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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48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问题作为中心问题加以阐发,正义论是柏拉图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认为:正义包括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对于国家来说,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他把社会成员分成三个等级:统治者、武士和劳动者。他们分别代表了三种美:智慧、勇敢和节制。三个等级各尽其职,各安其分,那么,这个国家就有了正义的美德。而个人正义则表现为个人中心的三个部分各尽其职、各安其分,即理性及美德智慧、意志及美德勇敢、欲望及美德节制,当三者和谐地发挥其职能时,个人就表现出正义的美德。也就是说,个人正义就是灵魂各组成部分和谐的、协调的一种内在精神状态。柏拉图的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的各司其职、各守其分的观念,实际上表达了他对社会强调秩序、和谐、稳定的理想渴望。苏格拉底从个人美德角度阐述正义,试图对民主制有所补救;而柏拉图提出国家正义的理念,则是从根本上倡导道德立国的社会正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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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50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集大成者,他在对古希腊传统正义观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的社会状态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的经验教训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并使之成为整个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基础。他把正义当作各种德行的总称。在他看来,行为之中庸就是正义,各种德行都可以囊括于正义的范畴之中。“正义为百德之总。”亚里士多德首先在正义的表现形式上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普遍正义亦即政治上的正义,它是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而且还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特殊正义又有分配正义与纠正正义之分。分配正义是指社会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的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它又分为两类:一类为平均的正义,即在平等人之间个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一类为比值的正义,即在不平等人之间,根据个人的价值的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比值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正义的真正含义在于给予道德上的优等者以较好的待遇,而对道德上的劣等者则分配给较少的报酬。纠正正义也称算术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它表现为一种平均和平等的关系,即“利害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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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52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正义在其具体内容上有相对正义和绝对正义之分。相对正义即法律上的正义,它是人们相互协定的结果,这种正义原则可能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绝对正义也称“自然正义”,它是一种普遍的、永恒不变的原则,它不受时空的限制,具有绝对的性质。这种永恒不变的“自然正义”可以作为相对变化的“法律上的正义”的一种平衡力量。因此,正义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自然正义”是人们必须绝对遵守的。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以追求共同善为目的。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是平等的、是适当的比例的思想对以后的正义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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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54 古希腊正义观虽然有多种阐述,但是其共性特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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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56 1.正义的永恒性和普遍性。作为古希腊伦理学、政治学的核心价值观念,“正义”是必须尊重的自然秩序,宇宙万物都要遵守自己被规定的位置,保持人与人、人与事物之间的平衡与和谐。荷马时代的正义是一种永恒的普遍原则,体现着宙斯的意志——法、惯例、秩序与合度、合适,这种“正义”具有理想的属性,人类以后的“正义”理想都一以贯之地追寻着这种理想,只是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世俗化、越来越效率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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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58 2.正义的理性精神。古希腊正义观从总体上意在寻求一种比例、秩序和原则,即力求使社会生活接受理性的规范。他们推崇智慧、和谐与理性。在比达哥拉斯看来,正义就是布数的和谐,事物的发展就是“数”的发展,它可以由物质到灵性乃至理性;排斥激情和欲望,推崇“中庸”和“中道”,“中庸”被亚里士多德看作是正义的最高境界,是寻求比例与均衡、协调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之间矛盾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理想选择。特别是古希腊荷马时期以“神”作为道德的最高权威,使正义的理性精神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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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60 3.“民主、法制”、“自由、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内容。从荷马史诗中预先假设的前提:宇宙的“单一秩序”并要求正义必须是按“秩序”来规导行为和事物,我们就可以感受到古希腊人对“法”的尊崇。梭伦和伯里克利关于民主政治的三条原则,“公民本位”和“主权在民”的提倡,集中体现了古希腊“民主”、“自由”、“平等”的正义理念。法制的规范、自由平等的追求使古希腊正义观具有了人类文化精神的永恒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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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62 4.正义包含着个人美德与社会规范既不相同又相互联系的属性。在古希腊正义观念中,有两种既不相同又互相联系的因素,那就是作为个人美德的正义和作为社会规则的正义。其哲学常常涉及道德和政治的社会宏观构成,从而决定了其正义所具有的社会规范的特性。古希腊人推崇个人道德和美德,但是已经认识到单纯依靠道德的说教难以完全保证正义的实现,因此,他们十分尊重法律。自梭伦立法到雅典民主制的最终确立,梭伦以及雅典的民主领袖们为确保正义的实现而致力于制定严整的法律和规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尽管对雅典民主制度持批评、否定的态度,但是他们都没有放弃建构正义的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尝试。古希腊人重视法律、规范与正义的联系,从而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同时亚里士多德等先哲们一再强调人不仅要认识正义的规则而且还要有实现正义的自觉意识。无论是荷马、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他们对正义的理解绝不只是一种对外客观秩序和规则的了解,而更重要的是对其背后隐含的人之主体因素的了解,从而把社会规则同个人美德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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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64 古代正义观念的起点是宇宙秩序,尊重自然法则,虽然荷马诗史中诸神与人同行,但其正义追求无不具有思辨力量,具有非常可贵的理性光芒,因此,正义的视野由天上降落到人间,古希腊正义观的主题是探究如何建立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秩序以及人怎样完善自己去适应这种秩序。表现了古代正义理论的实践特性和对人与人类社会关系和谐的渴望与维护,具有真理性与永恒性。这里之所以如此详细阐述希腊正义观,是因为它代表着人类正义观念的起源,希腊的正义精神都贯穿在人类发展的每一步脚印之中,以后哲学家们的正义理念无不从希腊找到源头,它可以作为人类正义追求的普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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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66 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的兴起对西方正义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它以自然法与人类法的二元划分为理论基础,认为自然法代表正义,且自然法只有符合理性才能代表正义,而人的理性的法律化即是人类法。因此,人类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时才是正义的,只有正义的人类法才会被人们普遍尊重。斯多葛学派将正义与理性、自然法紧密相连,让原来抽象的带有纯粹思辨色彩的正义、理性等观念,通过自然法这一桥梁找到了其现实世界的化身——人类法,使理性与现实在一定意义上“统一”起来,由它开创了理性正义论的历史先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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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68 (二)罗马及中世纪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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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70 理性正义论在古罗马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西塞罗和乌而比安的思想尤为典型。西塞罗认为正义是自然法与理性的体现。他说:“法不是别的,就是正确的理性;它规定什么是善与恶,禁止邪恶。”在西塞罗看来,人类法所依据的准则就是永恒的自然法。人类法的“正义”体现出自然法的“永恒正义”。西塞罗认为,整个大自然都是受正义统治的,自然是正义的本源。由于“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的,适用于一切人、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即正义的理性”,因此,我们彼此共享正义的观念。西塞罗认为,现实的人类之所以恶习成性,首要的原因是把功利和正义分割开,成了一切伤害的根源。那种建立在功利基础上的法是不正义的。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人类法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造成的各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现实的正义意味着共同拥有国家的法律,相互承认权利和义务,以维护自然的秩序。有理性人的特征就是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有的东西,这种态度就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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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72 罗马法时代,各得其所的分配正义原则被进一步肯定,在乌而比安和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法被解释成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书中明确提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各得其所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这种分配正义原则在此之后,一直是西方哲学的主流。到了中世纪,宗教取得了绝对统治地位,一切学科都被并入神学之中,人是神的造物,社会是上帝意志的体现。正义问题也被纳入到神学的视野,理性之光被上帝“绝对信仰”所笼罩,“自然法”被纳入到上帝的永恒法之下。奥古斯丁认为,法来自神意,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和上帝一切安排和命运的总和。而正义是对法的服从以及通过对法的服从而体现对上帝的服从。总之,正义就是合乎神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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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74 显然,中世纪的正义观被罩上了“上帝”的光环,正义视野由“人”道转为“神”道,扭曲了人性。当然,这种转化我们也可以看作是人类对正义追求所付出的痛苦的努力和在追求正义道路上所承受的磨难,正因为有如此曲折而迷失人类主体的经历,所以,后来在近代文艺复兴之后,人们才勇敢地抛弃了神的信仰而寻找人的尊严,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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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76 (三)近代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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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78 经过了“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运动”之后,西方正义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首先,第一次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理念,从“神”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把社会、国家制度看成人性得以实现的条件和形式。斯宾诺沙认为,正义与非正义是具有社会性的道德观念,起源于人们的利益要求,它们是随着人们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产生的。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唯有在社会状态下,才有所谓正义与不正义的观念。“如果一个人具有恒久的意志,把每个人自己的东西归于每个人,他就被称为正义的;如果企图将他人的东西占为己有,他就被称为不正义的。”〔4〕霍尔巴赫认为,正义是社会美德的最高原则,正义维持社会成员之间的均势。没有正义社会就不能生存。然而,正义和人的一切美德的基础一样,是对自己的文明的爱。他认为,正义是社会权力的权威的真正基础。利益的结合给正义以力量,正义的目的是人们的幸福。这种观点无疑表明了以人为主体的意识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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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80 康德认为,善良一直就是正义。它是一个力求达到而永远也不能达到的目标。他提出了“永久和平与一个永久性的民族联合体的思想”,他认为,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它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不过,不断地追求这个目的,不断地接近这个目的,却是现实的,人们能够在可知的现实世界中,在依德性分配幸福的精确比例中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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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82 卢梭的正义观是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他提出只有通过互相订立契约的方法,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才能达到。什么是人民主权?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在此卢梭提出了“公意”和“众意”这两个政治概念。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众意只是许多个人意志和利益的总和。卢梭认为人民主权绝不是个人意志和力量的堆砌聚合、机械总和,而应当是根据公意建立的集中权力。根据契约建立的国家,就是具有公意的公共人格,既然公意是人民自己的普遍意志,它要求政治体各成员之间必须是互相平等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归宿。因此,公意永远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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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84 另一种正义倾向是以休谟、葛德文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正义观。休谟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美德,利己心是正义的根源。人性中不仅有同情心,还有自私心,它影响我们自然地践行美德,有益于他人,于是就需要公正等美德人为地对此因素加以约束和规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从人类幸福、社会利益来说,“公共利益是正义的唯一源泉”。因为人的强烈欲望超过了他自身所具备的满足欲望的能力。人只有结合成社会才能弥补这种不足。社会对于人类是有益的,社会功利是个人私利的前提,但是人性中利己心却阻碍着这种结合,财产的不足和占有的不稳定,也是社会动乱之源,所以,必须厉行正义,约束私心,稳定财产,以维护社会和社会利益。葛德文认为,正义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和幸福,实现政治正义的前提是人类生而平等。他在《政治正义论》一书中说:“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的行为的真正标准是正义。正义这个原则本身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或幸福。正义要求我们站在正义的旁观者的立场来看待人间关系,而不对自己的偏爱有所留恋。正义是一个最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它在一切可能影响人类幸福的事情上都规定出一种明确的行动方式。”〔5〕总之,功利主义正义观主张,利己心是正义的根源,人必须在互相交往中彼此促进利益。道德就是人们在不利己动机的影响下为了增进普遍福利而产生的效果。如果一个人的行动的效用最有利于社会普遍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获得最高尚和最持久的快乐,成了最有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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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86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正义观冲破了中世纪神学的枷锁,高唱“幸福在人间”的主旋律,张扬人的主体意识,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为基础,不仅复归了古希腊、罗马的理性正义精神,而且把正义、自由、平等、博爱联系起来,把理性、民主、法制联系起来,关注人与社会的关系,提出社会正义的拷问,从而引导和激发人们深刻批评封建社会,积极设计和建构资本主义社会,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上升、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精神养料。当然,资产阶级的产生不仅仅体现了个人的独立和主体意识的觉醒,更重要的是它预示着人类通过对正义的追求,逐步明确了对于自己未来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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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88 (四)现代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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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90 自人类步入现代社会以来,关于正义的探讨可以说是“百家争鸣”,观点甚多,体系甚众。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罗尔斯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在伦理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引起巨大反响。随着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制度内部固有的矛盾逐渐显露,过度放任和自由导致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弱势群体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西方社会陷入危机之中,此时罗尔斯的正义论探讨的中心是分配正义,即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罗尔斯的一句名言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罗尔斯的正义观基于对西方社会本性的深刻理解,将人们从空洞的学究幻想拉回到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理论世界中来,其根本目的是为现代西方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政治制度提供新的道德和理性论证,引出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抽象道德原则——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以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为对象,以“人的权利”(如平等、自由)为核心概念,以制定社会公共道德规则(公正与秩序)为理论宗旨,以自由平等与行为规则、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正、正当合理与公共秩序为基本范畴,以虚拟和抽象为论证特征的规范性正义理论。罗尔斯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是:“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A.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B.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6〕在罗尔斯的正义观中规则是道德生活的首要概念。人的生活的正当、社会秩序的正当和人生的根本意义、终极价值、人的本性和存在方式具有客观属性,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针对罗尔斯的观点,麦金太尔提出异议,认为前者对个人道德重视不够,他提出:“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的联系,因为只有那些具有正义美德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则。”〔7〕二者的观点可以互补,正如康德所言:正义既不是个人的德行也不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而是一种体制,它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便人们生活得更好。罗尔斯的正义复归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针对现代社会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正义原则,个人正义成为社会正义的制度正义。罗尔斯的局限在于:在西方美国式的自由民主制度范围内,努力把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个人道德与制度化理想联系起来,但他的制度伦理决定个人道德不能回答是什么决定制度伦理的问题。这一点只有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才能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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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92 (五)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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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94 如果说资产阶级是在抽象的人性平等的基础上论述正义的普遍性和永恒性,那么马克思主义则是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揭示了正义的本质:正义无论是作为一种构成社会秩序的内在模式,还是作为一种道德评判标准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都是受到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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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881496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正义观念、法的正义观念、伦理的正义观念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特别是社会经济结构、阶级结构的反映,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念,对于无产阶级来说,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压迫和剥削才是真正的正义,正义就是人类的解放、人性的全面自由发展和人的自由平等的充分实现。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在社会实践中对必然的认识,即指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自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从而使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获得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真正自由。那么,这就要首先成为自己的社会关系的主人,成为自然人,完全克服由私有制和人类自身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自己生存条件偶然性的统治。而做到这一点就要有真正的民主、自由、平等,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全面地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西方正义思想史上,马克思的主要贡献表现在:一是分析了在私有制社会里,穷人和被压迫者所遭受的极端不公正;二是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即经济分配方面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和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自由平等和民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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