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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家有带血迹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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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的衣上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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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的证据无论有多少,假定甲所以要杀乙的原因一点不明白的时候,依然毫不足凭,而不能据以断定甲是杀乙的。如果能求得下列的事实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那就可以认甲为杀乙的嫌疑者。所以仅一因果论的证据虽不足恃,若与别的证据联合起来,就成有价值的论法了。假定所得的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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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曾因金钱关系与乙有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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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和乙前几天曾打架而被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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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证论 将和结论相同的事例引来做议论的证据,叫做例证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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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人身体原很弱,因从事运动,今已健康(事例);所以运动是有益于健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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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学生很用功及了格,乙学生不用功落了第(事例);所以要及格非用功不可(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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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石于水,就沉下去,投木片于水,则浮在上面(事例);可知轻的东西是浮的,重的东西是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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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例证论。例证论以部份来推全体,或以甲部份来推乙部份。前一种是归纳法的,归纳的法则应该严格遵守;后一种是类推法的,类推的规则切不可犯。除此以外还有几个条件应当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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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人事和物理的不同 前例中(1)和(2)是人事,(3)是物理。物理以物为对象,物质界是有普遍的法则可寻的,所以大概可以说有一定。甲石沉了,乙石也沉了,可以说凡石都要沉的;甲木浮起,乙木也浮起,可以说凡木都要浮起的。但人事界的现象却没有这样的简单。甲从事运动身体康健了,乙从事运动或反而生病;因为体质、情形都不一定相同,结果不一定同也是应该的。丙不用功幸而不落第,就以为不用功可以不落第;某人买彩票发财,就去买;某人的阿哥的学问好,就以为他的学问也好;这些谬误,都是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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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假定”不能做例证 例证须是事实,“假定”做不来例证。世间往往有以“假定”做例证而应用例证论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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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一到,何事不成(假定);凡毕业颠沛流离的,都是精神不振作的缘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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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如果就了商业,已经可以做商店的经理了,何至穷得这样(假定);所以读书不如经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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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中,事的成不成非做了以后不能晓得的;(2)例中,经商能不能就做商店经理,而不穷困,也要经了商才可知道的。只悬揣了一个假定,再从这假定立了脚来推论,即使常识上通得过去,总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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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譬喻论 譬喻论和例证论相似,不过例证论是引用和结论相同的事例做证据,譬喻论是引用和结论相似的事例做证据。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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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热于蒸汽机关,则机关运转,故热可转成运动。(例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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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像蒸汽机关的运转需煤一样,生物在生活上也需食物。(譬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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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喻论中所最要紧的,就是两方面的类似的关系。譬喻要得当,就是两方面中各自所存有的关系要有适当的关联。试就上例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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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蒸汽机关的转动要发热的东西(煤),故运动要有发热的东西。(归纳的例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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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动要有发热的东西,故生物的运动(生活)也要有发热的东西(食物)。(演绎的因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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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譬喻,照上面的样子分解起来,例证论和因果论间一定有相当的可以存在的关系。假如其中有一式错误,譬喻论的全体也就要错误。今示误谬的例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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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比湖南人好,好像浙江绸比湖南绸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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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譬喻论的谬误是谁都晓得的。所以谬误的原因在哪里呢?试分解一下就晓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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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绸比湖南绸好,所以浙江的一切比湖南的一切好。(归纳的例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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