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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第一句括号中的“日常维护保养”,不应列在生产环节中,按照《条例》的表述应列在使用环节中(这也是常识)。此句应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含日常维护保养,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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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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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第一句表述不明确。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不该采用泛指表述。公文中经常用到类别词和类属词,类别词是泛指一类事物(如“管理制度”);类属词是指一类事物下属的具体事物(如“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要根据语言环境,该用类属词时就不用类别词。否则,造成表述不明,譬如一个人对自己的姐姐不叫“姐姐”却叫“旁系亲属”。此句应改为:“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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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中的“本单位电梯”,表述不准确,应改为“本单位所生产或使用的电梯”。法规条文的表述必须十分严密,不能产生歧义,让人钻空子。例如这句中“本单位电梯”,其字面意思是:所有权为本单位的电梯。按这个意思理解,厂家生产的电梯一旦卖出去,就不再是本单位的电梯了,厂家就不负有安全责任了。显然这不符合此条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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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文字方面的问题外,最后一句中“全面负责”的提法,断无道理。试问,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工违规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也要电梯生产厂家负责吗?这样规定还有谁敢生产电梯呀!这条规定可改为:“电梯生产单位应对电梯安全性能以及安全事故涉及的电梯质量问题负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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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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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第一句主、宾语发生矛盾。主语由两个并列成分联合构成(市、区县质监局);宾语只有一个(本市……工作主管部门),它不能将主语的两个成分完全兼顾起来,因为区(县)质监局不可能是××市某一工作的主管部门。一个句子的主谓宾各部分,若其中一个部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成分构成,而另一个部分只有一个成分,就一定要使它们之间相互兼顾,避免顾此失彼的毛病。此句宾语部分的改法有两种:①在“本市”后面加上“和区(县)”;②将“本市负责”四字删去,改为“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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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表述不全面。市和区(县)都设立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而此句只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责任要求,似乎市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就不负有做好电梯安全监管之责。这一缺失是不应该的,应在主语中加上市电梯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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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中的“加强”一词不妥。因为“加强”表示“在原有基础上更有效”的意思,一般用于已经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对今后的工作提出要求,而不适合用来明确工作职责。对第二、三句修改如下:“市和区(县)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市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还负有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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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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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最后一句的谓宾不搭配。谓语由“协调、解决”两个成分并列构成,其中“协调”与宾语“问题”不搭配。有两种改法:如改宾语则改为“重要工作和问题”,使谓语两个成分分别搭配宾语两个成分;如改谓语则改成“协商、解决”,与宾语“问题”均可搭配,但恐与原文本意略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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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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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犯了公文的常见病:普遍号召,笼统要求,难以落实。比如,要求学校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仔细分析一下很不现实,因为乡村小学也是“学校”,有必要开展这种宣传普及工作吗?至于“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范围更宽泛,细扣起来问题更多。目前一些公文在制定规定或提出要求时,把需要执行的单位和不需要执行的单位不加区别、混在一起,笼统要求如何如何,使接到文件的单位有的便难以执行。结果是能执行的就执行了,不能执行的就不执行了。久而久之,对这种笼统要求的工作,能执行的有的也不执行了,最后是公文的权威性、法定效力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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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的修改,应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似应由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由电梯生产、安装、维修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包括其委托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分别进行不同形式的电梯安全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和有关的学校、社区组织可在全国安全月期间对电梯安全知识、安全法律集中进行宣传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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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后一句“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安全意识”有泛指之嫌,应在前面加上特指修饰词“乘梯”二字;“能力”一词不妥,乘客为了乘电梯还要增强此种才干,太强人所难了吧。此句可改为:“增强人们的乘梯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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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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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文字上的问题。一是语序不妥。这是一个因果句,前因是两个成分:“科学管理+先进技术”,后果也是两个成分:“电梯技术性能+管理水平”,但是前后句两个成分的顺序不一致,不符合前后对应的表述习惯。鉴于一般的表述顺序是“技术”在先“方法”在后,所以此句可改为:“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生产运行的管理水平……”。二是最后一句中“事故”一词之前,应加上“电梯安全”几字,否则,容易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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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内容上的问题是,只说鼓励而不说如何鼓励,像一张空头支票。作为政府一级的鼓励,有何鼓励政策、奖励办法?应有具体说法,不能只用两个铅字了事。否则,不会产生任何激励作用。目前一些公文中,充斥着这种“没有错也没有用”的话,官话烩套话,口号原则汤,有人戏称其为“大话公文”。这不仅败坏了文风,还使公文的公信力下降。前一段时间,网上调侃电视剧《潜伏》造成的后遗症,说现今人们见了鸡窝就想伸手掏金条,见了红头文件就想划根火柴烧掉。调侃之中流露出对“大话公文”的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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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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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中的“电梯事故隐患”语义不通。“事故”一词意为祸患,“隐患”一词意为隐藏着的祸患;“事故隐患”=“祸患隐藏着的祸患”,完全不通。此处应改为“电梯安全隐患”。在此《办法》中,有五处使用“事故隐患”,一处使用“安全事故隐患”,三处使用“安全隐患”,应统一使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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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总则八条,条条带伤。不禁令我想到旧时的一首打油诗:“出兵三十二,回来十六双。人马都还在,个个带刀伤。”公文写得如此遍体鳞伤,是写作的大败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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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六章,为节省篇幅,不再逐条评改,而是分成十个问题,既有语言上的毛病,也有内容上的欠缺,每个问题举一两例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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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层次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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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是文章思想内容的表现次序,既是客观事物的发展阶段和各个侧面的有序体现,也是作者思维流动的发展过程。文章的大、小层次安排,是写作的关键环节,应做到严谨、分明,切忌凿枘不投,段落不清,次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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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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