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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赵汀阳:《第一哲学的支点》,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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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博尔赫斯:《博尔赫斯短篇小说集》,王央乐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69~83页。也参见《博尔赫斯文集·小说卷》,王永年、陈众议等译,海口: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6年版,128~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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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参见马如森:《殷墟甲骨文实用字典》,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189页;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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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14年版,8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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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周易·系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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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尚书·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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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韩非子·五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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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管子·轻重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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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吕氏春秋·审分览·君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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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淮南子·本经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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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世本·作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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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齐思和:《中国史探研》,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389~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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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二·原道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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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二·原道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3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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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学诚谓“非夫子推尊先王,意存谦牧而不自作也,夫子本无可作也。有德无位,即无制作之权”。《文史通义·卷二·原道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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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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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张文江认为,六经有两个层次:《易传》《春秋》是一个层次;《诗》《书》《礼》《乐》是第二个层次(张文江:《史记太史公自序讲记》,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5年版,88页)。如此突出《春秋》的地位,应是看重孔子作《春秋》的功业,我很赞成这个判断,但如果第一个层次包括《易传》《春秋》和《书》三者,可能就更为合理了,理由是,《书》代表的是西周制度之“作”,《春秋》代表孔子之“作”,而《易传》在方法论上总结了三代之“作”,皆为具有普遍方法论性质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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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一·易教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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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礼记·大传》:“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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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例如,《春秋》中“弑君”的表述所蕴涵的逻辑意义是:(1)存在着一个如此这般的谋杀君主的事实;并且(2)一种共同默认的秩序被破坏了。既然是共同默认的秩序,为什么还需要再次显现?因为秩序的破坏者并非准备破坏社会秩序,只是试图取而代之,因此,再次显现或提醒共同所默认(包括夺权者在内)的社会秩序就是暴露弑君的非法性。没有一个秩序破坏者愿意他人同样效仿其道,可见,秩序破坏者试图获得法外特权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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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章学诚:《文史通义·卷一·易教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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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14年版,7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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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2014年版,6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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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自休谟以来的经验主义认为,一直重复的经验也不能用于证明同样的事情会必然如期而至,例如日落日出并非绝对必然。这种理解在科学上是正确的。不过这里讨论的是假定自然一切正常情况下的生活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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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墨子·非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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