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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舆论监督感兴趣的原因是什么?从表5中可以看出,排在第一位的原因是“有利于党和政府解决腐败问题”,中选率为46%;排在第二位的原因是“有利于行使公民权利,弘扬社会正义”和“有利于扩大新闻媒介自身的影响”,中选率同样为40%;排在第三位的原因是“有利于发挥记者个人的职业潜能”,中选率为26%。大部分媒体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感兴趣的原因是因为它“有利于党和政府解决腐败问题”以及“有利于行使公民权利、弘扬社会正义”,说明我们的记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他们从事舆论监督不是为了个人名声,而是社会责任感使然,他们是值得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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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媒体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现状感兴趣的原因(可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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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有利于扩大新闻媒介自身的影响”的中选率达到40%,这表明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对广大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是新闻媒介树立形象、赢得受众的重要手段,而许多新闻工作者对此已有较充分的认识。我们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新闻媒介的市场化对舆论监督具有促进作用。上文中我们已经指出,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媒体在舆论监督上的表现越是让人满意(依据是可以赢得同行的尊敬);反之,人们对它这方面的评价越低。社会评价和市场回报是媒介竞争的目标,而媒介在公众中的形象以及市场中的表现又直接影响着记者的个人收入。所以,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与现实利益互为表里。由此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并非空洞的新闻理念,而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或许惟其如此,它才能获得稳固的社会基础,才能承受巨大压力而不断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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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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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问到“你对舆论监督怎么看”时,6%的被调查者选择“行政权力的延伸”,57%的受访者回答是“人民的民主权利”,31%的调查对象认为是“独立的监督力量”,6%的人认为是“其他”(如社会减振器)。这个结果表明,新闻工作者对舆论监督本质的理解与理论界基本上是一致的,意味着舆论监督观念的普及和程度的提高。例如,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课题组指出,舆论监督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化,是人民大众的民主权利,但由于人民大众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不仅不能承担义务(责任),而且如果不通过传播者,也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舆论监督只有通过新闻媒介才得以实现。简言之:“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通过新闻媒介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和考虑,这就是舆论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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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媒体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性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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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闻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舆论监督本质的认识比较接近,然而也有31%的新闻工作者把它看作是“独立的监督力量”。对这种现象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这些新闻实践者受到西方新闻学理论的影响,将媒体视为一种独立力量,希望它能够对行政、立法、司法权力起到制约作用。另一种是此处的“独立”应理解为“孤立”,有时新闻媒介在开展舆论监督之际,很少得到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障碍重重、阻力多多,这种现状不能不使新闻工作者有一种孤立无援之感。应当说,两种因素都有影响。而从本次调查来看,新闻媒介市场化对媒介从业人员观念上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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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问及“你认为记者在批评报道中的角色是什么”时,60%的被调查者选择“事件的客观记录者”,46%的受访者认为是“正义力量的代表者”,3%的人回答是“问题的解决者”,选“其他”项的占6%。将近一半的新闻工作者将舆论监督中的记者角色理解为“正义力量的代表者”,这是意料之中的。值得注意的是,客观报道观念在新闻工作者当中相当有影响。这显然是媒介市场化的结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又一次发现了报社记者和电视台记者认识上的分歧。电视台记者大部分认为新闻工作者在批评报道中的角色为“正义力量的代表者”(57%),而报社记者中更多的人则选择“事件的客观记录者”(86%)。我们知道,电视台记者对舆论监督的参与程度不深,所以容易理解他们的角色观念中理想成分居多,通常情况下,他们有媒介优越感,现实中,有的电视台记者高高在上,架子十足,指手画脚,这一点地方台表现得尤为突出,与中央电视台记者形成较大差别。相反,参与程度较深的报社记者,职业意识、专业意识较强,看法更为务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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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两类媒体从业人员对记者的舆论监督角色的认识(可选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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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媒体从业人员的舆论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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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研究者指出,在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制中,对于舆论监督只有禁止性规范,直接的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几乎是一片空白。例如,刑法、民法等法规中对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作出了非常详细的保护性规定。与之相应的是,除宪法第四十一条的原则性规定外,人大和政府基本上没有关于舆论监督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还停留在习惯性权利的水平上,没有成为法定权利。这种“法律真空”容易导致一些部门和个人容易以保护名誉权为借口抵制舆论监督。〔3〕本次调查基本上印证了这种观点。当被问及“在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过程中,你是否遇到过采访对象不合作的情况”时,表示“有”的占71%,回答“没有”的只有29%。表明大部分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都遭遇过采访对象不合作的情况。其原因就在于舆论监督只是一种由宪法中的公民权利派生推演出来的权利,这种不完整的权利在现实中经常显得苍白无力,被批评者很容易以各种借口抵制来自媒体的监督。在进行交互分类后,我们发现,遭遇被批评者不合作的情况在报社记者中更为普遍:报告有此经历的电视记者占50%,而报社记者中这个比例则高达86%。这显然是报社记者更经常、更大量地进行舆论监督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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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活动中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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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所面临的压力不仅有采访对象的排斥,还可能受到当事人的直接对抗甚至施暴。当问到“你或你的同事在采访中是否遇到过遭围攻、扣押、被破坏采访设备的情况”时,回答“有”的被调查者占46%,表示“没有”的调查对象占54%。而在交互分类后发现,报社记者中有此经历者高达67%(电视记者的比例为14%)。将近一半的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活动中遭到过暴力侵扰,这是一个令人警惕的数字。新闻工作者在努力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传达正义呼声的同时,自身安全却无法保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悖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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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还表明,大部分记者都有过批评报道被“枪毙”的情况。74%的被调查者报告他们有此经历,表示没有的仅占26%。这种压力同样更“青睐”报社记者:电视记者中这一比例的数字为57%,而报社记者中则高达86%。批评报道难以刊载,这是舆论监督最为直接的威胁,然而在媒体从业人员特别是报社记者中批评报道被“枪毙”似乎已经是家常便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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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官司屡见不鲜,记者和媒体动辄被送上被告席。这同样是法律上的疏漏带给舆论监督的尴尬后果。目前,我国对新闻官司的立案几乎是一告就准,使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很容易成为被告且处于被动地位。加上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不追究责任,即使是恶意诉讼且输了官司也只需负担诉讼费。于是,一些自身有短处的被新闻单位曝光的人和单位,把向新闻单位发难作为对抗舆论监督的手段。〔4〕在本次调查中,当被问及“你所在新闻单位是否曾经卷入新闻纠纷”时,选择“有”的占66%,表示“没有”的占34%,说明新闻官司是非常普遍的。对于如此众多频繁的新闻官司,媒介从业人员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被批评者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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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闻舆论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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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闻界,常常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关于舆论监督同样存在这种问题。有些认识是直接阻碍舆论监督的,比如由于批评报道是对社会阴暗面的揭露,因此又被称为“负面报道”,以与歌颂光明面的正面相对应。这种以报道内容的积极或消极性质而对报道形式进行分类,国内新闻研究者一直乐此不疲。于是舆论监督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被划入了“负面报道”的范畴。众所周知,相当一段时期,反映和暴露社会灰暗面的消息就像乌鸦的鼓噪一样为国民心理所难以认同。几经转折之后,负面报道中除了包含事实本身的消极因素外,似乎还可以探测出报道者的“不良意图”与“险恶用心”。对这些问题,舆论监督的实践者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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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问及“有人说,负面报道多了不利于社会稳定,你同意吗”这个问题时,表示“同意”的被调查者占17%,表示“不同意”的占69%,另有14%人表示“说不清”。与之相关,当被问及“有人说,批评报道是给党和政府脸上‘抹黑’,你同意吗”这个问题时,所有被调查者均表示不同意。在很多方面表现都不一致的电视记者和报社记者在此时看法完全相同,正如他们中的所有人都曾经收到过群众主动向其反映违法乱纪情况、要求公开曝光的来信、来访一样。如前文中所指出的,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让那些被刻意捂着盖着的丑人丑事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中,更主要的也是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而非记者的一厢情愿。那种认为对好人好事的报道有好的影响、而对坏人坏事的报道会产生不良后果的看法显得过于想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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