质,想象面对面交流的灵活考问能突破僵化的“人纸较量”——这实际仅仅是一种想象,回归到现实环境中之后,“想象的公平”会因为整体环境的复杂而变得不可控。公平并非想象得越完美越好,它最重要的品质是现实中的可控性。很多时候,大环境决定着公平实现的路径选择,现实的大环境下只能选择一种次优的公平实现方式。从这个角度看,既有的高考虽然有许多弊端,也存在许多不公,但在既有的“大环境”下,通过它实现的公平却是相对最可控的公平;面试录取虽然在想象中更公平,但“大环境”使其带有太多不可控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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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层次上,现实的价值次序远高于逻辑想象和理论推演,评论家应把判断扎根于现实土壤中,而不是缥缈、理想的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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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尊重现实的逻辑,并非一味臣服于现实,如果不向“理想状态”迈进,只看“实然”而无视“应然”,社会就很难进步了。我强调“现实的是非”,是推崇一种在尊重现实中谨慎推进理想的进步观和改革观。既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在脚下一马平川、没有陷阱的情况下,要保持仰望星空的理想,两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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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高考改革,如果总担心改革会带来不确定因素、可能隐藏腐败空间,那我们只能永远停留于原地,永远承受应试教育之害。公众也要在心理上戒除对“统一高考”的心理依赖,而对高校推出的寄望消除应试之弊的尝试保持一种信任。毕竟,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了那些可能蕴藏着的腐败空间再来着手进行高考改革,制度需要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而不应等所有问题都有了确定答案后才敢动手改革,质疑需要勇气,但有时候信任更需要勇气,中国当下高考改革就需要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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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辩证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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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的是非”是想超越那种非黑即白、非善即恶、非敌即友、非是即非的二元思维,而能够在“非”中看到“是”,从“是”中看到“非”。并不是全是全非的全称判断,不是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而是讲究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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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过去拍电影,就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思维,一个好人,他就是高大全,没有任何缺点,比如雷锋,甚至连谈恋爱的事情都不让说,觉得这会影响他的形象。说一个人坏,那就是万恶不赦的,没有任何优点,一定要把他踩在脚下踏上一万遍让他永世不得翻身。其实世界根本不是这样的,人也不是这样的,世界就蕴藏在矛盾中,时时处处都处于矛盾冲突之中。评论,也应该包容这种冲突,真实地反映事物内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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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和小说讲究冲突性,有冲突才有情节,评论也是一样,你评论层次的高低,决定于你的观点能不能包容更多的冲突,能不能在化解冲突中阐释一种价值,而不是在完全否定一种价值中坚持另一种价值。所以,我不喜欢看到类似这样的评论,什么“坚决反对什么什么”,“坚决倡导什么什么”。因为这样的评论的思维肯定是非黑即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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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句大家更熟悉的表达来说,也就是说评论要讲究辩证法,评论的思想性体现在超越是非对错的层次,而提升出一种更有包容性的判断。当然,我说的辩证法,不是如今那种已经庸俗了的辩证法,变得完全没有立场,完全走向相对主义,你说一个东西不好,他说要辩证地、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不承认有公认的对错,一切都有正反面,最后变得没有了是非。我说的辩证法,它是有旗帜鲜明的立场的,只不过你在坚持某个东西时不能完全否定相对应的东西,不能霸道地把其他的一切都说成是不正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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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在写作中经常遇到不同观点的交锋。我觉得现在许多交锋之所以产生,都源于那种“非黑即白”的思维,在观点上缺乏包容性。一方坚持一种观点,认为一个人完全是对的,没有任何妥协,不承认这个人有任何一点错误。而另外一个人,坚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这个人完全是错的,也没有任何妥协。其实,如果双方都退后一小步,客观地看到自己观点中“是”的部分,并意识到自己的思维可以隐含着某种“非”,双方就能寻找到共识。陷入理性的自负中,只看到自己的“是”和对方的“非”,交锋就变成了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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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交锋,其实是为了在沟通和说服中寻求理解和寻找共识,各持己见,分别强化自己所认为的是非,只会加深分歧。用“辩证的是非”去看问题,带着包容尝试反思自己和理解对方,才能够寻找到理解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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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写过一篇题为《体贴“穷人的无奈之恶”是一种善》的文章,就是尝试在“辩证的是非”中探寻一种价值。这篇评论的新闻由头是:2004年12月江苏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有了“细杠杠”,今后办案不能仅罚款了事,还应区分不同的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罚,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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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从道德和法律来看都是一种“非”和“恶”,可很多时候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穷人的无奈之恶”。贫困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它不仅意味着物质资源的匮乏,还意味着精神状态和权利的贫困,以及为了生存所进行的种种努力中的非理性状态,“无奈之恶”就是非理性状态中的一种:比如说一个饿急的人在街上抢食物吃,一个身无分文的人通过偷窃或出卖肉体的方式得到金钱,一个穷人违章占道躲避城管在街边卖烤红薯,一个讨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爬上高高的塔吊向包工头讨薪,等等。我们体贴贫困和关注弱势群体,不仅要体贴物质匮乏意义上的贫困,更要体贴依附于物质贫困的种种非理性状态,把它们同其他的“恶行”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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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恶行严惩的示范作用可以抑制社会的犯罪冲动,而对“穷人无奈之恶”不加区分严惩呢?只能让他们陷入更大的贫困和更无助的绝望:被赶出城市后无处容身,被罚款后生活雪上加霜,被踢翻摊子后生计无存。——法治的目的不在于惩处,而在于秩序和公平,对“穷人的无奈之恶”毫无体贴的态度会让社会远离公平和秩序,从而远离正义。这种法理上对“穷人的无奈之恶”的体贴体现了成熟文明的理性之美,是一种莫大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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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恶”中看到“无奈”,从“容忍无奈”中看到“善”,这,秉持的就是辩证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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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另一篇题为《对有些恶放弃干预,有时也是一种法治》的文章,也是典型的“辩证的是非”。针对有人提议设立“见死不救罪”,我在这篇文章中强调:基于某种道德理想,我们对恶要有“除恶务尽”的道德洁癖,但不得不说,基于对人类有限理性、人性复杂、现实限制、成本约束的认识,有必要务实地放弃对一些恶的清除和根治情结,不得不容忍一些恶的偶然发生;戒除我们脑子中“用法律手段扫荡这社会所有的恶”的法律专制诱惑,不要一看见什么恶就想着用法律根除之。极少数的见死不救行为,可能就是目前社会不得不容忍的一种恶,人性非常复杂,即使再高尚的社会都不乏这种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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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认识到自身不足的人才真正有理性一样,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法可摆平一切,而是首先认识到法律理性的有限和法条的局限性,社会中有许多事情是法律力所不能及的,只能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调整,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作为。法律一般只适用于有客观依据鉴定的情形,而见死不救强烈依赖于主观认定,凭中国当下的法律技艺和司法水平,很难区分“不为”与“不能”、“无意”与“恶意”。所以基于既有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可能不得不暂时容忍这种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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