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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广夏陷阱》这篇长文中,记者们拿出了三大疑点:第一,文章指出天津广夏所谓的超临界萃取设备,即使通宵达旦的运作,也产不出其所宣称的数量。记者们为此专门请教了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杨基础教授和西北大学陈开勋教授,通过专家们的意见证实了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完成合同上规定的巨额数量的。第二,天津广夏萃取产品的出口价格高得近乎荒谬,姜精油、姜油树脂、桂皮油等产品的售价,与国际市场的伦敦价格,与众多国内厂家、行业专家提供的参考价有着巨大的差距。第三,记者们了解到银广夏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两位记者走访了国内相关问题的多位专家,得到的都是相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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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者们还就德国客户之谜进行了穷追不舍的调查,从因特网和银广夏自己提供的资料中查出,银广夏的主要客户德国诚信公司不过是一家于1990年注册、注册资金仅几万德国马克的小型贸易公司,是不可能与银广夏签下年度金额达20亿元人民币、总金额达60亿元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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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调查银广夏与德国客户的交易是否属实,两位记者将触角伸向了能够提供最有力证据的天津海关,按照2000年天津广夏共出口1.8亿马克的说法,出口退税收入将不下7000万元人民币,而且这肯定会在财务报表里有所体现。记者一再检索银广夏2000年的年报,但财务报表上甚至找不到退税收入这一栏,而且从天津市国税局进出口分局的官员处证实,天津广夏从未办理过出口退税手续,甚至连出口退税的税务登记都没有。随后记者从给银广夏做财务审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到,报关单上的编号居然是假的,而且出口商品编号也是空白。〔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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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一切真相大白于天下,《财经》记者经多方调查取证,运用其专业的财经知识及各方业内人士的佐证,凭借着详尽确凿的证据,戳穿了一个惊天大骗局,银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在犹豫了数天后不得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2001年8月9日起停牌30天。随后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正式立案稽查,银广夏董事局的主要成员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被刑事拘留,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解体。2002年2月,银广夏正式发布重组公告,但有关小股民利益赔付的问题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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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媒体——培育健全市场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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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事件”虽然就此告一段落,但其中所折射出的公众对金融市场知情权问题和媒体对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的问题却是深刻的。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督者之一,在会计审计失灵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仍能够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责,在一年多的调查取证中不畏艰难,最终揭开了这一持续时间长、数额惊人、破坏面广的造假案,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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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种充满着“善意”的,而且很普遍的传统观点深深地烙在人们的记忆中:新生的事物有诸多进步的意义,难免会出现错误。然而,这种一味迁就的方法却成为一些企业作“恶”的屏障。一些新的领域成为人为的禁区,没有监督,幕后操作。《银广夏陷阱》揭示的一个基本问题便是:“在金融市场上媒体的批评权和公众的知情权究竟应该放在何种地位?”不少人认为,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大局是首要的,“但是有什么理由认为媒体之于市场的批评权和公众之于市场的知情权就是相对次要的?”“媒体的批评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公开性的保证,其重要地位必然优于市场上某个利益集团自赋或者他赋的‘历史使命’。”〔71〕众所周知,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环境的监测者,其目的是告知和预警。市场经济追求公开、公正与公平。“公众有权知晓相关新闻(包括事实与数据),进而作出判断。这将有助于社会的合力推动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72〕这不仅是维护作为投资者的知情权,而且为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也起着守望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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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的造假故事触目惊心,引发了国内许多人对于监管的批评和反思。其凸显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市场经济下新闻媒体对企业的舆论监督。由于追逐利益的本性,一些企业往往做出一些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一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发展到从事内幕交易与市场主力联手操纵股票价格牟取非法利益等违法活动。“银广夏事件”的发生,一方面与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证券企业的信息不能公开,缺乏公开的监督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与政府对证券市场企业的监管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同样有关。事实上,在《财经》杂志未揭露之前,证券企业的违法违规就是公开的秘密。由于利益的驱动,上市公司与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等市场参与者之间,可能结成某种联盟,共同操作,因此中介机构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值得怀疑。因为当独立性要求以及职业道德与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靠行业规范和法律约束来平衡道德风险的制衡机制可能会失灵。〔73〕事实上,为银广夏出具财务审计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相反还扮演了“为虎作伥”的角色。美国的安达信公司为安然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也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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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行政性的监督过多地集中在职能部门身上,例如证监会和司法机构,但这主要还是事后的监管,而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若要较早地阻止或揭露造假行为,使市场的公正和效率得以体现,媒体及公众舆论的制衡力量很重要。事实上媒体监督在社会监督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安然公司的倒闭证实了媒体监督的巨大力量。这个2000年位居《财富》杂志全球500强第七位的企业,其造假丑闻被媒体曝光后,《华尔街日报》、《商业周刊》、CBS财经节目和CNN新闻报道穷追猛打、究根寻底,在这种舆论氛围下,安达信公司助纣为虐的问题很快浮出水面,公司诸多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责任,公司经营中的一些关联问题也很快大白于天下。国内新闻媒体对重大财经问题的揭露已有很大进步,此前的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关于基金黑幕的披露也曾引起业界一片哗然,对政府监管部门下决心整肃基金公司内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与“银广夏事件”一样的“蓝田事件”,首先也是由财经媒体揭开冰山一角后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普遍关注,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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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金融学家、美国耶鲁大学的终身教授陈志武在谈到安然事件时说:“我认为安然事件的最大启示就是财经媒体和市场参加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监管作用,这两种监管渠道甚至比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更重要、更直接,它们在问题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可发挥作用,而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往往是到事件的尾声时才起作用。如果没有财经媒体和市场参加者,安然事件可能到现在还没被揭露出来。”〔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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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新闻媒体,其对企业的监督既是可能的,同时又是有效的。一是由于媒体与企业之间基本上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即使一家企业与一些媒体的关系十分“暧昧”,它也不可能收买所有的媒体,因此媒体的独立性得到了可靠的保证。二是媒体拥有敏感的嗅觉、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无处不在的网络优势以及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利,这些都为媒体有效监督企业创造了条件。现代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不仅表现在其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和全面等方面,而且表现在它们往往拥有一支强大的信息分析队伍,其中的成员中不仅包括记者,还包括了社会上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金融投资者。这些人或者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发表评论和诠释,或者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和主张。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提供参考,这显然有助于其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银广夏事件”就是由《财经》杂志这一新闻媒体首先披露内幕,才引起证监会等行政监管部门的重视,进而引入司法程序,提起刑事诉讼的。三是媒体的生命力最终来自新闻报道的可信度和准确性,“求真”成为大多数媒体的追求。《财经》杂志主编胡舒立一再宣称:新闻记者的社会使命就是要担当社会良心的守望者。这种守望者的功能展现的是记者客观、公正、真实的报道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在“银广夏事件”中,两位记者正是凭着追根溯源的职业习惯、追寻真相的职业操守以及专业的金融知识,才冲破了层层迷雾,最终发现了隐藏在事件背后的真相。这也同样来自杂志社“求真求实”的创刊办社理念。在充满着短期利益诱惑的中国股市里,《财经》杂志的记者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股东知情权和利益出发,坚持良知,弘扬正义,坚持媒体应有的社会职责,报道人民应知欲知而未知的信息,为社会进步的航船预警瞭望。从《股市忧思录》、《庄家吕梁》、《谁在操纵亿安科技》到《银广夏陷阱》,人们读出的是公正的报道,理性的分析,得以感同身受的舆论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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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新闻媒体的监督也存在着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本身就是企业,大多数媒体依赖广告收入来维持运行,而这笔收入主要来自于企业,因而与企业的关系就比较复杂。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体虽然不完全是商业化经营,但客观上存在着在商言商的“私利”,如对一些热点问题过分渲染和炒作以增强新闻效应,少数新闻工作者为追求一己之利背弃职业操守,利用媒体串谋、造势、与不法行为者沆瀣一气等,都会加大金融风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媒体监督企业设置了障碍。随着我国传媒产业化、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这一利益冲突会日益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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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须防范新闻舆论监督的负面效应。政府必须加强和改善对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努力引导媒体从积极的方面针砭时弊,揭露问题,传播公众所需要的真实信息。通过立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媒体的报道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一方面使“基金黑幕”无法从根本上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和新闻自由缺乏保障。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新闻行业的自律机制,从禁止“有偿新闻”和对金融交易信息有“先知先觉”优势的新闻从业人员做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入手,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以充分保证媒体监督的正确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媒体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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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殷新生案:舆论监督呼唤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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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就是保护正义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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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缺位,不仅使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无法保护,而且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也无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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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记者维权还存在着法律缺位,但人们有理由相信,真正的记者是永远不畏艰险的,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的信念是不会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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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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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晚报社记者、群工部副主任殷新生,在郑州市新闻界有“犟牛”之称。因为在群工部工作,殷经常打交道的对象是那些受了冤屈后要求伸张正义的苦主。为了替他们讲话,殷不畏权势,敢于碰硬,他曾八次获得河南省和郑州市好新闻奖,连续多年被评为郑州市优秀新闻工作者。挂在殷新生卧室里的30多面锦旗,显示了他多年来作为一个坚持社会正义、不畏权贵、敢于直言的记者为民请命、履行舆论监督使命的赫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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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殷新生经过数月的深入调查后,在《郑州晚报》上连续三期曝光了郑州市检察院越权介入一宗企业合同纠纷案的违法行为,并针对此事展开了一场小有规模的讨论,最后引起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恢复了由于郑州市检察院介入而被强行终止的合法合同,维护了企业及企业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刚刚推行不久、当时正在大力宣传普及的国家《合同法》的尊严和严肃性。然而,殷新生的这一次舆论监督举动,却引起了郑州市检察院的强烈不满。郑州市检察院某副检察长欲与殷新生“交换意见”,表达不满。之后,原郑州市委政法委秘书长找到殷新生转达市检察院的意见:“你的稿子对企业恢复生产和群众的情绪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一周后,郑州市政法委某领导把殷新生召到办公室,见面就说:“你怎么把检察院的意见给推翻了?人家给我反映了多次,对你意见大着呢。你这样做很不合适嘛!”明确表示了对殷新生报道的不满。此事给殷新生后来的“倒霉”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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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殷新生和其他两家媒体的记者联合调查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为了帮助儿童返回家园,殷新生会同公安干警奔走各地,调查取证,涉嫌当事人孟某等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不料,孟某等人控告殷新生诬告陷害,殷被郑州市检察院“诱骗”到郑州市看守所,并被刑事拘留。先期10天的拘留结束后,1990年4月16日,殷新生被正式逮捕入狱,案由为:诬告陷害。从这一天起,殷新生便开始了近9个月的牢狱生活。而郑州市检察院批捕殷新生的全部理由和根据是:殷所写的那张字条触犯了《刑法》第138条,构成诬告陷害罪。这张由殷新生执笔的字条写道:“最近两个月来,我们三个新闻单位调查了一起拐卖儿童案,案情复杂,牵涉人员较多,柘城县大孟庄村的孟庆德、李雪芝、孟庆勤、孟凡祥等四人,在很大程度上被怀疑是拐卖儿童同伙,现在这四个人都在郑州,我们请求你们帮助审查,以求得此案早日结案。”为了证明这一点,郑州市检察院进行了长达三年多的反复侦查,调查、传讯了数十位证人,做了数百页的询问笔录,积累了六大本案卷,总页数达1040页。工程之大,耗费的人力、物力之巨,令不少法律界、司法界人士慨叹不已。在全国人大、河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多次催办和督促下,郑州市检察院又历经数次补充侦查后,才于1993年3月9日,“依据省检察院的意见”对殷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殷拒绝在免诉书上签字。从此,殷新生开始要为自己讨个清白!尽管经过14年的申诉,中央和省、市有关领导30多次批示,全国人大、全国记者协会、有关司法部门10多次反复调查,但直到2004年10月仍未获得公正的解决。全国记协一位负责人在一次记协工作会议上愤然指出殷新生一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打击迫害记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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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舆论监督权、公民知情权需要法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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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新生案件是较早的一个记者受迫害的案件,其时间之长、打击迫害之深,实为罕见,让人震惊。这也是典型的利用权力对敢于伸张正义的记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虽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类似的严重案件已少有发生。但是,武力阻碍记者采访,威胁恐吓甚至殴打记者的事情却时有发生。虽然原因很多,但是,追究本质就是新闻法规的缺位。目前,从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来看,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常常处于法律的两难境地。一难:现有的政策规定是粗线条的、笼统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往往在政治气候中摇摆不定,以致政策不连贯、不统一。二难:在新闻官司中,由于名誉权拥有完备的法律保护规范,而新闻舆论监督权却没有完备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的天平因此失去平衡。〔76〕这在实践中常常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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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无法确定媒体的社会地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无法确定,媒体的活动范围和社会职能暧昧不清,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规范。这使得人民群众对新闻媒体产生两种态度:要么是把媒体看成是政府单纯的“宣传工具”和粉饰太平的“帮闲”角色,而对媒体没有信心;要么是产生一种“过度期待”和“过度依赖”,认为媒体能够“包打天下”。这也是在实践中出现人民群众遇到难事不找政府,而去找媒体的现象的原因。从这一点来说,人民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期望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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