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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舆论监督是要求平等的,而传统价值观是肯定等级、层次、权力、秩序的。因此,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人是先天地被列入不同等级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有人专门是负责管理别人的,有人只能被别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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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有人天生的享有权力,而有人天生的只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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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有人不但能从社会得到利益,而且还能凭借已经到手的利益争取更大的利益;而有的人则无权从社会获取利益,甚至无权提出获得利益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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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构成了社会中强烈的利益冲突。某些掌握公共权力并从公共利益中获得私人利益的人,希望维护现有的政治格局和文化结构,希望永远得到保持自己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特殊权力和特殊利益。所以这些人至少从情感上期望保持社会的层级结构,希望在不平等的人际关系中保证自己的特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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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那些绝大多数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不掌握公共权力的个人、团体、阶层,则希望打破原有的层级性社会结构,使所有社会成员、社会阶层和社会组织都处于平等的地位。通过相互沟通、相互监督、相互妥协、相互合作而达到共同的和谐发展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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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利益冲突及其调适过程,从改革开放之初到现在,这二十多年表现得最为清晰、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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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前,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阶层的利益遭到全面压制,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允许表达,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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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国家逐渐允许个人考虑和追求经济利益。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个人经济利益得到正面肯定,中国的社会改革文化改革也自然展开。在社会全面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人的权利和个人的权利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不同的群体、组织、行业、阶层由自发到自觉地追求自己的权利,社会舆论开始形成多元化的局面。多种声音,都有机会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比如报纸、电视、电台、杂志等)传达给社会,舆论监督的机制也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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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舆论监督的观念和机制会直接地削弱某些人手中的权力,极大地损伤某些人掠夺公共利益的能力,所以,某些人极不愿意舆论监督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更不愿意它成为一种文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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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2005年3月19日第4版有一篇署名付山的评论《无知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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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ד城管”因收费当街暴打与其争论了几句的农民工,此事经《大河报》报道后,公安部门已作出两名城管人员向被打的农民工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的处罚。但在问及这一事件时,该市创卫办副主任×××对记者说:“记者的报道是干扰我们执法,公安可以把你们这些记者抓起来。你见过公安把嫌疑人反手扭起来的样子吧,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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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把个人权力放在公共权力之上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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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点上看,舆论监督与现实利益之间的冲突,其实质乃是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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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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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权力本来是公众的,由公众授权给政府或某些个人。获得公众授权的政府或个人则代表公众的意志来协调公共事务,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当我们用“公务员”来称呼政府官员的时候,所表达的就是这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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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个人拥有权力,尤其是拥有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时,他就会无限制地扩张自己的权力,无限制地用手中的权力来限制或削弱他人的权利,这便是权力的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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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文化机制,当然不能直接决定和阻止权力的运转,那是属于民主的功能。但舆论监督是民主观念和民主制度的直接产物。因此,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推广普及,确实构成了公众权利与少数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的冲突。因此,要或不要、允许或不允许舆论监督的存在,说到底是一场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即少数掌握权力的人或既得利益者与社会公众权利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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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博弈既不是公开的,也不是壁垒分明的,但却是广泛的、深刻的、持久的。例如在早些时候,领导人和政府机构的决定是不容置疑的,不但平等的讨论、批评不可能,就连自下而上地表达不同意见也不可能。经由新闻媒体转达出来的公众意见一律都是“衷心拥护”和“坚决支持”。再如,从形式上看起来与私人利益、个人权力没有关系的行政审批权,其实也隐含着权力的自我保护与自我扩张。这种行政审批权可能并不能给审批机关带来直接的利益,因此,在形式上不是利益之争。但是通过审批,(政府机构)明确宣布了我是权力的象征,我是管理者,你(公众)是被管理者,你通过我才能得到你的利益,于是,行政审批的程序成为一种政治隐喻,即这个社会是一个层级化的政治秩序结构——通过这样一个政治隐喻,我们在精神上似乎又回到了那个遥远年代的秩序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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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类似,近几年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引起过很大社会风波的房屋拆迁、城市流浪人员收容审查站改变为救助站、商业行为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乡政府办公楼盖成天安门城楼的样式、城乡分割的户口制度、愈演愈烈的高考移民现象等,这一系列表面上不相干的社会现象背后,实质上都是权力与权利的抗衡。在这些现象中,我们所看到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对舆论监督的强烈排斥。不管是乡政府还是更高级政府部门,都不愿意让舆论介入自己的权力范围,不愿意让舆论占据公众视线,不愿意让舆论影响自己对事件的判断和决定。而在更深层次上,其实就是不希望舆论成为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链环,不希望舆论成为决定社会进程的一种力量。中国当前的改革是一种现代化的改革,是一种向着现代化靠拢的全方位改革。这种改革不仅追求或促进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它还必然地追求或引起观念的文化变革。这其中,扩大民主的范围,强化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削弱权力的自我膨胀,便是改革在文化层面上的一个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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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仍然以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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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孙志刚上街没带暂住证,就被广州市的流浪人员收容站扣留,并遭到有组织的殴打,最终在医院不治身亡。这一事件引起舆论界的广泛关注,激起全国人民的公愤和一系列深入的讨论。人们开始质疑:谁有权把人强行送往收容站?谁规定不带暂住证的人不能上街?谁授权收容站可以虐待殴打被收留人员?谁又规定一个自由的国家公民不经法律程序怎么就可以被剥夺人身自由权和其他一切权利,被强行扣押到所谓的“收容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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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全国性的舆论大讨论的同时,有学者和法律专家还从法律的角度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要求审议此前国家关于“收容”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了宪法,要求从法理和法律的层面废除收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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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孙志刚成了一个象征、一个符号,孙志刚的个人命运唤醒了中国人的公民意识成为人们维护公民权的一种标志。在一个几乎不可想象的短短的时间内,孙志刚的家属得到了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参与殴打和指挥殴打孙志刚的违法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收容站的相关行政领导受到行政处罚。孙志刚事件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处理得最及时、最完满的政府对老百姓的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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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件到此为止,那么孙志刚之死也只是一个孤立的个案而已。事实上,孙志刚事件的意义可能是直到现在我们还无法估量的。我们能够直接看到的、对整个中国社会发挥或可能发挥巨大深远影响的就有:第一,这是一次全民参与的舆论监督事件,各阶层公众在互联网上发表的种种意见又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介系统化地转达给整个社会,包括没有上网的老百姓和政府官员。第二,第一次有专家学者以违反宪法为由,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特别会议,审议一项政府颁布执行的法令。第三,由于舆论过于强大,当地政府终于做出了带有补偿性的行政行为。第四,舆论监督浮出水面,成为孙志刚事件中最不可忽视也无法回避的力量,由此推动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对此事件的认真关注。以致最后没有等到全国人大召开会议,国务院就撤销了实行多年的收容条例,同时在全国把收容站改成了救助站,把强制收容和遣返原籍改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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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事件本身和与这次事件直接相关的上述细节外,中国社会后来出现的许多有意义有意思的事件和现象,应当说都是受了孙志刚事件的正面影响。例如,现在很多场合流行的“人性化管理”、“以人为本”的说法,虽然本来可能是经济学术语,但它在中国各个层面的流行,很难说没有孙志刚事件的影响。现在许多城市取消城市户口,给农民工更多的关注和关心,甚至由此而引申出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口号,也很难抹掉孙志刚事件的影响。也许可以说,孙志刚作为一个特殊的被收容者(他的特殊是因为他有大学学历,而别人可能只是单纯的农民工),他的偶然的悲惨遭遇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引起了人们对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现象、社会问题的思考。所以,当这个具体事件过去之后,一旦出现类似性质的事件,人们仍然愿意给予更进一步的关注。这种共同的关注就进一步形成舆论的力量和价值追求,促进社会在整体上向民主化方向、法制化方向和社会正义的方向转化。我想,这就是孙志刚牺牲的意义。这也是近几年来权力与权利博弈的一种运动轨迹:从权力对民众的漠视、对舆论的敌视开始,然后舆论逐渐在某些事件上聚集,形成有代表性的价值倾向,形成让权力认真对待的力量。此时,妥协形成了,权力开始还给公众某些权利,社会也形成局部和暂时的平衡。接下来,舆论、权力又会以新的形态出现在新的局部,于是舆论监督在这样的循环中成为社会的正常因素和合理成分。权力和权利的博弈虽然永远不会停止,但随着舆论监督的正常化和合理化,我们也看到了许多以往看不到的现象。比如,现在各地都在召开“涨价听证会”,虽然有形式主义的嫌疑,但让老百姓走进权力的决策过程毕竟在几年前还是不可思议的。一些省、市现在允许市民旁听人大会议,一些立法机构在制定新法律法规时会在互联网上事先征求公众的意见,这些都是文化变革的巨大进步,是舆论监督逐渐被认可之后出现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从江泽民、朱镕基到胡锦涛、温家宝等都多次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重视舆论监督,加强舆论监督,这就从政治上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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