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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前读过的议论文,如果把其中的主要论点摘举出来,结果只是一个命题。如《非攻》是说“攻战是恶事”,《缺陷论》是说“缺陷是有益的”。所谓议论文,都不过是一个判断——命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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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是一个抽象的意念,命题的成立,实有种种具体的事件做着根据。例如“攻战是恶事”的命题,是用从来许多的战祸为依据的,如果你能从各方面把战祸写给人家看,或说给人家听,就是自己不作“攻战是恶事”的主张,也能得到同样的效果。我们读过的《愚公移山》的故事,效果并不觉比什么《努力论》或《大智若愚论》少。历史的记载以及小说戏剧的能使人深省,理由就在这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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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说来,我们要表示主张,可有两种方法:一个是从事件上抽出一个命题来,再加以种种的证明;一个是只把事件写出,故意不下判断,让读者自己去发现作者想提出的命题。前者就是一般的所谓议论文,后者可以说是议论文的变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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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装的议论文以叙述事件为主要手段,作者有时虽也流露着主张,可是并不像一般议论文的用力,或竟一些都不把主张宣布。至于所叙述的事件,可以是真正的事实,也可以由作者来凭空虚构,实际上反是虚构的居多。因为真正的事实,牵涉的方面极多,内容往往复杂,非十分凑巧,不能暗示作者的主张,倒不如让作者依据自己的主张虚构事实来得便当随意。因此之故,变装的议论文除历史外常采取小说、寓言等形式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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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装的议论文是一种议论的改扮,不像一般议论文的明显,比较不会引起敌论者的反对。所以越是讲话不能自由的时代,变装的议论文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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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话七十二讲 第七十讲 推理方式(一)——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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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的主旨在证明作者所主张的判断。我们要下一个判断,须以理由为根据。从理由到达判断,这作用在心理学上叫做推理。议论文,可以说就是推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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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的方法和规则,是论理学里所详说的,这里不能一一详细说明,只好说说几个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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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之中,有些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断为基础,再把这判断应用在个别的事物,而造出新判断的,这叫做演绎法。例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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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都是要死的。 (A)凡甲是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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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是人, (B)丙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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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圣人是要死的。 (C)故丙是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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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推理,由(A)(B)(C)三种命题合成,所以又叫三段论法。(A)命题叫大前提,(B)命题叫小前提,(C)命题叫断案。(C)命题的产生,完全以(A)(B)两个命题为根据,(A)(B)两个命题如果不错,(C)命题也当然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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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法由三段构成,是最基本最完整的形式。实际在谈话或文章上,并没这样完整。往往有颠倒或省略的情形。例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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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是要死的(断),因为他是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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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是要死的(大),故圣人要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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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可以。不过在要检查议论正确与否的时候,最好补足起来排成基本的完整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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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的论式,因了命题的是全称、特称、肯定和否定,可生出许多式样。有的可靠,有的不可靠,上面所举是最典型的一个论式。大前提全称;小前提肯定,形式上绝对可靠,应用也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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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法对于事物只论概念,不究实质,所以又名形式论理。有三个基本规律,一叫同一律,就是说“甲是甲,不是乙或丙”,一个名词只许表示一种事物,不许有歧义。二叫矛盾律,就是说“甲不是非甲”或“甲是乙,不是非乙”。一个名词既肯定了判断说“是什么”,同时便不能再否定了判断说“非什么”。三叫排中律,就是只许说“甲是乙”或“甲非乙”,不许说“甲是乙或非乙”。对于一个名词只许判断“是”或“非”,不许再有其他中立的判断。这三种规律之中,同一律是最基本的,矛盾律和排中律可以说是同一律的补充。这规律在演绎推理是很重要的,就同一律说,例如“书”字可解作书籍,也可解作《书经》。甲乙两人就“书”作种种辩论,如果甲和乙对于“书”的解释不同,就任何言语都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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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话七十二讲 第七十一讲 推理方式(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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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法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断当作大前提,再把这判断应用到个别的事物(小前提)而造出新判断(断案)的。这大前提是从哪里来的?如果对于大前提有疑问的时候将怎样?例如“圣人是要死的”的判断,根据就在大前提“凡人是要死的”。对于这大前提如果有疑问,应该再加证明。证明的方法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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