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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的几天里,记者又拍到了月饼馅出库并投入生产的镜头。几十天下来,记者一共拍摄了总长达700分钟的素材带。此外,在调查过程中,记者还冒着被发现的危险,深入厂区实地拍摄了不少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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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个多月的整理、剪辑处理,2001年9月3日的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播出了这条爆炸性的新闻。该报道一播出,立即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家媒体都铺天盖地般尾随报道和评论这一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反响。此后,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每日电讯》、《中国青年报》等中央媒体到《文汇报》、《北京日报》等省级报纸以及《羊城晚报》、《北京青年报》等都市报,都涉及了这个事件的报道。更多的事实被揭露出来,早在1993年南京老牌的食品企业冠生园,就用霉变的冷藏馅做月饼;而冠生园的经理吴震中则称,他们是遭到了“知情的同行暗算”,用陈馅当新馅在月饼行业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更令人震惊。这使打得火热的中秋月饼促销大战突遭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消费者对所有月饼的内在质量和食用安全产生强烈怀疑,许多食品店不得不亮出“本店没有冠生园月饼”、“本店原进冠生园月饼已全部退货”等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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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影响还是对月饼行业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全国20多家挂“冠生园”牌子的月饼厂家都受到连累,销量直线下降,有的商家甚至直接打出“本店绝无冠生园月饼”的招牌。仅上海冠生园一家,在全国12个主要市场中退出了5个,全年销售损失在70%~80%。据估计,中国整个月饼市场销量下降了近四成,中国人对月饼的信心也降到了低谷,有人甚至声称这恐怕会改变中国人吃月饼的风俗习惯。受到该事件影响最大的还是南京冠生园食品厂,被媒体曝光后,销量一落千丈,2002年3月7日,南京冠生园正式申请破产〔46〕,使得“冠生园”这个老字号成为南京市第一家宣告破产的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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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支持新闻记者的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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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舆论监督的效果来看,南京冠生园事件是运用暗访手段揭露事实真相的典型案例,其不可质疑的真实性和现场感显示了暗访的巨大威力:一图胜千言!被称为“电视暗访的杰作”〔47〕。南京冠生园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新闻记者对商家不法行为的曝光,更在于它引导人们深入思考暗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以及媒体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如何规避新闻侵权的危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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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将隐性采访(又称秘密采访或暗访)定义为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用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事件或人物进行的采访。在美国,隐性采访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且新闻界内外人士为新闻媒体使用隐性采访是否正确已经争论了至少30年,我国的这种论证最多不过5年到6年。在显性采访受限的情况下,暗访这种独特的采访方式赋予新闻较强的“可读性”、“可视性”、“可听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暗访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采访手段,有其合理性,如果运用得当,就可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满足人们的知情权;二是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三是对正面报道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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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的一部分学者对暗访的法律依据仍保留看法。一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隐性采访的法律规定,隐性采访之所以通行,只是依据“隐性采访是采访手段之一”和“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为之”这类一般推理,因而其法律保障是脆弱的;二是我国公民借助法律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意识普遍较为淡薄,隐性采访的过度滥用,极易导致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人身权利受到无谓侵害。〔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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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天职和权利,暗访作为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和行使的采访权利的一部分,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符合调查的四原则:采访的对象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暴露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得到批准。〔49〕已在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68条规定可以认为为暗访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在隐性采访中,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新闻事实,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二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采访是合法的行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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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论,但实践中,新闻界对其合法性表示了认可。只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而不损害公民利益,即只要是目的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隐性采访就具有合法性。一方面由于需要保证人民群众能通过大众传媒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政府行为;另一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新闻工作者开展舆论监督相当艰难,新闻自由的环境还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培育;同时,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工作也受到社会的广泛信任和尊重,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行政、司法实践中,也是向保护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倾斜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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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成功的舆论监督的个案,南京冠生园事件暗访的合法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从舆论监督过程来看,冠生园事件暗访的成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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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南京冠生园的暗访,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和对不法行为的揭露。月饼作为市场公开流通的商品,其安全与否,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新闻媒介,有权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这不仅是人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而且是生命安全权的需要。很显然,对于南京冠生园为追逐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通过正常的采访是无法获得真实情况的。多年来,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往往因为不知情而处于被动地位。媒体对南京冠生园月饼使用陈馅的报道,使公众了解到日常消费品的卫生、质量情况,并唤起他们的维权意识和公民意识,由此形成的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央视记者通过暗访的形式,最大限度地获得了该企业的生产的真实性,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虽然,这种强大的舆论影响使这个企业倒闭,但是倒掉的是一个有严重不轨行为和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食品公司,这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需要,并警示了全国成千上万的大小企业,这其实是舆论监督对维持市场秩序、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法制建设的有力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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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记者暗访所报道的情况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侵权问题。在整个暗访过程中,央视的记者和领导对批评性的报道一直抱着慎之又慎、认真负责的态度。一是谨慎求证的职业态度。“在第一次偷拍了南京冠生园回收月饼的镜头后,当时认为就可播出,但是领导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丝丝入扣,无懈可击,于是等了一年。其实对一条新闻的兴奋度保持一年真的很难。今年7月2号,我们得到消息,说厂家开工了,我们迅速赶赴南京,在地方台朋友以及线人的配合下,终于拍到了需要的东西。”〔52〕正是考虑了如果事实不清、批评不当所造成的影响,央视等候了一年,以求得更加充分的证据,体现了新闻媒体极其负责和认真的态度。二是正义无私的职业道德。从一开始央视就是从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媒体的社会责任与良知出发进行调查的,面对南京冠生园发表的针锋相对的严厉指责的公开信,央视底气十足、无所畏惧地表示:“我们本着真实客观和极其慎重的态度,采访、制作、报道了南冠用去年旧馅制作今年月饼的事实,但我们和南冠公司绝无私仇。”〔53〕事实上,央视记者始终恪守着新闻职业道德。三是勇敢顽强的职业精神。在第二次暗访的时候,为了避免引人注意,他们体验着7月南京高温的炙热,躲在一间拉着厚厚窗帘的屋子里,进行“偷拍偷录”。“曾经有几天,为了不漏掉宝贵的细节,我们从早上6点一直工作到晚上10点,这期间一直盯在摄像机旁,午餐、晚餐都是请不相干的人代买的。”〔54〕如果没有揭批不轨行为的正义感,没有勇担责任的职业精神,在对南京冠生园暗访期间,记者怎么会在像蒸笼一样的房间里,每天从冠生园上班开始盯,一直盯到他们收工?又怎么会为了调查真实真相,冒着风险深入厂区实地拍摄?几十天下来,他们一共拍摄了总长达700分钟的素材带。后来仅是整理、剪辑、做特技,就用了一个月。〔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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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做好了可能吃官司的心理准备。有一位新闻人曾经说过,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首先就得有可能吃官司的心理准备。这是记者认真核对事实、确保客观真实报道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目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不仅仅是被曝光的南京冠生园食品公司给予媒体极大的压力,也有当地某些部门(曾经要求调看素材带)以及其他各种利益集团的纠缠。“各种压力汇聚在一起,稍有不慎,我们记者就会粉身碎骨,因此开展舆论监督,得有上刀山、下火海的准备。”〔56〕因此如果不是谨慎万分的记者在报道中采集到铁证如山的事实,媒体和记者恐怕很容易就被“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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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说来,暗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一方面因其真实性而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又极易涉及新闻侵权。因此,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据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暗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行使媒体传播新闻事实、进行舆论监督的功能。同时,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还要注重暗访技巧,以规避可能的侵权危险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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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冠生园案件同时也给人们提供了这样的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企业的有序管理和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的某些违规行为,媒体是应该本着传播效果最好的原则、采取一切方式使事实真相最大限度地传播给公众,还是应该如南京冠生园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那样,“媒体对企业的失疏或错误,应本着帮助企业发展的考量,正面的、善意的、及时的给予应有的要求或警戒”,而不是“在漫长时间里静待该企业不断的投入生产。……在月饼市场即将起动之时,一则报道,直扼咽喉,给企业一个致命打击!”〔57〕这或许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但是,舆论监督就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某种(某类)事物或现象的披露、评论,唤起社会的关注,促使其变化的一种监督手段。揭露事实真相是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实现的基础,在净化、健全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的过程中,媒体更多的是充当客观“守望”的角色,而非“协调”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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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冠生园新闻舆论监督中,确实存在着一个令人反思的问题:如何降低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尽管,人们都相信: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并不意味整个行业都存在类似问题。但是,许多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忽视了企业域名的精确说明,导致了全国各地的“冠生园”都受到了牵连。结果南京冠生园破产,全国20多家挂“冠生园”牌子的月饼都受到连累,销量直线下降,有的甚至退出当地市场。因此,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应该注意“精确新闻报道”,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同行,寻找监督与保护的平衡点,避免株连、殃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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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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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作为一个曾经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由于异乎寻常的舆论风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此案,舆论的作用功不可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可以说,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像“刘涌案”这样令人关注,可能也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像此案这样能够引起广泛和持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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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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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是原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自1995年以来,他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长期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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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于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刘涌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宋健飞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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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刘涌参与和单独作案31起,不仅作案时间长,而且手段残忍,造成1人死亡、多人伤残及巨额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刘涌直接组织、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向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实、原副院长焦玫瑰行贿。刘涌在该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在该犯罪集团的一系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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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的死刑判决,并将原判决中刘涌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合并刘涌的其他犯罪刑罚,决定对其执行死缓。同时宣告核准宋健飞死刑。其同伙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于当日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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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8月16日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此前,媒体就高度关注对“刘涌案”的侦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并披露了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和黑幕,“刘涌案”引起了极大的民愤。改判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引起了众多网民对辽宁高院的质疑。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一个网友发出的一个以刘涌被改判死缓的消息为内容、题为《悲愤:刘涌改判死缓,公理良心何在》的帖子,在短短数天时间内,即有两千多人跟帖。一个星期之后的8月22日,《外滩画报》打破了媒体的沉默,以署名文章发表评论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文章同时指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该文一发表,即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广泛的舆论。紧接着,《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也陆续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互联网上甚至有网友发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评论。之后,一些媒体派出记者进行了调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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